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310.29万元
招标公司连江县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林涛15506919906
公告正文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江县公安局

乙方福建智城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2]FJBYX[GK]2019001-1连江县公安局连江县2095路视频监控系统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C0299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1 国内 3102900 3102900 详见投标文件 详见投标文件 节能
合计: 31029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壹拾万零贰仟玖佰元整(¥31029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连江县公安局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标准:设备按厂家产品验收标准及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验收标准要求。 6.1.1乙方已在连江县城区内设立分公司或常设维护机构,并按售后要求配足相应维护人员。 6.1.2标的中的所有软硬件已安装调试到位时,由乙方向甲方发出初验申请(申请初验要具备的条件:机房及配套设备完善,中心端设备正常运行),并由甲方组织人员根据合同规定和相关的国家标准对项目的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并对有异议和疑义项提出书面说明,如果无异议双方签署《初验合格报告》。 6.1.3初验完成之日起,系统稳定运行1个月,乙方向甲方提出终验申请。并由甲方组织人员根据合同规定和相关的国家标准对项目的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并对有异议和疑义项提出书面说明,无异议则双方签订《终验合格报告》。 6.1.4验收标准:根据本招标文件、乙方的报价文件、承诺及有关国家、行业规定进行验收。乙方应提供所有产品的原始记录文件及清单(含有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等)。 6.1.5乙方根据招标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测试等,甲方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机构本项目系统、设备进行检测,乙方无条件配合。 6.1.6货物到货验收时乙方需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6.1.7初验、终验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入投标报价内)。 6.1.8为了保证本项目的建设质量,甲方将选定的第三方监理机构进行监理,乙方应服从监理机构的监理。 6.1.9在合同实施期内相关设备不能实现连江县共享平台及连江县交通管理平台无缝对接,甲方有权拒绝此项目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20 第一年的费用支付:在项目通过验收之日(以验收报告上签属的日期为准)起15天内支付20%
2 20 第二年的费用支付:以验收报告日期为记时点开始,在系统使用期满12个月后的第一个月内支付总价20%
3 20 第三年的费用支付:以验收报告日期为记时点开始,在系统使用期满24个月后的第一个月内支付总价20%;第四年的费用支付
4 20 第四年的费用支付:以验收报告日期为记时点开始,在系统使用期满36个月后的第一个月内支付总价20%
5 20 第五年的年费用支付:以验收报告日期为记时点开始,在系统使用期满60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且售后服务满意,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20%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5年维保期结束之日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因乙方原因无法按约定时间交货、安装、交付使用的,造成甲方无法正常使用、办公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或要求乙方按中标总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直至乙方货物全部正常交付结束,如因此有另给甲方造成有其他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4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5若因乙方原因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6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连江县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售后服务要求14.1.1质量保证期:所有设备提供5年质量保证期(含所有附属设备),免费保修期达不到5年的,属重大偏离,为无效投标。14.1.2为保证售后服务质量及便捷性,乙方必须组建一支稳定、有能力胜任相应维修工作能力的维护技术队伍,①维护队伍在连江县城区必须设有固定办公场所;②总人数不得少于3人(含行政管理人员),每日24时小时值班不少于1人,负责日常技术指导、软硬件巡查、系统维护、故障排除等工作,维护期为终验后5年。14.1.3为保证视频数据的在线率、视频完好率,免费维保期内,乙方需安排专门人员通过视频共享平台、电子警察平台等系统,对所承建的云存储设备进行巡查,发现故障的立即通知技术人员维护,遇不可抗逆原因的应及时报备(如停电、线路损坏等原因的),并制作故障申报表,甲方将不定时进行倒查。14.1.4在5年服务内乙方须保障设备齐全、正常运行、电路畅通,若发现设备丢失或损坏,乙方应无条件及时免费补齐、更换或维修。14.1.5服务期内任何原因造成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甲方人为操作失误造成损坏的除外)及设备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接到保障响应时间不超过1小时。14.1.6服务期内,设备维修时间超过24小时的,乙方必须提供同档次的备用设备(包括所有不明原因导致的设备故障)。14.1.7服务期内,因各种原因设备需要迁移的,经甲方要求,乙方无条件配合负责迁移,费用由乙方负责。14.1.8在5年服务期内,由于项目运输、安装、调试、运维、管理及第三方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14.1.9服务期5年结束,所有设备所有权转移至甲方。所有权交付前,乙方对所有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维护,更换或维修损坏的设备,保证所有设备运行正常,对损坏的设备,未进行更换或维修的。甲方有权从余款中扣除损坏品相应价值的费用。14.1.10为保障后端设备正常运行及各项数据的安全,乙方要严格执行机房管理制度,定时检查机房各种软硬件设施,落实专人值守制度,甲方将不定时进行派人抽查。14.2考核及费用计算14.2.1根据视频监控系统质量考核结果,每年支付一次费用,即:投标总价÷5×视频监控系统质量本年度考核结果-当年单项被扣金额(如:乙方的投标总价为1000万元,一年质量考核结果为80分,单项被扣5万元。则该年费用=1000÷5×80%-5=155万元)14.2.2监控系统质量考核结果:项目自验收通过交付使用起,甲方(采购人)对乙方(中标人)的运营维护服务每月按下表评分办法进行考评打分,按全年度综合评分(取全年度月平均得分)支付乙方年租金。综合评分结果95分以上(含95分)按100%支付,60分—95分(不含95分)按得分比例支付(如:得80分,则按80%支付),60分以下(不含60分)支付全年度费用的50%。14.2.3每年的费用计算方式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服务标准及考核机制”原则进行计算。第一周年因维护质量考核应扣款金额于第二年支付的费用中扣除,第二周年因维护质量考核应扣款金额于第三年支付的费用中扣除,第三周年因维护质量考核应扣款金额于第四周年支付的费用中扣除,第四周年、第五周年的维护质量考核应扣款金额于第五年支付年费用中扣除。14.2.4考核标准监控系统设备硬件、软件:(50分)设备名 称 考核指标 分值 得分设备巡检(50分) 一、常态考核:甲方与乙方每月组织一次全面考核,发现设备死机,未开机的及其他应发现而未发现故障的,每台扣500元并扣1分;二、日常考核:1、因维护人员未及时开展维护、系统检查,造成系统无法登陆的,每次扣500元并加扣1分;2、因机房供电、空调等设施故障,未及时修复,造成设备不工作,大面积无法保存各类数据的,每次500元并加扣5分。3、因存储硬件故障未及时修复,或提供代用件,造成视频丢失且无法恢复的,影响到采购方工作的,每处扣500元并加扣1分;4、因存储设备故障,造成普通点位图像存储时间<30天,重点点位图像存储时间<90天,每路扣500元加扣1分;5、未及时开展维护、系统检查,造成系统无法登陆的,每次扣500元加扣0.5分;6、未纪录系统资料、配置数据资料和运行记录资料的,每次扣500元加扣0.5分; 故障响应处理考核指标(30分)保障服务机构(10分) 1、未在本地设立维护机构的。扣5分;2、未提供24时报障电话的。扣5分;3、未按规定配备维护人员及驻点技术员的,每少1人扣1分;4、未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的,每次扣1分。 维护人员行为(10分) 1、维护电话、微信群等拔打无人接听的(拔打3次),每次扣500元,并扣0.5分。2、维护人员遵守保密原则。未妥善保管网络、主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的密码、核心参数、业务数据等,造成外泄的,每次扣500元,加扣2分; 故障处置(10分) 1、接到报障1小时内未反映,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排障的,每次500元,扣0.5分;2、设备维修时间超过24小时的,且未提供同等档次备件临时工作的(属中标方原因的)每次扣500元,加扣0.2分。 故障发生率考核指标(15分)故障考核(15分) 1、I级故障每次扣5分;2、II级故障每次扣3分;3、III级故障每次扣2分。 定期巡检服务考核指标(5分)未开展每月至少1次对设备维护的(乙方提供维保纪录时间表,甲方通过录像回放进行抽查)扣5分。 故障级别界定I级:属于重特大故障;其具体现象为:设备大面积瘫痪。设备掉线数达100路以上的。II级:属于严重问题;其具体现象为:部分设备发生故障或小面积瘫痪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设备掉线数达50路以上的。III级:属于较严重问题;其具体现象为:小部分设备故障或出现报错、告警或故障,前端设备掉线数达20路以上的。14.3保密要求14.3.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业务资料、技术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扩散,不论本协议或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14.3.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系统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源代码,源代码必须具有详细、可阅读、且被用户确认可接受的注释,该源代码经编译后必须与用户正在使用的系统一致。14.3.3由于本项目涉及到大量的公安系统及数据,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同时要与甲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约束其单位和参与人员的行为。双方必须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政府工作秘密、业务需求、协议、系统设计、技术成果等内容和相关事务保密,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并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场合,甲方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保密协议内容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并作为合同附件的一部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连江县公安局 乙方: 福建智城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连江县凤城镇丹凤路 住所: 连江县江南乡健兴路1号县体育公园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林涛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3605942222
联系方法: 15506919906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连江支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连江文山支行
账号: 424758389307 账号: 414377434702

签订地点:连江县凤城镇


签订日期:2019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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