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8.35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沙市实验中学垃圾站改造配套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191017002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实验中学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中佳华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垃圾站改造配套设备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191017002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学校垃圾站改造配套设备改造 垃圾容器 见采购需求和文件 1 283500
 合计金额小写: 283500
 合计金额大写:贰拾捌万叁仟伍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序号

产品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制造厂商名称

中小

企业

单价

数量

合计

政策功能编码

备注

1

10立方整体移动式

翻斗垃圾压缩机

中佳

华悦

ZJYSY010

湖南中佳华悦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小型

283500.00

1套

28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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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包括了所需设备及材料的价格,以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

包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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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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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金额合计:小写:283500.00 大写:人民币贰拾捌万叁仟伍佰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正式签订合同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制作、安装及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实验中学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货方式:乙方免费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693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按采购人指定验收方式履约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报告后支付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1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0,说明:自验收报告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无息支付5%。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湖南中佳华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8020901040015765)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项目整体质保期要求为年,质保期自项目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中标人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3、中标人应保证货物是市场上销售的全新、原产地、原包装、手续合法完整、渠道正规的产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4、服务响应时间:质保期内,中标人对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在接到用户故障通知后,中标人在1小时内给予故障响应,在接到故障通知2小时内到达现场。各类故障均应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一般故障在24小时内修复。同时在故障修复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故障分析报告。

5、定期维修保养服务要求:质保期内中标人委派专职人员为采购人进行定期免费售后服务。定期供设备免费检修服务,安排专员到采购人现场对设备检查,对各种会引起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各种障碍及时与采购人联系,并予以清除,并且做好记录报告。

6人员培训要求:

A、中标人应按采购人指定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B、技术服务信息(要求提供在投标人当地设置或授权的售后服务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

7、相关标准:

GB∕T 36135-2018 《移动水平式生活垃圾压缩机通用技术条件》

CJ T 338-2010 《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机标准》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3766 液压传动系统及其元件的通用规则和安全要求

GB/T3797 电气控制设备

GB/T7935 液压元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12467.3 金属材料熔焊质量要求

JB/T5946 工程机械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采购人原因造成的,由采购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中标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结算手续。

8、支付合同价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9、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义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7.违约责任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古汉路1号 地址: 长沙宁乡市城郊乡锁匙社区兴业路18号
法定代理人: 肖建军 法定代理人: 邓向前
委托代理人: 石军安 委托代理人: 邓禹清
电话: 0731-84662817 电话: 0731-88981590
传真: 0731-84662828 传真: 0731-8898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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