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别克君越(皖AXT806)和本田奥德赛(皖A3H669)两辆公务用车转让公告
标的1、2照片(仅供参考,以现场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加价幅度在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网络报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或延迟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设置有误,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采取中止竞价活动的,我中心将全力组织相关方排除故障或解决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尽快组织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通知参与报价的各意向承租人。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规则如下: ①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②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并确定其为成交人。 ③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资产转让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意向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铭评报字[2019]第9019-6号《评估报告书》。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 若甲方逾期超过(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 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2份。
甲 方(章): 乙 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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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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