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沃森四价流脑结合疫苗三期临床研究”技术服务及其他临时性劳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48.15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12/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2022080900562
预算金额16.01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湖南顺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148.1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202208090056-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顺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沃森四价流脑结合疫苗三期临床研究”技术服务及其他临时性劳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0809005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受试者招募管理 其他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1075000
2 后期访视 其他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160120
3 临时劳务用工 其他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246400
 合计金额小写: 148152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肆拾捌万壹仟伍佰贰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沃森四价流脑结合疫苗三期临床研究”技术服务及其他临时性劳务项目:148152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1-01 —— 2024-04-30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评价6~23月龄健康婴幼儿接种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的免疫原性和安全性的III期临床试验》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为有效缓解宁乡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不仅让疾控中心有充足的人员力量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其他指令性任务,还要扎实做好接种“沃森四价流脑多糖结合疫苗三期临床研究”的安全性观察和免疫原性研究工作,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协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乙方资料质量符合要求,受试者全程参加观察,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用为壹佰肆拾捌万壹仟伍佰贰拾元整(?1481520.00元)。根据本项目按照完成进度支付,完成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20%;完成全部受试者入组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完成2剂免疫阶段受试者接种及免后采血送检,基础免疫阶段临床研究EDC数据录入、澄清,数据库锁定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10%;完成6-11月龄试验组加强免疫接种及免后采血送检及EDC数据录入、澄清,数据库锁定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20%;临床试验现场通过申办方最终质控检查,完成发现问题整改、资料收集归档, 现场关闭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0%;临床试验报告定稿并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0%。
2、乙方每月度递交费用明细给甲方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有效增值税发票后,将费用打到乙方指定账户。
户名:湖南顺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
银行帐号:731908816110106
4.2 收款账户: 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顺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8201030000000471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合格。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履约验收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试者招募管理
1、安排人员到各乡镇宣传项目工作的意义、发放招募告知书,在各卫生院宣传受试者筛选标准、流程等,组织符合初筛条件的对象到宁乡疾控中心进行现场筛选。
2、确保按入选、排除标准现场筛选后共入组375人,其中6-11月龄健康婴幼儿试验组一75人、试验组二75人、对照组75人,12-23月龄健康婴幼儿试验组75人、对照组75人。
3、管理入组后的受试者按时按要求参加现场访视:其中6-11月龄健康婴幼儿试验组一75人全程8次、试验组二75人全程9次、对照组75人全程5次,12-23月龄健康婴幼儿试验组75人和对照组75人均为5次。
4、安排人员和车辆对受试者每次现场访视进行接送,安排工作人员下乡面访审卡、用车及通讯、调阅病历等。
(二)受试者后期访视及完善相关资料
对375名受试者进行后期访视,包括审核卡、电话随访、EDC录入、SAE报告、偏离偏离/违背/冷链报告。相关要求如下表:
项目
组别/科目
要求
审核卡
大龄组、小龄对照组
每人日记卡、联系卡各2张
小龄试验组
每人日记卡、联系卡各3张
电话随访
大龄组、小龄对照组免后(2剂)
每人4次
大龄组、小龄对照组免后6个月随访3次
每人3次
小龄0.1组免后(3剂)
每人6次
小龄0.1组免后6个月随访3次(2回)
每人6次
小龄0.3组免后(3剂)
每人6次
小龄0.3组首剂免后3月内
每人1次
小龄0.3组免后6个月随访3次(2回)
每人6次
EDC录入
全部组别
含接种和随访记录本、所有的日记卡联系卡录入
SAE报告
全部组别
严重不良事件报告
偏离/违背/冷链报告
全部组别
方案偏离、方案违背、冷链异常、冷链破坏的报告

保证所有宣传、随访记录真实有效,符合“评价6~23月龄健康婴幼儿接种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的免疫原性和安全性的III期临床试验方案”要求,及时整理资料并将资料按要求录入电脑交给甲方,所有的SAE报告、方案偏离和方案违背报告、冷链异常和冷链破坏报告等不漏发、不迟发。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任何一方如拟变更本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都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3、在合同有效期,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按本合同期内劳务服务承包费用总额的30%计算,其他违约事项均按此标准计算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任何一方不得泄露的双方的支付凭证、费用明细、劳务服务人员个人信息等,接受有关部门检查除外,否则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2、合同到期时,经甲方考核合格,测评满意度达到90%,乙方有优先续签合同的权利。
3、本协议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春城北路249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街道新康路华都丽景22、25栋202A室

法定代理人: 徐红斌 法定代理人: 宋哲

委托代理人: 徐红斌 委托代理人: 宋哲

电话: 0731-87881449 电话: 0731-87827966

传真: 0731-87881449 传真: 0731-87827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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