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长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同心文化展示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329.84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11/1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40926003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易通达科贸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同心文化展示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40926003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见附件分项价格清单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11-06 —— 2024-12-05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免费将所有货物(含辅材、附件、备品备件、原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送达采购指定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可支付合同金额的30%,项目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剩余10%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无息付清。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 ★付款特别说明:本项目的最终付款进度以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为准。因项目整体进度或财政资金到位延缓等,而影响采购人支付,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解放东路支行(湖南易通达科贸有限公司:4305017648360000091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1 乙方负责所有产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及安装等,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乙方负责,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2 乙方负责产品在采购人指定地点的保管、安装、调试,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 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1.4乙方负责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安装要求 2.1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应提前和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等工作。乙方需加强安装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人员需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如安装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2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采购人。 2.3项目安装施工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乙方提供。 2.4在实施过程中,乙方未设置明显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禁止标志、提示标志等和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由此造成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2.5乙方在安装前应派人到实地进行场地勘察,设计安装调试方案,确保所有产品安装规范、使用安全、维护便捷等。 2.6由于本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乙方须配备熟练的操作人员,负责本项目的安装和维护保养。该项目所有产品相关安装工具及物品由乙方负责,采购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3.质量保证 3.1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3.2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所有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所有的设计、制造都应按先进的工艺技术进行,无材料设计或制造工艺上的缺陷,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和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及规范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一致。 ★3.3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内,免费提供所有产品的维修及升级服务,不再收取由此产生的费用。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投标人提供整体质保一年的服务承诺函,并由法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4 质保期内免费提供所需安装、调试等的任何备件及专用工具,以及各类备品备件。 4.售后服务 4.1服务响应:乙方需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售后服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乙方在项目过程中更换项目负责人、售后服务联系人,需提前一周通知采购人。发生质量问题时,乙方应在收到采购人电话通知后2小时内给予解决方案,12小时内到达现场。重大问题或其他无法立刻解决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解决或提出明确解决方案。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解决,质保期应顺延。 4.2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现场更换或维修的全部费用,包括送货上门、安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质保期内如果发生较大质量故障并且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则从该故障修复之日起重新核定质保期。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采购人将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严格组织履约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履约验收方案: 4.1启动履约验收程序。乙方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应当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采购人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查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人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乙方。 4.2成立验收小组,明确验收组长,验收人员由采购人本单位本系统熟悉项目需求与实施情况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涉及公共利益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至少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4.3确认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 4.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4.5验收前要按照采购文件及合同编制验收程序和验收表格等,提供履约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产品合格证等。 4.6验收时双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逐项逐条验收。 4.7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8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验收小组成员要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4.9验收结果公告: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在“长沙政府采购网”公开验收结果及验收意见。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2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有保密义务 2.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2.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服务,但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2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不能按期交货及不能按期提供服务的或经采购人同意延期仍不能按期交货及不能按期提供服务的,应向采购人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20%的违约金;逾期达15日的,采购人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20%另行支付违约金。 7.5乙方所交货的型号、规格、质量及服务内容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及时纠正的,按6.1条款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7.6乙方未履行保修维护义务的,采购人有权委托其他第三方履行该义务,所需费用直接从尾款中扣除,如没有尾款或尾款不足以抵扣,采购人有权向乙方追偿,并由乙方赔偿采购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7.7乙方转让或转包、分包本合同标的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应按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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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分项价格清单.pdf 中标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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