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环卫工作间
套
Lxzn-hw01
长沙
50
134382
6719100
2
急救箱
个
爱备护14寸款
杭州
126
6300
3
饮水机
台
W33LB
佛山
386
19300
4
置物架
件
YYC-H03
宁波
426
21300
5
微波炉
EMB17G-S1
中山
545
27250
6
靠椅
组
YYC-Y02
100
748
74800
7
餐桌
张
YYC-Z06
1020
51000
8
储物柜
YYC-JSG01
730
36500
9
拖把池
Aohua-tc9
潮州
258
12900
10
空调
KFR-35GW/DN2-QA
三明
3098
154900
11
烟雾报警器
YJ-115NB
深圳
132
13200
12
智能锁
MS99
688
34400
13
摄像头
200万双目云台机
郑州
268
13400
14
网络通讯材料
CAT6 0.52非屏蔽灰
广州
745
37250
15
供排水材料
Dn50mm
临沂
528
26400
16
强电材料
BV6
邢台
806
40300
17
照明开关面板插座材料
C61K5KD
温州
850
42500
18
宣传牌
定制
13180
659000
19
基础施工
项
/
15300
765000
20
吊装机械费
2180
109000
21
管理人工费
5380
269000
5.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产品部分:整体项目质保期25个月。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施工部分:执行建设部第80号令规定的保修内容及期限,保修期间进场维修,保证无偿修理完好,否则,由甲方安排维修,维修费在保修预留金中双倍扣除。
5.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验收 R委托第三方验收
2)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乙方:□是 R否
3)是否邀请专家:R是 □否
4)是否邀请服务对象:R是 □否
5)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 R否
6)履约验收程序: □ 简易程序验收 R一般程序验收
履约验收次数:R一次性验收 □分段/分期验收
7)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 R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组织验收
8)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环卫工作间应按照甲方要求分别运送至指定地点,负责安装调试、完成水电接入。其他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有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全部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场地后,甲方、乙方双方同时在场才能验货。如发现与供货合同条款不符的货物,甲方提出异议,乙方应无条件更换;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其他资料对系统(设备)进行设计、制作、安装和调试。
3、设备到货时乙方应当提供主要设备的维修、保养手册,设备出厂检验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设备到货清单,系统技术文档和操作说明书等。材料、设备进场必须先经甲方验收通过后才能开始施工。
4、乙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需对本项目进行深化设计的,应提供详细的深化设计方案。
5、安装调试:由乙方派人员负责的现场安装和调试,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在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期间,乙方应负责安装调试人员的一切费用。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甲方提供培训场地,乙方负责提供相关设备使用及配套培训服务。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强弱电水日常维护、智能化系统的操作及基本维护等。
2、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指定的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让其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乙方必须保证有关设备的质量,送货上门,完成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包括技术人员、响应时间及备品、备件方面等)。
2、项目建设完成后,乙方安排人员定期与不定期上门进行设备检查。乙方须指派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及指导,尤其是对于安全隐患及操作规范的培训,及不定期安排售后服务工作人员对学校设备进行调查及指导。
3、乙方所投报的硬件产品,保修期内免费维护,并免费提供备品、备件.保修期内乙方负责所有因设备质量而产生的费用。对于免费质保期外的设备维修,乙方仅收取损坏部分的成本材料费。保修期内乙方售后服务部门须提供每年不低于四次的电话回访和二次现场设备检修服务,所有设备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遣专门技术人员到甲方设备使用现场维修。
9)履约验收标准:
1、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 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乙方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4.乙方须严格保证施工规范、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整体项目自正式投入使用后,提供25个月的免费质保服务。
6.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都将以优惠价格长期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和耗材,优惠价格的上限不得超过投标人所提交的分项报价表中所列的金额。
7.4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5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或产品安装不符合相关要求,而甲方在合同条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或继续安装返工,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质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③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
7.6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己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7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8如无甲方书面同意延迟交货或延迟提供服务的说明,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
7.9本合同所称违约金系合同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旨在约束合同的更好履行,具有惩罚及补偿的双重性质,双方同意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裁决机构进行调整。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可期待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维护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送达费、执行费、评估鉴定费等一切费用。
11.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1.2甲方因财政评审程序或财政预算拨付延迟等导致未能按期付款的,不可归责于甲方自身原因,不视为甲方违约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3其他条款以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为准。
11.4本合同不适用第7.1、7.2、7.3、7.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