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2022-2023年生态环境第三方治理暨“环保管家”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75.1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2/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XCG-CS-20221011003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友谊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2022-2023年生态环境第三方治理暨“环保管家”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XCG-20221011003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1-18 —— 2023-11-17 3.2 履行地点: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工作组驻场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5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凭正式发票支付合同金额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257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凭正式发票支付合同金额的7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德雅路支行(友谊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190101101920002246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验收标准及方法。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中标单位原因造成的,由中标单位承担验收费用。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服务的验收 1、甲方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验收具体事宜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2、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1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甲方未在10天内签发验收单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否则视为违约。 3、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合同价款支付 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甲方应当在服务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2、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合同约定款项付给乙方;如甲方未按上述条款办理,乙方有权提出合理要求,甲方应该说明正当理由履行付款义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7.5乙方工作达不到甲方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在服务期限内:乙方须对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①发生园区负有责任的环境问题,在区级层面造成不良影响的,每起扣除2000元; ②发生园区负有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在市级及以上层面造成恶劣影响的,每起扣除5000元。 ③在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期间,发生园区负有责任的环境事件,每起扣除10000元。 11.2本项目已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所需的材料购置费、产品运输费、保险费、报关费、宣传费、人工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1.3在服务期限内: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开展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因工作开展必须产生委外费用的合同之外的工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11.4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向园区内企业明示或暗示索要工程项目。 11.5乙方在服务期内所制定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方案、检测报告、总结等材料,上传平台或转发至其他单位,须经过甲方认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发、上传涉甲方相关内容。 11.6安排一名具有3年及以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验且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质的负责人带车驻点园区,协助园区开展环保日常工作,听从园区环委办的调配,服从甲方的安排。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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