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08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3/11/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3年第08号)
一、项目编号:JH23-210123-00158
二、项目名称:康平县人民医院专科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扬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秀山路8号3幢
被投诉人1:辽宁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2号长峰中心32楼3208
被投诉人2:康平县人民医院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人民医院
四、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7日,采购人康平县人民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康平县人民医院专科建设项目(采购项目计划编号:JH23-210123-00158,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3年10月13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3年10月20日,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3年10月25日,投诉人向我局提出投诉。2023年11月6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3年11月6日,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2023年11月24日,我局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认真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内容为:本项目为康平县人民医院购置医疗设备项目,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投诉人2在编制招标文件前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满足招标文件中参数要求的投标人大于3家以上,不存在投诉人质疑函中提到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出具了相关设备不同品牌技术白皮书作为证明材料。经查阅质疑函,质疑事项为:(1)★1.10.胎儿心脏成像模式,可以同时实现2条解剖M型;此参数具备厂家:GE、迈瑞、开立。(2)★1.12.二维立体血流成像技术,二维探头即可呈现立体血流形态,增强血流边界的显示及可视化效果。此参数具备厂家:GE、三星、东软。(3)★2.10.胎儿颅脑自动分析功能,基于深度学习算法支持,一键自动获取胎儿颅脑正中矢状面,经丘脑平面,经小脑平面,经侧脑室平面。此参数具备厂家:GE、三星、东软。(4)★7.4.二维成像扫描深度≥40cm。此参数具备厂家:对于深度≥40cm的要求是“扫描深度”只有GE符合,其他品牌可做到“显示深度为40cm”综上所述,同时满足这以上4条参数的超声厂家只有GE品牌。经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事项所涉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相关技术参数一致。专家意见为:经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事项所涉的技术参数均属于三维彩色多普勒产品的常规技术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经查阅被投诉人2提供举证材料,可以证明除GE品牌外,还有开立、飞利浦、三星等多个品牌的产品能够同时满足投诉事项所涉技术要求。投诉人主张投诉事项所涉技术参数只有GE品牌产品可以同时满足,缺乏事实依据。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康平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9日
(2023年第08号)
一、项目编号:JH23-210123-00158
二、项目名称:康平县人民医院专科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扬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秀山路8号3幢
被投诉人1:辽宁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2号长峰中心32楼3208
被投诉人2:康平县人民医院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人民医院
四、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7日,采购人康平县人民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康平县人民医院专科建设项目(采购项目计划编号:JH23-210123-00158,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3年10月13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3年10月20日,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3年10月25日,投诉人向我局提出投诉。2023年11月6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3年11月6日,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2023年11月24日,我局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认真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内容为:本项目为康平县人民医院购置医疗设备项目,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投诉人2在编制招标文件前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满足招标文件中参数要求的投标人大于3家以上,不存在投诉人质疑函中提到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出具了相关设备不同品牌技术白皮书作为证明材料。经查阅质疑函,质疑事项为:(1)★1.10.胎儿心脏成像模式,可以同时实现2条解剖M型;此参数具备厂家:GE、迈瑞、开立。(2)★1.12.二维立体血流成像技术,二维探头即可呈现立体血流形态,增强血流边界的显示及可视化效果。此参数具备厂家:GE、三星、东软。(3)★2.10.胎儿颅脑自动分析功能,基于深度学习算法支持,一键自动获取胎儿颅脑正中矢状面,经丘脑平面,经小脑平面,经侧脑室平面。此参数具备厂家:GE、三星、东软。(4)★7.4.二维成像扫描深度≥40cm。此参数具备厂家:对于深度≥40cm的要求是“扫描深度”只有GE符合,其他品牌可做到“显示深度为40cm”综上所述,同时满足这以上4条参数的超声厂家只有GE品牌。经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事项所涉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相关技术参数一致。专家意见为:经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事项所涉的技术参数均属于三维彩色多普勒产品的常规技术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经查阅被投诉人2提供举证材料,可以证明除GE品牌外,还有开立、飞利浦、三星等多个品牌的产品能够同时满足投诉事项所涉技术要求。投诉人主张投诉事项所涉技术参数只有GE品牌产品可以同时满足,缺乏事实依据。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康平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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