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交集团2019年公交客车采购(第三次)答疑及延期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重庆公交集团2019年公交客车采购(第三次)(招标编号:0611-1900120713A-2、5、6)项目答疑补遗及延期通知如下:
一、答疑
问题1:公交采购连续招标三次,每次都对招标文件有“针对性”的修改……,在客车招标史上说第二,也没人敢说第一了吧,还不如一纸红头文件来得坦然实在。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依法依规编制,符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问题2:招标文件第34页第2项、第14项,第36页第2项、第14项要求:
第2项、★投标人在投标前,投标车型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经信汽车〔2019〕6号)完成相关备案手续(须提供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重庆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备案公示名单”网站截图作证明材料,网址https://jjxxw.cq.gov.cn/)
第14项、★承载式车身,通过《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结构要求》(GB 19260-2016)的检测,符合低入口结构要求(须提供投标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作为证明材料)
第三次招标文件较第二次招标文件修改第二次招标文件中“在车辆开具销售发票前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经信汽车〔2019〕6号)完成相关备案手续(须提供书面承诺)”,由“车辆开具发票前和提供书面承诺”改为“投标前完成相关备案手续”。经了解车辆开具销售发票前完成备案即可满足《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要求,第三次招标文件挂网直接修改为“投标前”,造成潜在投标人无法有效投标,存在明显的针对性。
第三次招标文件较第二次招标文件修改第二次招标文件中重庆新恒通汽车有限公司所投标车型应做废标处理项(取消踏步形式和低入口约束)。在第二次招标文件挂网时重庆新恒通汽车有限公司所投标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车型明显存在不满足国标、不满足招标文件的情况下第三次招标文件挂网直接修改星号条款,存在明显的针对性。
事实依据:异议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查询到重庆新恒通汽车有限公司第二次投标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车型公告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也不符合GB 19260-2016《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结构要求》的规定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关于调整汽车公告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的通知》中机函(2017)500号规定:“为适应国家强制性标准变化,按照工信部装备工业司要求,中机中心对《公告》申报系统的检验项目进行了调整,新申报的汽车产品于2018年1月1日(公告第304批)开始执行新的检验项目”。GB 19260-2016《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结构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列为《公告》依据标准。GB 19260-2016《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结构要求》规定,作为新增检验项目,在申报系统中增加产品名称和备案参数。新增产品名称:低地板城市客车、低入口城市客车;新增备案参数:车身升降系统生产企业、车身升降系统型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
第2项:本项目第一次招标公告于2019年11月发布,当时考虑到潜在投标人无法及时备案,故提出了承诺备案的要求。现今第三次挂网已给潜在投标人留有充足时间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经信汽车〔2019〕6号)完成投标车型备案手续。
第14项:本条款对招标车型技术要求进行了完善,符合招标文件编制相关要求。
问题3:招标文件第41、42页评标办法中“科研能力方面”要求:
第41页:2018 年度,投标车辆生产企业(或其分公司)自主研发的电控系统,被 5 家(含 5 家)及以上新能源车生产企业(投标车辆生产企业及其关联企业除外,关联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投标车辆生产企业的分、子公司、与投标车辆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参股、管理关系的企业)使用,且总数量超过 2000 套得 2 分;被 3(含 3 家)—4家新能源车生产企业(投标车辆生产企业及其关联企业除外,关联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投标车辆生产企业的分、子公司、与投标车辆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参股、管理关系的企业)使用,且总数量超过 1000 套得 1 分;否则不得分。须提供相应数量和厂家的外销合同和发票做证明材料
第42页:2018 年度,投标车辆生产企业(或其分公司)自主研发的驱动电机,被 5 家(含 5 家)及以上新能源车生产企业(投标车辆生产企业及其关联企业除外,关联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投标车辆生产企业的分、子公司、与投标车辆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参股、管理关系的企业)使用,且总数量超过 2000 套得 2 分;被 3(含 3 家)—4家新能源车生产企业(投标车辆生产企业及其关联企业除外,关联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投标车辆生产企业的分、子公司、与投标车辆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参股、管理关系的企业)使用,且总数量超过 1000 套得 1 分;否则不得分。须提供相应数量和厂家的外销合同和发票做证明材料。
经落实仅有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家能够满足,不足三家,招标文件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本次招标为第三次招标,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该条款仅为技术部分的评分项,不属于否决投标情况,未限制、排斥投标人。
二、延期通知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延期至2020年08月05日北京时间10点30分,投标保证金时间顺延。
招标人: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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