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杭运河浙江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杭州段(新开挖航道段)下穿S2(沪甬杭高速)保护监测服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京杭运河浙江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杭州段(新开挖航道段)下穿S2(沪甬杭高速)保护监测服务(下称“本项目”)已由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交水函[2018]400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海宁市龙舟港航技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建设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及地方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决定对该项目的下穿S2(沪甬杭高速)保护监测服务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站( http://jxszwsjb.jiaxing.gov.cn/hnmain/)。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
本项目新开挖航道需下穿在建主线沪杭甬高速公路桥和南侧及北侧临时运营便道(连杭大道大桥左幅及右幅)。其中主线沪杭甬高速公路桥处于在建状态(下部结构已基本完成),南侧临时运营便道处于主线施工便道营运状态,主线高速公路桥通车后,交通切换至主线,南侧临时运营便道拆除9#-15#桥跨,新建9'#和10'#桥墩进行桥跨处理,后期作为连杭大道大桥(左幅)进行营运;北侧临时运营便道处于主线施工便道营运状态,主线高速公路桥通车后,交通切换至主线。
本项目航道下穿主线沪杭甬高速公路桥,对应S2沪杭甬高速公路桩号为K8+510,航道中心线与主线沪杭甬高速公路桥中心线交叉角度为70.78°。航道下穿段对应主线S2沪杭甬高速公路桥120#-121#桥跨,跨径为100m。航道两侧为A2-BP2型和A2-BP1型护岸,其中A2-BP2型护岸基底设置5排Φ700mm双头水泥搅拌桩(桩长6m);A2-BP1型护岸基底设置4排Φ700mm双头水泥搅拌桩(桩长6m)。航道护岸基底边缘与120#承台的最小水平净距约为1.43m,最大水平净距约为9.09m;与121#承台的最大水平净距约为12.19m,部分基底位于121#承台下方,与121#桩基的最小水平净距约为0.8m。待主线沪杭甬高速公路桥主体完成后进行该段航道施工。
本项目航道下穿南侧临时运营便道(连杭大道大桥左幅),航道中心线与南侧临时运营便道(连杭大道大桥左幅)交叉角度为70.78°。航道下穿段对应南侧临时运营便道桥10#-14#桥跨,跨径为4×30m;对应连杭大道大桥9'#-10'#桥跨,跨径为100m。航道两侧为A2-BP1型护岸,基底设置4排Φ700mm双头水泥搅拌桩(桩长6m)。航道护岸基底边缘与9'#承台的最小水平净距约为6.67m,最大水平净距约为9.47m;与10'#承台的最小水平净距约为1.09m,最大水平净距约为5.09m。待南侧临时便道桥停运后,拆除9#、10#、11#、12#、13#、14#、15#桥跨,新建8#-9'#、9'#-10'#、10'#-16#桥跨时,进行该段航道施工。
2.2试验检测标段划分情况:本次招标设1个标段。
2.3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京杭运河浙江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杭州段(新开挖航道段)下穿S2(沪甬杭高速)保护监测服务,主要监测项目为:(1)桥墩水平位移、竖向位移监测;(2)箱梁水平位移监测;(3)安全巡视;(4)发包人认为还需要监测的其他内容。监测内容根据现场施工场地布置情况进行局部调整。
2.4服务期:工程监测周期为自本工程涉路施工开始至监测范围内的涉路工程施工完成,且完工后将继续监测一段时间,待监测数据稳定并验收后终止监测。
3. 结构监测主要内容
1)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复核,并与设计人员充分沟通,了解设计意图。
2)根据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监测仿真计算,对航道开挖全过程,分阶段分工况的进行详细计算,依据设计意图确定控制目标。
3)编制施工过程监测大纲及实施细则,合理确定各施工阶段结构监测工作具体内容和流程;
4)根据现场实测反馈数据,判别实际状态与理论状态的偏离,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严防误差或离散值的积累,及时下达下一阶段的施工控制指令。
5)对结构变形、应力和沉降等关键响应测试结果出现超出预警值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各有关方面。
6)监测的中间成果在施工过程中直接指导施工;航道开挖后,编制施工监测总结报告,提交业主。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独立法人资格,其本身或内设机构具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通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或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在人员组成结构、业绩、试验检测设备、履约信誉等方面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
4.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5.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工程实行资格后审,不进行现场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于2021年6月 1 日至2021年6月9日下午13时30分,登陆“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站( http://jxszwsjb.jiaxing.gov.cn/hnmain/ ) ” ,通过 “ 海宁市小型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自主登记。(未注册的单位,请到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站相应栏目中注册办理(详见企业注册操作说明))。
4.2 招标文件等资料通过“海宁市小型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登记成功后自行免费下载。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6月9日13 时30分。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投标文件递交后离开。所有人员实行“健康码绿码+测温正常”进入,全程必须戴口罩。递交时间:2021年6月9日13时00分至13时30分,递交地点:海宁市交通运输局9楼开标室。(海宁市海州西路85号)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站(http://jxszwsjb.jiaxing.gov.cn/hnmain/)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海宁市龙舟港航技贸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海宁市海州西路85号 地址:海宁市经编园区丰收大道7号
邮 编:314400 邮 编:314400
联 系 人:邱先生 联 系 人:高先生、陈女士
电 话:0573-87222613 电 话:0573-87239191
传 真:0573-87222521 传 真:0573-87239191
招标人:海宁市龙舟港航技贸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日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段 |
试验检测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 |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 其本身或内设机构具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 (3) 通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或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证书)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绩要求 |
/ |
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完成过1座桥梁监测或监控项目(可为独立发包的桥梁监测项目或所承担的项目中包含此类内容)。 |
注:1.业绩证明应附已完工程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复印件和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或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无法反映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检测内容的,应提供项目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上述资料中的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工程规模的解释顺序为: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项目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 |
1 |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公路水运检测师资格或注册测绘师证书,担任过公路桥梁监测或监控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无行贿犯罪行为。 |
|
技术负责人 |
1 |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公路水运检测师资格或具有注册测绘师证书; |
|
注:1、主要人员证明材料应附: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职称证书、资格证书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还需提供担任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或委托合同)或业主证明)复印件(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中未出现姓名、任职或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需提供项目业主(发包人)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示的证明材料)。
2、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
信誉要求 |
/ |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1.4.4项的情形; 2、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
注: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查询结果)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最低要求)
标段: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规格、功能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备 注 |
1 |
精密水准仪 |
精度:0.02~0.05mm/m |
台 |
1 |
|
2 |
全站仪 |
精度:≤1〞 |
台 |
1 |
|
注: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承诺函,无需提供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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