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大唐华银攸县能源有限公司竞价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2/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cyd-414302-202302-032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刘浩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3/02/08
公告正文

[NCYD-414302-202302-032]大唐华银攸县能源有限公司竞价公告


大唐华银攸县能源有限公司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NCYD-414302-202302-032

大唐华银攸县能源有限公司就 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兰花科创口前煤矿到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曹妃甸港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汽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100,000

5. 发货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兰花科创口前煤矿

6. 到货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曹妃甸港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2023-02-08 至 2023-08-31

9. 运距:700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3-02-08 14:26:27

四、竞价主要条款

甲方:大唐华银攸县能源有限公司(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使甲方按时、按质、按量收到满足甲方供电计划的煤炭,双方就乙方承运甲方货物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运输货物、装车地点及执行期:

1、运输货物:烟煤

2、货物数量:暂定10万吨,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3、装车地点:山西兰花科创销售有限公司下属朔州区域指定煤矿煤场(山西省朔州市)

4、运输日期:根据甲方待运煤炭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计划为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8月31日(煤炭出矿过衡时间为准),如因国家政策或甲方与煤矿中长协合同履约时间顺延,此合同运输时间同步顺延,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二、运输方式:

乙方负责组织全程运输,按甲方要求将山西兰花科创销售有限公司下属朔州市区域指定煤矿煤场的煤炭,经汽车中转铁路方式运输至曹妃甸港口煤场。

1、汽车从山西兰花科创销售有限公司下属晋城区域指定煤矿煤场装车运输至(东榆林站台)。(东榆林站台)装车、堆存,请、装车,通过铁路发运至曹妃甸码头。

三、运输要求:

1、乙方按甲方计划及要求,组织汽车至指定煤矿装货,汽运至装车站台,站台煤每达到1列(8400吨以上,山西兰花科创销售有限公司下属朔州市区域指定煤矿煤场过衡重量为准)及以上时,负责及时组织铁路运输至曹妃甸码头

2、乙方必须具备山西兰花科创销售有限公司下属朔州市区域指定煤矿的提货资格,签订合同后在接到甲方通知5日内必须启动发运,否则按甲方与指定煤矿月度合同量的80%全额煤款赔偿给甲方,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四、转运质量:

1、所有运输的汽车必须加装完好的GPS定位装置,每次装货完毕加装封铅,汽车运输时必须符合沿途安全和环保要求。

2、由乙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在站台以及入港时进行检测,甲乙方均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第三方】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第三方】联合验收。检测费用:谁委托谁承担。

3、乙方在站台的货场应具备隔离条件,将甲方所购煤炭需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记,与其它煤炭要有明显的间隔,并配备24小时视频监控;乙方在对甲方所购煤炭进行装卸、过磅和换装作业时,要与其它煤炭的作业面进行隔离,如无法实施有效隔离则不得同时进行。

五、运输费用:(含税9%)

1、汽运短倒及请、装车发运等费用

起讫地点 运价(含税9%) 备 注
山西兰花科创销售有限公司下属朔州区域指定煤矿煤场(山西省朔州市)-****站台 **元/吨 此运费包含但不限于煤矿的汽车装车费(如装车费不能由乙方代付,则在合同总结算时,价格相应减除煤矿汽车装车费单价,装车费税率以煤矿开具装车服务费发票为准),煤矿至中转站台的汽车运费,站台代发服务费、站台装车费、堆存费、联营费等杂费、火车站台装车和站台以及到港第三方商检费、税费及保险费等。不计乙方垫付国营铁路运杂费等。

备注:报价时必须备注相应站台(从以下站台范围中选择),站台选择范围:东榆林、袁树林。

2、国营铁路运杂费由乙方支付,甲方按对应国铁货运单及铁路杂费对应发票的不含税金额×1.09据实结算;或是国营铁路运杂费由乙方垫付,原票原转,甲方按对应国铁货运单及铁路杂费运费发票据实结算。

3、竞价结束后,乙方(中标方)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10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如未按要求交纳视同放弃。合同签订后至第一列煤到港、乙方提出申请后甲方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六、途损奖罚:(按照不含税金额一致原则)

1、途损奖罚:以甲方指定的周期加权计算(对应批次的煤炭全部到港后加权),数质量损耗率=(矿方结算数量*站台第三方商检热值-到港数量*到港第三方商检热值)/(矿方结算数量*站台第三方商检热值),全程数量损耗按3.2%、热值损耗1.4%(按70/5000),合计以4.6%为基准,具体奖罚标准如下:

①数质量损耗率低于2%时,数质量损耗率每降低1.0%,运费奖励 1.0 元/吨,不足1.0%按比例折算。到港数量以轨道衡衡量重量的,车皮自重以收货人轨道衡车号识别系统识别的重量为准。

②数质量损耗率超过4.6%的部分,按矿方结算基价(即矿方结算价格/站台第三方商检热值,元/千大卡)计算损失的煤款金额(矿方结算基价*矿方结算数量*站台第三方商检热值*超标损耗率)再加上亏载的国铁运杂费(超过数量损耗3.2%的煤量乘以国铁运杂费单价)之和(不含税)由乙方承担,并从结算款(不含税)中扣除。

2、乙方应及时跟踪煤场提货煤质变化,力争拉运高热值煤炭。如以甲方指定的周期加权站台第三方商检平均热值达到5000千卡/千克, 以5000大卡/千克为基准,每升高100大卡/千克,增加奖励运费单价1元/吨(含税)。

3、乙方在8月31日前完成10万吨汽车拉运量,甲方奖励乙方10元/吨。

4、在承运煤炭全部到厂后,以甲方指定的合同周期加权出矿站台第三方商检平均热值、出矿汽车过衡拉运总量,计算数质量损耗率等考核及数量、质量单价奖励。

七、结算与付款方式:

1、结算依据:以甲方指定的周期加权计算(对应批次的煤炭全部到港后加权)作为结算周期,按出矿汽车衡计量数据作为最后总结算数量依据(结算数量依据要求兰花科创销售公司或是兰花科创下属煤矿盖章确认,亦或是兰花科创公司下属煤矿开具煤款发票上对应的数量)等结算资料至甲方结算办理结算。按本合同条款需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的,在结算中一并扣除。

2、预结算及付款方式:原则上,每到港装海轮前,按当期到港轨道衡计量数量,以合同竞价时的基价,甲方向乙方办理预结算(60%),剩余40%预结算煤款自动滚入下一个预结算周期,计入下一个预结算周期承运款。因甲方发运计划调整导致同一批次剩余数量不足一条海轮装船数量的,按当期实际到港轨道衡过衡数量办理预结算。乙方依据甲方的有效预结算单据资料至甲方办理支付,甲方在收到预结算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预结算款。

3、总结算及付款方式:承运煤炭全部到厂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正式结算,乙方根据甲方正式结算单据和预结算单据开具有效运输发票至甲方办理结算,并按合同条款计算量质考核及奖励,出具总结算单据。乙方按照总结算单据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剩余合同款。

八、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输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并按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1.2、甲方有权根据甲方实际煤炭运输需要,要求乙方增派车辆参与运输。

1.3、甲方按约定时间办理结算、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

1.4、甲方不允许乙方转委托第三方履行本合同,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委托给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委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的权利义务

2.1、乙方接到甲方调度人员的通知(口头、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具有同等效力)后2日内做好汽车运输方案及汽车运输的准备工作,运输方案经甲方认可后严格执行。

2.2、乙方所有参与甲方煤炭运输的车辆在驶离煤矿前必须打铅封或塑料封条许可。否则甲方有权拒收此批煤炭,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2.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相关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发货、收货的严格管理,以及甲方的统一安排。

3、违约责任

3.1、乙方负责甲方所购煤炭及时装卸、汽车运输、堆放及装车期间的安全、环保等事宜,发生安全、环保等事故与影响,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2、货物运输途中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造成的关联责任由乙方承担。

3.3、甲方所购的煤炭启动发运后,如因乙方原因出现无法及时拉运、换装发运等工作,甲方有权每次扣10000元;由此导致甲方增加的费用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3.4、乙方应配合好甲方调运相关要求,及时提供装车及发运信息等,如乙方不服从甲方调运安排,甲方有权每次扣10000元。

3.5、如发生运损事故,由乙方负责赔偿货物损失;如因不可预计的因素造成甲方煤炭的灭亡及损失,由乙方负责受损煤炭向相关责任单位及保险公司理赔的义务。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指双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罢工、骚乱、政府征收或征用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责任。

3、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等有效手段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详情证书提交给合同另一方确认,同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承担怠于通知另一方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责任。

4、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运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乙方按照实际交付的货物比例收取运费。

十、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一、本合同履行期自2023年2月8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煤炭出矿时间为准),如因国家政策或甲方与煤矿中长协合同履约时间顺延,此合同运输时间同步顺延,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华银攸县能源有限公司

2. 联系人:刘浩

3. 联系电话:18373328886

六、备注

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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