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360万元
招标公司长沙市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1118000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公安局2023-2024年度公车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118000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2023-2024年度公车保险服务采购 机动车保险服务 2023-2024年度公车保险服务采购,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1 65
 合计金额小写: 36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陆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局、各支队及市警校车辆,合计约2144台(详见下表),保费金额3600000.00元/年(大写:叁佰陆拾万元整),具体以实际出单为准。
具体车型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投运及使用的车型为准。
交强险费率折扣:统一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进行浮动。
商业险费率折扣:我司按行业协会规定范围内最优自主定价系数0.65给予优惠,NCD调整系数按中保信系统自带系数执行。
保险服务期限两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3-09 —— 2024-03-08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长沙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 组建微信群
乙方组建车险承保服务微信群,服务小组统一对接各被保险人单位。项目对接人伍星宇,联系电话:15581615777(微信同号)、向芬,联系电话:19911303291(微信同号),负责出单、批改、开具发票发送保单等承保事宜,及项目相关档案的归档和整理,数据统计及报表报送等日常对接工作。
3.3.2 投保资料及行驶证车辆清单汇总
通过上门、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投保资料的收集汇总,需要收集的投保资料为车辆清单,行驶证等。承保资料 :投保单(加盖投保人单位公章)、免责事项说明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行驶证或《整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和购车发票(新车)
3.3.3 沟通确认投保方案
投保人将承保信息发送至专项服务团队服务专员,服务人员对投保信息进行整理后按中标的自主核保系数0.65折扣进行保费核算,并将报价信息反馈至投保人进行确认,投保人对方案无异议后,进行系统录入。为确保每次出单的自主核保系数均为0.65,我司会统一在系统中设置好。
3.3.4 缴费
按保险行业监管规定,车辆保险投保执行“见费出单”制度。确认保费金额及保险责任无误后,投保人根据缴费通知书(含投保信息和保费金额),可通过刷卡、支票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将保费转账至指定账户。
3.3.5 出单
专项服务人员根据所填写的投保单在收到保费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单事宜。
3.3.6 保单配送
缴费出单后,我司项目服务小组人员立即将电子保单及发票发送至投保人的指定邮箱或手机。如需要纸质保单,也可将纸质保单及发票邮寄或上门派送。
3.3.7车辆批改
退保:如车辆退保时,须提供加盖投保人单位公章的《批改申请书》进行退保申请;待退保成功后,我司会将剩余保险期限的保费退还至投保人账户。车辆因转籍、报废而需要退保的,我司在收到贵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次日,按日计算应退保费。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批改:如需批改时,如增加险种、减少险种等情况,我司专项服务人员将主动协助被保险人填写《批改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单位公章进行批改申请。我司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单等工作,并将批单送达被保险人。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保费金额:3600000.00元/年(大写:叁佰陆拾万元整),具体金额以实际出单为准。如实际采购的保费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依法另行采购。(2)保费付款方式:按照乙方及银保监规定执行“见费出单”方式支付保费。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4300179206105000288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理赔特别约定
(1)入院前伤者抢救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核减;
(2)入院后门诊急诊治疗费用,索赔时可不提供该急诊门诊医药费收据相对应的用药清单,对于用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治疗费用不进行核减;
(3)人伤事故的医疗费,医保内的自付与统筹部分被保险人均不再核减。重大人伤案件(指急诊抢救伤者和进入重症室抢救伤者)医疗费用,不受医保范围限制,按实际发生费用核定,不得核减,在得到被保险人通知后,由保险人派遣医勘人员到医院确定抢救起始、终止时间。涉及人伤事故的第二次手术费、后期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的计算期限,被保险人依据合法有效的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据实进行核定;交强险范围内的人伤医疗费在责任限额18000元内不能核减;
(4)关于司法鉴定的约定:按鉴定标准和鉴定结论赔偿。做伤残鉴定时保险人进行全程跟踪,提前对伤者的伤情进行评估并告知被保险人。对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进行重新鉴定,并按重新鉴定结论赔偿,重新鉴定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否则视为认同;
(5)索赔时可不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具体事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6)人伤事故中交通费没有票据凭证的根据情况按每次800-1000元的标准或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外地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护理费无固定收入者按长沙市标准进行核定,有固定收入者参照收入标准进行核定。人伤事故中误工费问题:相关误工费证明手续齐全、真实,则一律按提供的资料进行误工费的核定;
(7)在发生人伤事故后,接到报案时保险人电话客服中心应了解人员救治及处理情况,向被保险人提出处理建议,并随时接受相关问题的咨询。在第一时间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事发地或医院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并告知索赔所需资料。重大人伤案件伤者进行住院治疗,每隔约4-8个工作日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医院,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用药方面的指导,协助制止不当用药。未向被保险人指导的,医疗费如超出医保范围的部分,保险人承诺赔偿;
(8)事故车辆的检测费、测速费、痕迹鉴定费以及伤者的司法鉴定费、法律费用等,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按责据实予以赔偿;
(9)当双方对保险事故车辆损失及财产损失有争议且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引入物价评估作为定损标准,评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10)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要据实赔付,不需要提供任何发票;
(11)所有代位追偿的事故全额赔付;
(12)在第三者责任险内伤者医疗费用的核减最高不能超过20%;
(13)正常产生的施救拖车费、停车费不论几次都不能核减;
(14)护理费要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按实际标准予以足额赔付;
(15)因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第三者以被保险人为被告或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先予赔付;
(1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包含被保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乙方在服务工作过程中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5.3.1乙方承诺全国通赔通付。
5.3.2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无通讯设备及信号等原因),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5.3.3查勘时效规定
①被保险人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如因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②3000元以下的人伤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意现场处理,保险人现场查勘人员在上报公司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被保险人的意见在事故现场当场处理,无需通过交警部门处理;20000元以下的车损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意现场处理,保险人现场查勘人员在上报公司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被保险人的意见在事故现场当场处理,无需通过交警部门处理;③保险人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在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④赔款预付。如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对于交强险损失保险,保险人按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预付。对于商业险损失,在确定属于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及在被保险人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的赔款;⑤当被保险人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涉及到第三方承担责任时,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
5.3.4维修定损服务
①被保险人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内的损失,保险人应本着“科学、合理、协商”的原则在受损车辆拆检完毕后与被保险人、第三者车主、修理厂共同协商确定。定损时限如下:A.5000元以下,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一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B.5000元至30000元,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三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C.30000元至100000元,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四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D.100000元以上,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五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E.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原则上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十个工作日内定损。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失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否则视同认可。②为确保受损车辆修复后的安全行驶,当车辆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应做到:A.所有换件材料均按正厂材料价格认定;B.更换材料扣减残值或回收车辆旧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杜绝骗保维修的漏洞;C.对车辆前后盖损坏变形面积超30%的,给予换新赔付;D.对车辆外壳配件损坏面积超40%的,给予换新赔付;E.对损坏的制动、转向、悬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零部件作更换处理;F. 勘损有遗漏或不到位的的情况时,应提供复勘服务;G.更换后的零部件品质不得低于原厂零部件品质。
5.3.5车辆修理服务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所属或者指定的修理厂进行密切协作。
车辆的修理遵循以下规定:①受损车辆在被保险人所属或者指定的修理厂定损和修理,由保险人派专人上门定损,定损时将与车辆驾驶员、修理厂以及第三者共同协商完成;②受损车辆本着以修复为原则,涉及车辆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系统)受损后一律同意予以更换;③定损单据及时性: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结算,在核定损失后,应先告知被保险人所属或者指定的修理厂,同时,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维修价格核对以及单据的查阅和上传打印;
5.3.6 赔款支付
①赔款支付方式
对于被保险人投保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赔案,保险人应指定专人直接上门收取赔案资料。赔款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直接划付(以非现金方式)到被保险人指定专用账户。
②赔款时限
5000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一个工作日赔付;5000元至30000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三个工作日划款到位;30000元至100000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四个工作日划款到位;100000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五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5.3.7 按时报送各类报表按时向市公安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交季度、年度业务报表、年度报告等各类报表报告。年报内容包括投保单位及其投保车辆数量、保费金额、出险台次、理赔额及赔付账号、重大赔付和人伤情况等。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发现乙方违反本保险协议条款,拒保、不按本协议约定条款费率受理保险业务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承保甲方车辆保险资格。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与甲方谈判过程中的承诺履约实施。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相关网点和机构包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3)乙方有义务督促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代理人及时提交赔付所需的保险单据。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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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3月9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保密条款
(一)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指合作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另一方任何具有机密性质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项技术、步骤、想法、图表、知识产权、交易机密、商业秘密、客户信息、数据统计资料、营销及市场策略、市场分析报告等。
(二)协议双方对上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或者事先经过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与本业务无关的第三方,或者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目的。
(三)本条款保密义务为持续性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11.2、反商业贿赂条款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一方如有贿赂或贪渎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甲乙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提供、给与、支付、承诺支付或授权支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股权股份;2、以出借名义供占有使用财务;3、提供宴请、旅游、娱乐、健身活动;4、其他任何不正当及非物质性利益等。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二)甲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合同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如经甲方发现,甲方有权向乙方投诉及相关监察部门举报,乙方承担因违背本合同商业贿赂条款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三)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本合同商业贿赂条款规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双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11.3、反洗钱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要求,甲乙双方应履行相关反洗钱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乙方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二)乙方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且征得甲方同意,可以从甲方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乙方为甲方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四)甲乙双方应遵守有关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反洗钱信息保护及保密,不得非法泄露、出售可疑交易、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反洗钱调查等相关反洗钱信息。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芙蓉区解放西路140号 地址: 芙蓉中路二段 106号湘豪大厦27楼

法定代理人: 刘新良 法定代理人: 刘修华

委托代理人: 唐立律 委托代理人: 王海林

电话: 0731-82587725 电话: 0731-89954547

传真: 0731-82587725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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