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柯坦镇大汉塘景区运营管理租赁
庐江县柯坦镇大汉塘景区运营管理租赁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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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庐江县柯坦镇大汉塘景区运营管理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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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4ANNCJ00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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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庐江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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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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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方式:0551-87377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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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3月20日9:00始至2024年4月10日17:3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3月20日9:00始至2024年4月11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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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营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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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标的 |
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运营期限 (年) |
运营底价 (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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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柯坦镇大汉塘景区 |
详见附件《大汉塘景区现状情况表》 |
详见附件《大汉塘景区现状情况表》 |
详见附件《大汉塘景区现状情况表》 |
6 |
30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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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庐江县柯坦镇城池村境内。 2.标的权属情况:上述产权归庐江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运营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方便办理相关证照。 3.运营标的所在地如有物业费,运营方须自行缴纳。 4.运营标的有关瑕疵须由意向受让方现场勘察了解清楚,按现状交付。 5.只接受企业竞价,且具有酒店管理、餐饮、文旅运营及管理资质的企业优先,不接受联合体及自然人竞价。 6.首期运营期6年后,协议履行情况及运营效果良好,后期续租4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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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用途要求 |
1.用途作为商业使用。 2.受让方使用上述标的资产必须符合标的证载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有安全隐患的行业。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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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壹年支付一次,本项目年租金不递增,先支付后使用。受让方向出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额度为首年租金前三个月总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 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具体要求:①采用银行保函的,应为本市范围内国有银行出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②采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③采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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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受让方的资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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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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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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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运营标的,就运营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让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及工程条件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标的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运营标的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运营范围内,出让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运营期内,运营标的必须由受让方本单位经营,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运营期内,受让方负责运营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运营期内,受让方对运营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让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让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运营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标的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运营期内,受让方自行处理、协调、解决因经营状况导致的一切安全生产问题和邻里关系问题,如引发矛盾冲突,应自行联系属地政府及派出所协调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运营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运营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7.运营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让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运营标的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让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9.签订合同时,受让方须明确运营标的业态(不得违背公告要求),并在合同中具体注明。未经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标的业态。否则出让方有权责令停业整改,若受让方未按出让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出让方有权终止合同。 10.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标的运营过程中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中名称如与受让方名称不一致,出让方有权终止合同。 11.运营期内,受让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出让方,并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金的30%。 12.运营期内,受让方须保持景区内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化、水域及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整洁,车辆停放有序、垃圾及时清运,不得出现杂物乱堆乱放、水域垃圾漂浮、景区管理混乱的情况。出让方有权监督并要求其整改。 13.运营期内,受让方是景区的实际管理人,受让方有义务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措施到位,景区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受让方承担责任。 14.特别说明: (一)受让方须自行负责运营标的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标的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受让方负责清理。 (二)如受让方需新增除现有运营标的以外的游乐项目或设备(设施),书面向出让方报备并取得同意后,受让方自行购置,价格需经第三方询价确认。并且购置的相关设施须符合相关条例及安全要求,受让方购置相关设施设备须符合有关部门的检测要求,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三)运营标的作为国有资产,受让方应诚信经营,对项目运营成果负责。出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开展主题活动不少于1场,全年除主题活动外的营销活动不少于12场,并且利用各媒体平台做好国有品牌建设和宣传推广。 (四)受让方每年度运营期满,出让方对受让方当年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审计,并收取年度营业额的3%,作为营业额分成。 (五)受让方年度营业额高于200万元并游客量达3万人次,给予受让方购置游乐项目经第三方询价后总额的20%作为奖补,其中总奖补资金不得超过购置游乐项目总额的60%。运营期满,受让方所投新增游乐项目归出让方所有。 (六)受让方年度营业额低于100万元或游客量达不到1万人次,导致项目经营效果不佳,严重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出让方有权要求其3个月内整改提升运营效果。若仍无成效,出让方可责令其撤场,且当年剩余租金不予退还,并追求其违约责任。 (七)运营期内,若发生投诉或纠纷,受让方自行处理,出让方有权监督,处理结果不得损害项目形象、不得造成负面影响。因处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承担,情节严重可责令其撤场,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八)运营期内,受让方须完成出让方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13.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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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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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出让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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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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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注册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1.注册网址:http://www.hfztb.cn/HY/;注册办理流程具体请参见中心网站(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的“投标人”-“主体库登记”-“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2.注册咨询电话:0551-68110066。 注:已注册入库的意向承租人无须重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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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注册及认证的意向承租人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2.登记: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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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账号如下:(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继续在“产权交易”栏目中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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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300元/年或其整数倍。 4.如运营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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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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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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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庐江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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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在合同签订并合同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出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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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越城路20号,联系电话:0551-8732469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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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人民币1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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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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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出让方向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运营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 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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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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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姚工,联系电话:18721221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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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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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查工,联系电话:0551-87324695,联系地址: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越城路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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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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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庐江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将按照出让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附件2:
庐江县柯坦镇大汉塘景区运营管理租赁合 同
(仅供参考)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运营标的的地址、面积、用途
(一)运营标的位于庐江县柯坦镇城池村内,总规划面积约370亩,包含内容有环塘道路、游园步道、亲水栈道、栈桥、观景平台、游船码头、霍比特小屋、杉树里民宿、综合活动中心、停车场、池塘景观带(具体详见附件《大汉塘景区现状情况表》)。用途为商业用途。
(二)乙方使用上述标的资产必须符合标的证载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有安全隐患的行业。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运营期限
标的运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6+4年整。首期运营期6年后,协议履行情况及运营效果良好,后期续租4年,协议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标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接收标的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运营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该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否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二)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①采用银行保函的,应为本市范围内国有银行出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②采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③采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租金以固定租金+营业额分成的形式收取。
1.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年度固定租金,计: (¥ 元)。后期,乙方每个年度固定租金在下个年度开始的7日内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以此类推。
2.乙方按年度配合甲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当年营业额分成为报告所列示营业额的3%,且乙方需在报告出具后7日内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二)乙方将固定租金和营业额分成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庐江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账 号:【1026 2010 2100 0006 721】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庐江城西支行】
第五条:标的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年度固定租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运营标的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运营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的,则将合同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运营标的时应保证标的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另有约定的除外),《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标的收回
1、乙方必须在运营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7 日内无条件将标的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标的时应保证标的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运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可自行收回(新增游乐项目除外),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标的归还后,对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向乙方追讨相关清运费。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标的。
第七条:经营升级装修及新增游乐设备
1、运营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运营标的进行装修、新增游乐项目等行为,实施前必须自行办妥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实施过程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标的主体结构,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期间造成的所有安全责任、经济损失和产权纠纷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第八条:奖惩机制
1、乙方年度营业额高于200万元并游客量达3万人次,给予乙方购置游乐项目经第三方询价后总额的20%作为奖补,其中总奖补资金不得超过购置游乐项目总额的60%。运营期满,乙方所投新增游乐项目归甲方所有。
2、乙方年度营业额低于100万元或游客量达不到1万人次,导致经营效果不佳,严重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甲方有权要求其3个月内整改提升运营效果。若仍无成效,甲方可责令其撤场,且当年剩余租金不予退还,并追求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标的租金并出具相关票据。
2、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经营证照、消防、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3、甲方对标的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标的主体结构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运营标的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运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运营标的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运营标的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运营期间,涉及政府公务接待、考察、参观学习、招商引资等活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予以支持。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营业额分成及各项费用,运营期间该标的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运营期内标的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标的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运营标的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不配合不整改则视为乙方违约。
6、如标的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并取得同意。
7、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各方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运营期内如甲方出售标的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运营期内该标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9、乙方接收标的后,该处运营标的、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运营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0、运营标的作为国有资产,乙方应诚信经营,对项目运营成果负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开展主题活动不少于1场、全年除主题活动外的营销活动不少于12场,并且利用各媒体平台做好国有品牌建设和宣传推广(并向甲方提供宣传需要的相关文字、影像资料)。
11、运营期内,若发生投诉或纠纷,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有权监督,处理结果不得损害项目形象、不得造成负面影响。因处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可责令其撤场,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不可移动的改造升级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运营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运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运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政策原因需征地拆迁的专项经济补偿,属于甲方投资的归甲方所有,属于乙方投资的归乙方所有:
1、该标的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2、因标的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标的的。
3、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标的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标的,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运营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标的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标的主体结构的。
4、利用该标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运营效果不佳,甲方责令其整改无效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标的,每延迟一天应按年租金的1% ¥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甲方未及时对标的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如因该标的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年租金的30%(¥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标的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标的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运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金的 30 %。
4、运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运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标的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年租金的1% ¥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运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庐江县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案份。
附件:《大汉塘景区现状情况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甲方的具体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公用设施和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将 的商业标的交付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内容为:商业(办公)配套(参考公告约定的原设计用途)。
三、运营方式及期限以合同为准。
四、甲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甲方委托运营的标的是经政府批准规划建设合法的商业经营办公场所,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合格。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经营区域内的消防系统、设备设施、公共安全疏散通道及日常安全管理等的安全进行监管。
3、甲方在监管中发现乙方存在安全隐患,有权督促乙方整改,并向地方安监、消防、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4、对安监、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按照安全监管职责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五、乙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以及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甲方对区域内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管理。
2、乙方负责对运营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办公、生活、公共通道以及设备、设施等方面进行安全管理,
3、乙方全面负责运营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和消防设备的日常维保维护、定期检验检测。
4、乙方负责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乙方应针对生产经营特性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培训演练。
6、乙方运营标的的装修和特种设备的安装,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消防要求,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清晰醒目无缺失。
7、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区域内的各类危险源(点),做好监控和管理工作。
8、乙方施工时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
9、乙方负责为所有乙方安装施工人员办理医疗及工伤社会保险,并根据需要为从事高度危险工作的人员购买适当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负责;
10、乙方应对现场安装施工的行为完全负责,乙方安装施工人员不得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能疲劳作业,并按规定做好保护工作;
11、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有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时,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六、违约处罚:
1、乙方高空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每次罚款500元,凡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中的任何一款及其他安全规定的,每人次罚款10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应由甲方主管部门牵头,双方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由于乙方没有尽到自身安全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和相关责任者已触及刑律的,报检察院或劳动监督部门处理;
4、乙方安装施工人员违章违纪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负全部责任,并由乙方事故责任者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
5、合同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导致重大伤亡的,相关赔偿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为伤亡者先行垫付医药费、赔偿金等,再向乙方进行追偿;
6、如因乙方或乙方安装施工人员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向甲方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将相关损失赔偿款进行抵扣。
七、甲乙方负责安全生产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名单:
甲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联系电话:
甲方楼栋管理单位: 联系电话:
乙方安全管理负责人: 联系方式:
乙方安全现场负责人:
乙方负责安全、消防专职管理人员:
八、附则
1、本协议与合同具备同等时效和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书一式八份,甲乙方各执四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 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