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4年第1326号)大连市甘井子区加州洋房半地下42个车库使用权转让项目(第三次)标的39
金额
6.4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09/1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n2024df102353
预算金额6.4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产权交易所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LN2024DF102353
项目名称 (2024年第1326号)大连市甘井子区加州洋房半地下42个车库使用权转让项目(第三次)标的39
资产类别 房产
转让方名称 大连振屹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6.4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0
挂牌日期 2024-09-10
交易方式 拍卖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31-36号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资产类交易业务收费办法(试行)》执行,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受让方及其他相关第三方应补缴及承担的全部税费)。 4、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5万元/标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2万元/标的。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知悉本项目标的资产没有房地产权证、也没有使用权证,没有任何能证明标的资产权属及使用年限的相关资料,无法办理房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及使用权变更手续,因此本次转让的项目仅为各标的资产的使用权,将来如遇到国家政府征收或动迁时,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资产权利人获得补偿的权利,受让方须承诺不向转让方及大连产权交易所以任何形式提出权利主张和赔偿要求。受让方须自愿接受该标的资产全部现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本身质量、现有配套设施、无任何权属证明且日后亦无法办理完善等现状瑕疵;受让方承诺自行承担上述瑕疵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同时须承诺现在或将来保证不以对该标的资产挂牌公告内容的误解或转让方欺诈等理由予以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和赔偿要求。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同意转、受双方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办理实物交接(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按照本项目标的资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实物)并签署《资产交接单》;同意认可转让方仅向受让方提供该标的资产实物,不负责提供任何资料且不配合办理任何手续。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按转让方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若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的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后,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 (5)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并按转让方要求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经大连产权交易所审核通过、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大连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6)同意在《交易凭证》出具后30个日历日内与转让方办理完毕资产交接并签订《资产交接单》。承诺在受让前已自行尽调了解该标的所欠缴的电费及其他能源费用、物业费及滞纳金情况,同意该标的交接前欠缴的电费及其他能源费用、物业费以及滞纳金等费用(及其他欠费)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如非转让方或政府相关部门原因发生逾期情形的,转让方有权按照每逾期一天标准扣除5‰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7)同意并知悉应当持交易双方签订的《资产交接单》前来大连产权交易所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 (8)同意在大连产权交易所在交易双方办理完毕资产交接后(以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资产交接单》为准)3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9)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6、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7、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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