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对我县桶装水进行监督抽检,共计5批次不合格,其抽检信息及检验结果见表1:
表1 食品安全抽检信息表
序号 |
被抽检单位名称 |
抽检环节 |
抽样日期 |
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检验 结论 |
抽检组织机构 |
抽检机构 |
1 |
湖南省辰溪县天源水业 |
生产 |
2021、11、03 |
水缘弱碱性纯天然饮用水 |
铜绿假单胞菌 |
不合格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2 |
辰溪县辰北爱英水店 |
销售 |
2021、11、03 |
水缘弱碱性纯天然饮用水 |
铜绿假单胞菌 |
不合格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3 |
辰溪县观音山泉水厂 |
生产 |
2021、11、03 |
观音山泉(包装饮用水) |
铜绿假单胞菌 |
不合格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4 |
辰溪县怡乐家便利店 |
销售 |
2021、11、03 |
观音山泉(包装饮用水) |
铜绿假单胞菌 |
不合格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5 |
辰溪县荷洞清泉水厂 |
生产 |
2021.11.19 |
燕洞山泉优质天然饮用水 |
铜绿假单胞菌和亚硝酸盐 |
不合格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现将上述5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上述食品的监督检验报告分别送达给当事人,并责令各当事人暂停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启动召回不合格食品程序,采取整改措施。并分别对上述不合格食品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上述5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见表2。
表2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表
序号 |
被抽检单位名称 |
产品品名称 |
检验报告送达日期 |
调查及产品控制情况 |
当事人采取的控制措施 |
行政处罚日期 |
处罚情况 |
1 |
湖南省辰溪县天源水业 |
水缘弱碱性纯天然饮用水 |
2021年11月30日 |
2021年11月3日,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湖南省天源水业生产的批号为2021.10.20的桶装水进行抽样检测,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该批桶装水共753桶,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 |
我局执法人员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次检验报告,对生产加工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主动提供相关材料证据,配合调查,并主动采取产品召回等措施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但在食品(桶装水)生产过程中消毒控制不严,导致该批食品(桶装水)不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2022年2月24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2 |
辰溪县辰北爱英水店 |
水缘弱碱性纯天然饮用水 |
2021年11月30日 |
2021年11月3日,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辰溪县爱英水店待销售的由湖南省天源水业生产的批号为2021.10.20的桶装水进行抽样检测,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该批桶装水共100桶,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 |
我局执法人员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次检验报告,当事人积极主动向我局提供相关票据、证据,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并完整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对其供应食品厂家已经依法进行了处罚。 |
免于立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免于处罚 |
3 |
辰溪县修溪观音山泉水厂 |
观音山泉(包装饮用水) |
2021年12月2日 |
2021年11月3日,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辰溪县修溪观音山泉水厂生产的批号为2021.11.2的桶装水进行抽样检测,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该批桶装水共205桶,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 |
对我局执法人员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次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向我局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调查,采取有效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应规范进行加工生产。 |
2022年2月25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4 |
辰溪县怡乐家便利店 |
观音山泉(包装饮用水) |
2021年12月2日 |
2021年11月3日,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辰溪县怡乐家便利店待售的由辰溪县修溪观音山泉水厂生产提供的批号为2021.11.2的桶装水进行抽样检测,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该批桶装水共23桶,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 |
我局执法人员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次检验报告,当事人积极主动向我局提供相关证据,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并完整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对其供应食品厂家已经依法进行了处罚。
|
免于立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免于处罚 |
5 |
辰溪县荷洞清泉水厂 |
燕洞山泉优质天然饮用水 |
2021年12月16日 |
2021年11月19日,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辰溪县荷洞清泉水厂生产的燕洞山泉优质天然饮用水桶装水进行抽样检测,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和亚硝酸盐项目均不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批桶装水共305桶,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 |
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向我局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调查,采取有效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应规范进行加工生产。 |
2022年2月25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