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信息中心
乙方: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ZS[GK]2020054的厦门市金宏网云平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20199 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 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 详见投标文件报价部分 | 1(项) | 8125000 | 8125000 | 国内 | 详见投标文件报价部分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捌佰壹拾贰万伍仟元整元(¥8125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8号;
4.3交付条件: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及有关合同附件、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交货方式、地点及期限 5.1.1交货方式和地点: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地点交货,交货所产生的运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交货时应同时提供原厂商出具的货物质量合格证书、货物产品说明资料、用户手册、保修卡等。乙方保证货物原产地厂家和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1.2交货及安装调试期限:合同签订后 60 个日历日内全部到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并投入试运行 20 个日历日,若甲方对项目的功能、性能及配置优化存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调试和整改,整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系统运行正常稳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10个日历日内,应按要求组织验收。 5.1.3因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造成乙方无法实施,经甲方认可可适当顺延项目交付使用时间。 5.2货物包装 5.2.1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原厂商出厂产品的原包装,所有包装均采取防潮、防湿、防锈、防震等有效措施,符合长途运输要求,确保货物完好无损安全抵达目的地; 5.2.2任何由于包装问题导致的任何问题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5.3质量与技术标准 5.3.1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和技术标准,符合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技术要求。 5.3.2乙方必须提供货物到货的设备安装调试、系统集成和完整技术资料;提供该建设项目的技术培训。 5.3.3乙方必须提供设备安装调试中所需的配件和线材等。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依据:本合同及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制造商项目设备和设备材料技术标准说明及有关国家的质量和技术标准规范,均作为项目的验收依据。 6.1.2.竣工验收:根据招标要求,乙方负责对其所供的项目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测试和系统集成,并投入试运行 20 个日历日,经甲方确认系统运行正常稳定后,由乙方提出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项目建设文档和项目建设成果等,经甲方认可并按要求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即终验)。 6.1.3验收时,乙方应提供项目供货设备清单和签收单(含产品序列号)、施工和服务报告、相关设备证书、产品技术资料、系统配置说明、系统维护手册、系统测试文档等书面文档和电子介质。 6.1.4甲方在最终验收时,对乙方提供的项目设备质量、功能、参数指标、精度(软硬件)、性能等存有异议的,可委托我国相关具有质量技术监督和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若检验结果符合项目招标标书和合同要求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若检验结果不符合项目招标标书和合同要求,或存在缺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可追溯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6.1.5项目建设过程和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40 | 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结算币种均为人民币。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相应合同金额的收据后10个日历日内,为乙方办理合同总金额 40 %的项目预付款项(即 叁 佰 贰 拾 伍 万元整,¥小写3,250,000.00)的财政支付手续; |
2 | 60 | (1)竣工验收通过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项目合同总金额5%(即 肆拾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小写¥406,250.00)的履约保证金及合同总金额全额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支付合同总金额60%的剩余款项(即肆 佰 捌 拾 柒 万 伍 仟元整,小写¥4,875,000.00元整)的财政支付手续;(2)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满 3年免费维保期后,经甲方确认乙方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完成所有服务内容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提供的合同总金额5%(即 肆拾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小写¥406,250.00)的履约保证金。(3)其他约定: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即肆拾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小写¥406,250.00的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9.1甲、乙双方已基本履行合同义务,全面完成项目建设和质保任务,本合同即告终止。 9.2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继续履行告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违约责任: 10.1.1根据合同约定,甲方逾期办理财政支付货款手续,从逾期支付之日起,每延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同总金额0.5%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15%。 10.1.2若超过30个日历日仍未办理财政支付货款手续,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须如数退还已到货的项目设备,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10.1.3甲方因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对于支付违约金后仍不足以弥补乙方的实际损失,仍负有赔偿责任。 10.1.4上述条款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可免责。 2.乙方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交货时,从合同约定交货之日起,每延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0.5%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15%。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影响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若延期交货超过三十个日历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须返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除此之外,乙方还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若乙方提供的项目设备不是原厂商的合格产品,以不合格产品论处,甲方有权取消合同,乙方须无条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并按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同时还要赔偿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乙方因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对于支付违约金后仍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仍负有赔偿责任。 (5)上述条款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可免责。。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一是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二是乙方须如数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乙方承诺: (1)本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为甲方提供硬件设备 3 年原厂商现场免费保修和维护、系统软件 3 年免费上门升级和维护的本地化服务,服务方式均为免费上门服务。 (2)本项目软硬件系统在质保期内,若发生故障,务必做到及时响应和解决,自甲方提出维护或抢修请求之时起,技术人员保证在2小时内达到事故现场并提供维护和抢修服务,24小时内修复。若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乙方应提供备用设备作应急处理,直至该设备和系统修复为止。若连续 10 日历日仍无法修复的,乙方应免费更换同一规格型号的新设备(含硬件和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3)负责为甲方免费提供掌握本项目应用与管理的技术支持和培训,达到熟练操作、维护和排除故障的程度。 (4)电话咨询服务。免费为甲方提供7×24小时的电话支持和咨询服务,若系统出现技术故障,无论是软件或硬件,都可以通过热线电话得到支持和帮助,技术专家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指导和帮助甲方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在甲方反馈解决方案是否有效后,乙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给予技术支持,直至问题解决和故障排除。 14.2培训服务。 乙方承诺:免费为甲方提供项目所成交设备的操作、使用及维护的技术培训服务。 (1)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项目所涉及的系统管理人员、设备使用人员和普通用户能够全面了解该项目系统的功能和性能;系统管理人员和设备使用人员达到熟练掌握系统使用和维护技能,确保整个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实现绩效最大化。 (2)培训对象。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提供相应的培训课程和内容。 领导层。通过培训,使其能够基本了解该项目系统的功能和性能,掌握基本操作技能,便以了解、检查、监督和协调项目的建设进度及相关工作。 系统管理人员。通过培训,使其能够熟练掌握该项目系统的功能和性能;熟练掌握系统的初始化和主要参数的设定方法;熟悉数据备份的多种方法;对一般性故障进行诊断、定位和排除;熟练掌握系统故障后的恢复方法;熟练查阅各种系统操作和维护手册;熟练指导一般操作人员的工作。 使用人员。通过培训,使其能够熟练掌握该项目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性能;熟练掌握、操作和使用各种软件功能,通过系统实现相关应用。 (3)培训方式。对于相关技术人员均采用授课+现场操作应用指导的方式培训。对领导层将采取集中或一对一的方式培训。 (4)培训资料。向甲方提供完整的与该项目系统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操作说明等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提供各类培训课程资料和技术讲座资料;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等等。 14.3不可抗力 14.3.1发生不可抗力原因。“不可抗力”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战争、台风、地震等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过失和疏忽。 14.3.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7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基本情况通知另一方,并附上当地有关职能机构出具的证明。恢复正常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 14.3.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4保密 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保密义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本合同履约结束后,本条款仍然有效。 14.4.1甲方的保密义务: (1)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人员范围:参与项目工作的所有人员; (3)期限:无期限限制,永久保密; (4)责任:承担因甲方泄密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14.4.2乙方的保密义务: (1)乙方对从事项目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密教育,要求其对从事的项目的内容保密; (2)乙方对涉及甲方项目的工程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途径泄露给其它单位及乙方公司其它无关人员; (3)乙方因项目建设或维护需要或便利,知悉项目或其它涉及甲方秘密内容的,除因履行项目需要外,乙方应要求其具体工作人员不得持有、复制、以各种形式告知他人; (4)涉及计算机软件系统开发的,乙方保证妥善保管好不同版本的源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和途径泄露给其它单位及乙方公司其它无关人员; (5)乙方在项目实施、维护中提供安全管理措施的,如口令验证手段,应当妥善保管,并在项目验收后,及时移交,不得持有或任何形式告知他人; (6)人员范围: 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人员; (7)期限:无期限限制,永久保密; (8)责任:承担因乙方泄密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14.5税费 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4.6 本项目全过程接受第三方监理 14.7合同附件 本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双方经协商达成的文书材料及补充协议等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甲、乙双方各执贰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厦门市信息中心 | 乙方: | 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8号振业大厦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甘泽宇 | 单位负责人: | 张云飞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395013198 | 联系方法: | 18611087799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厦门滨北支行 | 开户银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 |
账号: | 351001040000302 | 账号: | 861584142410001 |
签订地点: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8号振业大厦
签订日期: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