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乙方:福建铂利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wx[GK]2019029的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体外冲击波治疗仪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2008 |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 生物物理治疗仪 | 1 | 项 | 进口 | 518800 | 518800 | 瑞士医迈斯 | Swiss DolorClast Smart | 无 | ||||
合计: | 5188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壹万捌仟捌佰元整(¥5188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566号;
4.3交付条件:按采购人要求及合同约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所投设备的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应符合现行我国相应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免费质量保证(修)期:三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期间乙方提供一切维修服务和更换零配件(不再另行收取费用)。设备正常使用期间内,提供每年2次的设备技术安全巡检保养并提供年度巡检保养报告给甲方存档。(2)乙方故障响应时间: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2小时内电话响应,24小时内到达,48小时内修复;48小时内无法修复的,乙方提供相应配置的代用设备或更换新设备,以保证甲方工作生产不中断,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特殊情况下,由甲方与乙方协商,并经乙方同意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的修复或更换。(3)质保期满后,乙方负责终身维护,甲方只需付零配件费用。乙方能长期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及零配件的优惠供应。(4)设备按行业标准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计量设备能通过计量部门的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5 | 验收合格,设备运行正常。 |
2 | 5 | 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设备运行正常。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按招投标文件要求。
10、违约责任
按招投标文件要求。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投标文件要求。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按招投标文件要求。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乙方: | 福建铂利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566号 | 住所: | 厦门市集美区珩田路400号2层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张鸣鸣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8150100023 |
联系方法: | 13606000658 |
开户银行: | 工商银行厦门集美支行 | 开户银行: | 建设银行厦门集美支行 |
账号: | 4100020119201522319 | 账号: | 35101556001052521661 |
签订地点:厦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