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污水排放改造工程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1/2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长沙市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供应商填写合同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207120059-1
发包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  (甲方)
承包人(全称):  湖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长沙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污水排放改造工程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长沙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污水排放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长沙市
(3)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4)工程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采购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具体内容详见采购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11-04
计划竣工日期:2024-02-02
工期总日历天数:9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1613811.68

分项报价详见附件本项目中标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的金额为准。供应商应根据项目需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


2.付款方式及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84143.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金额30%预付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06905.8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8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74347.9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7,说明:办理竣工结算后,支付到最终结算价(结算审计审定的金额)的97%,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8414.3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0,说明:预留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两年)满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付清(不计利息)

其他说明:

付款方式:由乙方提供按国家国家规定的一级污水排放标准合格证书。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金额30%预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80%;办理竣工结算后,支付到最终结算价(结算审计审定的金额)的97%;预留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两年)满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付清(不计利息)。(最终付款金额以最终结算审计金额为准)。

验收要求:

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验收标准参照国家相关安装工程标准规范进行

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如因乙方提供进口产品导致项目验收不合格,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4.付款人: 长沙市公安局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罗芬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长沙市公安局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条款见附件线下合同扫描件,以线下合同为准。

发包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公章) 承包人(全称): 湖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11430100006127037T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21184130992E
地址: 芙蓉区解放西路13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榔梨镇土岭社区黎江路01栋46号
法定代理人: 刘新良 法定代理人: 姜宇林
委托代理人: 刘新良 委托代理人: 姜宇林
电话: 0731-82587725 电话: 0731-86887138
传真: 0731-82587725 传真: 073186887138
账号: 1901023019201062679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星沙支行

附件列表
  1. 长沙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污水排放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doc
  2. 合同扫描版.pdf
  3. 1613811.68(第二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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