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天鹅湖全民健身中心地下车库租赁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4/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天鹅湖全民健身中心地下车库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天鹅湖全民健身中心地下车库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4BTFCJ00180 | |||||||||
委托方 | 合肥体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文旅博览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综合室 联系方式:0551-63539209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4月13日9:00始至2024年5月6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5月7日9:00至10: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天鹅湖全民健身中心地下车库 | 负一层 | 框架 | 约922 | 5 | 9 | 0.9 | ||||
1.标的坐落位置:蜀山区天鹅湖路与聚云路交叉口。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地产权证,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按现状出租,其他具体情况需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清楚。 | ||||||||||
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车库的租赁用途仅为标的租赁用途仅为地下车库指定区域内共计25个车位提供新能源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建设及运营,承租人不得将车位自用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承租人负责在标的区域内安装新能源充电桩设施设备,在现有场馆供电负荷满足的情况下,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快充充电桩、移动充电宝、储能设备等充电方式,为新能源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做好充电运营维护。承租人须安装出入口自动识别闸门系统,在标的区域内新能源车免费停车时间为5小时,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新能源车免费停车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充电收费在充电设备上直接收取。 2.承租人使用上述车库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车库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70天,免租金装修期不含在租期内。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车库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标的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委托方统一负责租赁车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标的区域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约定详见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 5.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标的用途,承租人在完成充电桩、闸门的安装工作时如需对租赁车库进行装修、装潢,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车库结构。如承租人擅自进行装修装潢、改变标的用途或破坏车库结构,委托方有权责令限期整改,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车库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车库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车库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须拆除并搬离全部新能源充电桩、闸门等设备,并将车库区域恢复到租赁前原始状态,并将车库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后到合肥市发改委办理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的相关批复文件,批复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如承租人办理批复未通过,委托方可取消承租人成交资格。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车库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www.ahggzyjt.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杜工,联系电话:15339697256。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2、66223290(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作为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商,需要使用相关场地建设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并为充电使用者提供充电服务入驻甲方车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车库功能区域位置、面积、用途
1.车库地址:位于合肥天鹅湖全民健身中心车库D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与E25、26、27、28、29、30、31共计25个停车位。
2.该承租区域建筑面积约为922平米,乙方对该区域停车位数量、面积、朝向、附属设施设备等现状确认无异议。
3.乙方将该区域停车位安装新能源充电桩设施设备,用于新能源汽车运营充电场站(在现有场馆供电负荷满足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快充充电桩、移动充电宝,储能设备等充电方式),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自主合法、诚信经营、按章纳税,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租赁期内的各项经营活动。
4.甲方交付的停车位为现状交付,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已前往现场并充分勘查过租赁的该区域停车位现状,同意按照现状进行交付。
5.承租人须安装出入口自动识别闸门系统,在标的区域内,免费停车时间为新能源车5小时,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新能源充电车辆免费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标的区域内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为 月的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的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逾期未交付的,甲方将视为乙方放弃承租该区域停车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合同期满终止后,在乙方交清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并依约交还承租区域,双方签署《承租区域撤场移交单》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到期应承担的相关租金、费用、违约金等。
3.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上述原因被全部或部分扣除后,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或明知履约保证金被全部或部分扣除之日起10日内,补足被扣除部分,否则,每逾期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应缴金额1%的违约金;如逾期20日仍未补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四条 车库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1.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先支付后使用。租赁期内如因法律法规及合肥市相关规定、正常需要拆除或改造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将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2.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水电费、附加服务费等,具体约定如下:
2.1.乙方因经营需要使用甲方提供水电等能源的,水电费和水电损(如有)按实际用量由甲方代收,由乙方安装水电计量设备。水电费按月度支付,乙方应于每月度开始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上一个月度的水电费,甲方在收到水电费后向乙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足额的票据。
2.2.1.租赁场地的水费由乙方自行承担,水费标准为3.4元/立方米(大写:每立方米人民币叁元肆角整)。
2.2.2.租赁场地的电费按照甲方同时期国家电网收费标准,乙方安装分时电表,电费价格按照国家电网峰平谷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2.2.3.租赁场地合同期内运营期间的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统一由甲方负责承担。
2.2.4.租赁场地的停车费,超出新能源免费停车时间部分,由车主扫码支付给甲方。
3.租金缴纳方式为对公账户转账,甲方指定的保证金、租金、水电费等费用的收取账户为:
账户名称:合肥体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号:91340100MA2UAJUEXK;
银行账号:12184001040029965;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
合同期内如甲方变更租费缴付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4.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付首期租金,计:¥ 元(大写: ),租金每六个月为一个缴租期,先支付后使用,每期租费应在下一期缴费开始之前的5个工作日向甲方缴付,甲方在收到足额租费后按月向乙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
第五条 车库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区域交付给乙方,甲方给予乙方自交房之日起70天设备安装调试期(2024 月 日- ***日),设备安装调试期免收租金。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承租区域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承租区域,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乙方原因推迟交付承租区域,租赁终止时间不予顺延,租金起算日亦不予顺延。
3.乙方在接受承租区域前已详细了解该承租区域的现状及权责情况,并在对上述情况已清楚无误后同意向甲方租赁本合同约定之承租区域,《承租区域现场交接验收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如乙方未签署《承租区域现场交接验收单》,但实际已进场或对该承租区域进行装修改造工程或其他实际占用该承租区域的情形,则视为乙方已接收该承租区域。
4.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该承租区域,甲方有权选择以下处理方式,乙方不得持任何异议:
(1)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将该承租区域交付给了乙方使用,并按本合同约定计算租费等一切费用。
(2)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接收该承租区域,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前述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需支付3个月违约金(以解约时所在月的月租金为标准)及赔偿甲方损失。
5.甲乙双方租赁基于资产原样移交,乙方在签订《承租区域现场交接验收单》后表示对租赁承租区域资产状况接受,如后续租期中需要对承租区域进行改造、装修则需要向甲方相关部门进行装修方案以及消防改造方案报备,得到许可后方可进行承租区域改造。
6.使用期间,使用承租区域所在面积内的乙方消防设施消防维保由乙方自行维护。如有争议,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承租区域收回
1.租赁期满且未续签,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终止合同并按照终止合同约定期限内无条件将承租区域归还甲方。上述期间内除租金以外的费用仍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逾期迁出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该承租区域日租金标准的200%向甲方承担占用费,甲方有权自乙方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偿。若超过终止合同约定期限5个工作日,乙方仍未将该承租区域的可移动物品、附着物等乙方财物清理完毕,则视为乙方放弃该等财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清理该乙方财物所需的费用。因乙方逾期交还该承租区域产生任何纠纷,甲方有权起诉至法院,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证据保全公证费用、差旅费用等。
2.乙方交还承租区域时,乙方的一切装修费用,甲方无须给予任何补偿;乙方应保证承租区域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同时根据甲方要求恢复为租赁前原状交还给甲方。
3.如果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乙方有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它应付之费用(统称“欠款”)尚未清偿,同时,乙方有转移其在该承租区域物品、设备、设施及装修等情形的,则乙方的上述转移行为须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中止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中止提供货梯及其他相关的附属设备、设施、能源的服务,中止受理乙方的上述物品、设备、设施及装修等的出门申请和中止办理乙方指定的搬运人员(包括自然人和任何实体)的进出许可,直至乙方清偿上述欠款为止。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因乙方未及时清偿欠款导致的全部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归还承租区域的违约责任、甲方代替乙方清空租赁承租区域的费用、转移乙方物品至其他仓储地的费用及该过程中乙方物品的损失、乙方物品的仓储费用等)。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承租区域撤场移交单》上签字,并结清应承担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甲方收回承租区域。
第七条 装修改造
1.承租区域使用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使用承租区域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承租区域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承租区域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承租区域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装修承租区域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设计、装修涉及的规划、环保、卫生、水、电、气、通讯、消防改造验收等国家规定的相关报批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配合提供规定的相关文件,甲方对此车库不承担任何有关乙方未能通过消防验收及其它相关审批及验收的责任。乙方对该承租区域的装修改造工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乙方装修改造工程依法需要报建的,乙方还应当自行办理规定的报建手续。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该车库进行装修改造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改正。通知发出超过5日,乙方仍未改正的,则甲方有权对该车库采取停止一切物业服务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等必要措施,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如期将上述承租区域交付乙方。
2.甲方不得将乙方使用承租区域转租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违反合同恶意增加租金。
3.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承租区域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4.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5.甲方对承租区域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承租区域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6.甲方按现状提供承租区域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使用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在使用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承租区域的产权,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8.在使用期间,如该承租区域所有权发生变化, 应保证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承租期内若甲方将该承租区域出卖给第三方,乙方必须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今后因使用该承租区域产生的纠纷,由乙方与第三方根据本合同条款或另行签订合同解决。
9.甲方应保证承租区域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10.本合同签订前,该承租区域尚未办理抵押业务。使用期间,甲方有权办理该车库抵押业务,乙方承诺,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11.甲方有权对物业的公共区域进行修缮改造(包括装修),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使用期间该承租区域产生的水费、电费、电话(网络)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用途进行经营,不得进行非法的经营项目,乙方不得将承租区域转租、转让、分租、承包、分包、借用给任何第三者或与其互换承租区域使用,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4.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承租区域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乙方负责对该承租区域的维护维修,维护维修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或正常使用导致的破损、由乙方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导致的维护维修、自然灾害导致的毁损等。
5.乙方负责承租区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并承担消防安全责任。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承租区域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7.乙方雇员以及经乙方允许进入该承租区域的其他人员应遵守该承租区域及其所在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管理公约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含现有及后期修改、增加的),乙方须承担因前述人员违反管理公约和其他规章制度而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8.如乙方经营项目涉及到油、烟、污水等的排放,需严格按照要求自行安装油、烟等净化系统,污水排入专用管道,并达到有关卫生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相关规范要求,否则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如未按要求进行油、烟、污水处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改,直至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方可重新营业。
乙方应定期自行清理烟道等净化系统,并保证明火与烟道口要保持安全距离,乙方在经营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9.如承租区域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因乙方原因造成该承租区域发生破坏性事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10.使用期间内如甲方出售承租区域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合同到期,乙方有意继续使用的,若乙方符合续约条件,经乙方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可以参照关于印发《合肥文旅博览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续租。
11.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三人向甲方追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12.协议期结束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享受优先续签的权利
第十条 互惠条款
1.乙方在使用期间,甲方给予乙方工作人员一定的停车政策优惠支持。
2.为保持天鹅湖全民健身中心内服务的统一性,商户入驻天鹅湖全民健身中心后,根据馆内已有合作的共享类服务种类,例如共享充电宝等共享服务将做统一配备。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车库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承租区域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承租区域拆迁范围的。
(2)因承租区域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承租区域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承租区域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足额交付当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等本合同项下其他费用的,逾期超过30日的,或欠缴各项费用额达3万元的。
(2)在使用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承租区域的承重、主体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或改正的。
(3)在使用期间内,擅自转租、转让、分租、承包、分包、借用给任何第三者或与其互换承租区域使用的。
(4)乙方在该承租区域内进行违法、非法、不道德、不恰当或有伤风化活动的。
(5)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在甲方通知其限期改正或履行,期满后仍未改正或履行的。
(6)法律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按约定条件交付承租区域或者迟延交付承租区域60日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承租区域或承租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权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承租区域及承租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权,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达到60日以上的。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如期足额支付租金及水电费等费用,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支付,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额外支付相当于其应交未交欠款总额0.3%的违约金,直至乙方全额支付了所有拖欠费用(包括违约金)。甲方除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所欠款项总额及相应的违约金外,还有权中断租赁场所之水、电等能源供应,直至欠款付清为止;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按当期应付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
2.若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当日起至交付承租区域期间,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支付首期租金30%的违约金。
3.如乙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至本合同履约完成前,因乙方单方面提出或乙方违约、过错或其它不当行为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剩余租期租金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另外乙方还应补足甲方已给予的所有租金及其他优惠。同时,甲方有权采取切断通讯、停水、停电等措施阻止乙方继续经营,乙方须负全部责任,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擅自将该承租区域转租、转让、分租、承包、分包、借用给任何第三者或与其互换承租区域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支付年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甲方亦有权选择单独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自擅自将该承租区域转租、转让、分租、承包、分包、借用之日起,按照日租金标准的2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解除与第三方之间的租赁、承包、借用、互换等关系并将车库恢复至交付状态之日止。
5.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承租区域使用用途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乙方拒不纠正的,乙方应自违反之日起,按日租金标准的2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6.乙方给甲方、其他租户(业主)或顾客造成损害,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乙方应采取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弥补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采取措施加以弥补或经甲方提出要求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金额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7.乙方或乙方相关联组织在甲方集团公司旗下公司中存在违法经营、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等有损于甲方集团公司声誉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租赁场所,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9.如因该承租区域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10.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通过诉讼方式维护甲方权益的,甲方因此所支付的维权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调查费用、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11.乙方接收承租区域后,该承租区域、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使用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年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
12.其他涉及本合同乙方违约行为未做约定的,违约金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前3个月平均租金3倍或违法行为每持续一日支付1000元违约金两者取高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送达地址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进行;一方向另一方以下通讯地址和收件人以特快专递、电邮等方式送达,以另一方签收之日或最迟自投递、电子邮件发出后第5日无论另一方是否签收均视为已有效送达该方。
甲方确认的通讯送达地址:合肥体育中心贵宾厅1楼办公室
收件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确认的通讯送达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未明确送达地址的,则以乙方工商注册地址(乙方系个人的,为身份证地址)为通讯送达地址。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电子邮箱亦作为双方在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等司法程序中的有效送达地址。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各方在本合同项下产生争议,应当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车库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各方应按本合同所有其他有效条款的约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甲方已有的和乙方经营过程中甲方新实施的关于物业管理和其它各项相关管理制度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承诺严格遵守。
2.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或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如为加盟项目,还须提供特许加盟的授权证明;
(2)签字人如为代理人,本合同签字人的授权委托书;
(3)甲方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双方一致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内容;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5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相关部门备查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廉 政 协 议
甲方:合肥体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为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发生各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廉政建设的规定,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廉政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的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他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合肥文旅博览集团有限公司纪委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联系部门:合肥体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联系电话0551-63542428,举报邮箱:hftycy@163.com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向建设行政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及乙方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2.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全部或部分(视情节严重性而定);
3.乙方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和物资采购等相关业务;
4.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不限于)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电话:0551-63542428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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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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