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招标公告


砼运输罐车招标招标公告


加快成渝中线2标项目隧道施工,我单位作为本次招标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或“甲方”),现就成渝中线2标混凝土运输设备租赁所需出租方(以下简称“投标人”或“乙方”)进行招标,公布有关事宜如下:
一、招标范围
1、本次招标租赁设备使用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成渝中线重庆枢纽施工2标项目部施工现场
2、设备租赁工作内容包括:成渝中线2标项目部混凝土运输
3、本次招标租赁挖掘机技术规格及数量: 技术规格12m³混凝土运输罐车租赁设备数量暂定12台。
4、本次招标租赁设备租赁期限:暂定38个月;具体以现场施工完成租赁使用时间为准
二、中标队伍选定计划
1、本次招标计划选择1家有实力的单位进行租赁合作。
2、本次投标租赁期限为暂定限期,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计量与支付按投标人实际租赁时间(以工作月计,不足一月折合成天计算),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租赁单价进行计算。
三、工期要求
1、总工期、节点工期均必须满足业主及招标人要求;
2、现场管理人员满足施工要求并服从招标人管理,负责从进场到退场的全部工作。
四、中标人进场要求
1、招标人将设置7天的考察试用期,考察期内如投标人承诺的人员、设备无法按期进场展开施工,经招标人书面催促后一周内仍无明显改观、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出租方将被立即清理出场,且得不到任何费用补偿,投标人需对此承诺。
2、租赁期间若投标人履约不力时,招标人有权将投标人清退出场。
3、预选中标单位必须保证承诺拟投入本合同租赁的机械设备性能良好及人员操作熟练,在接到招标人预选中标通知后1天内全部进场,并接受招标人验证,中标人在未接到项目书面通知(或不按项目部的通知要求)的情况下擅自进场,且未经过项目进场验证,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和成本增加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予考虑任何合同外费用。
4、中标人无履约保证金。
5、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人员进、退场变化,均须到招标人人事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提供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及体检资料(驾驶员还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招标人根据备案信息审核中标人每月提供的《劳务工工资发放清单》,如中标人需招标人代付劳务工工资,招标人为中标人代为办理劳务工个人工资银行卡进行工资代发。
6、被选中单位保证配置的所有资源必须满足招标人对本工程施工进度、施工安全、工程形象等要求。施工期间,投标人必须确保其满足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接受招标人检验,若出现质量问题或不能满足验收标准,招标人有权拒绝,除扣除不合格工程数量外,所发生的损失由投标人负责赔偿。
7、中标人应接受招标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并随时接受招标人和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所有安全防护费用,消除事故隐患;中标人应对其所有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不得要求施工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并对其所有施工人员的安全负责;中标人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应立即报招标人,同时按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及全部费用。
8、投标人需承诺提供满足安全运行、手续齐全(保险、行驶证、通行证)、出厂年限2018年之后的设备,且垫资能力需500万以上。
五、招标人的有关要求
1、施工期间,属本次招标范围内租赁期限的变化,投标人不得拒绝,执行本次招标租赁单价且不予调整。
2、由于业主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原因造成施工内容变化,投标人必须服从安排。
3、本租赁合作只接受投标人独立投标,严禁合伙或联合入股参与投标。
4、租赁期限内工作内容的调整以施工期间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投标人不得拒绝。
5、现场管理人员满足施工要求,服从招标人管理,负责从进场到退租期间相关工作。
6、若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现场施工工作必须满足业主管理要求,否则,投标人必须承担相关责任及损失,若投标人无法满足招标人提出的整改要求,招标人有权将投标人设备清理出场,所发生的所有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六、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书、投标承诺书
2、投标书附录、附表
3、已年检合格的“三证一照”副本复印件(盖资质持有法人行政套红印章)。
七、租赁方式及费用承担范围
1、本合同租赁单价是完成本合同所有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包含了乙方为完成各项目需要的操作人员、燃油费、维修保养、利润、保险、环保、调遣(进出场)、治安管理、安全生产费、第三方配合或其他在施工中需要乙方配合的费用、引起的风险费用等全部费用。
2、合同单价除包含完成租赁任务内容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外,还包含人员调遣、职工(人身)事故险、未单独计列的生产生活用临时设施等为了本租赁的顺利实施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3、中标人须按照要求每期及时向招标人提供增值税专票,发票的税额由招标人负责承担。中标人的个人所得税和乙方单位的相关税费由乙方依法自行承担和缴纳,如果业主或地方政府直接从招标人处扣除乙方应缴纳的税费,则招标人代扣代缴中标人相关费用。建筑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招标人办理并承担费用,除此以外的其他保险均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4、乙方依据招标人批准的结算金额于10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供当月有效验收计价的等额增值税专票,乙方未提供发票的,招标人不予支付。乙方应派专人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招标人,送达日期以招标人签收日期为准,发票交付应办理交接手续,如逾期送达导致招标人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招标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6、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时,需确保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
7、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需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
8、混凝土运输罐车使用柴油费用招标人承担。
9、投标人现场作业人员的住宿床位、水电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投标人必须配合招标人做好企业标识、设备标识和形象建设需要搞好工地宣传和对外形象,投标人队伍必须纳入招标人统一管理。投标人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环保、水保和防疫卫生等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环保、水保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八、投标报价有关说明
1、投标人的投标月租赁单价,应是包含本招标项目应由投标人独立负责完成的全部工作内容费用。
2、招标租赁设备租赁期限是作为投标报价的暂定数量,仅作为组成投标文件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结算与支付按投标人实际租赁时间数量乘以相应合同单价计算,并扣除各种应扣款项后为投标人所应得报酬。
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租赁方应对施工进度租赁时间数量可能发生的较大差异影响投标报价决策和资源配置成本因素予以充分考虑和预测,风险自负。
4、合同租赁期限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投标人按规定的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作业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5、投标人用于本合同的设备的进出场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租赁单价中。
6、合同单价金额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结算。
九、材料供应:
1、设备租赁期间燃油由招标人承当,招标人可对投标人设备进行月度考核,除此之外所有材料均由投标人自行提供并承担费用。
2、若中标人领用招标人的材料,按招标人采购价(材料市场价+运杂费)另加3%的采管费作为清算价计算扣收中标人用料款。设备所需材料由投标人自行调查、组织供应并承担价差风险,凡是投标人自行购买的材料必须合格并经招标人检验。
十、设备维修保养
本租赁设备日常维护和修理由投标人负责并承担费用,投标人应当自觉做好设备日常维护和强制保养,留存相关记录,并报招标人设备部备案。
十一、合同签订及履约的有关要求
1、合同协议书的签署和履行: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 天内必须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2、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书时,签字人应出具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和其代理人的授权书(原件)。
3、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4、如果中标单位未能遵守本投标须知有关条款规定,招标人则可宣布中标无效,并没收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预期的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5、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现中标人非独立出租设备(有几个合伙人)或有转包行为或合同签字人长期不在现场且现场负责人不听从招标人管理和指令,致使租赁设备工作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不能满足招标人、业主要求和拖欠民工工资引发不稳定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中标人自负。因上述行为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依法和依照租赁合同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十二、租赁结算与支付
1、合同无租赁预付款。
2、办理结算前,中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提供上月已发放参加施工人员工资费用的清单。
3、本租赁实行按月结算,不足一月按天计。
4、甲方在每次结算时应扣除当期发生的应扣款项。
5、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招标人支付前,中标人应按当期验工计价扣除已方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后的金额为准(包含各项应付但暂扣款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人财务依据“租赁设备结算单”作为支付依据(即结算扣除投标人领用招标人材料款、耗用水、电费用、投标人违约金等),通过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因业主拨付招标人工程款不及时造成招标人对中标人的付款不及时,不视为招标人违约。本协议履行项下所有招标人应付的款项均不计利息。
十三、投标报价
1、本租赁采取合理最低价评标法,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招标项目应由投标人负责完成的全部工作内容费用。
2、租赁单价报价均包括了投标人为实施和完成合同租赁所需的人工、材料、维保、租赁结算实际结算时间、管理、保险、利润、安全措施和其必须配套项目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包含一个有经验的出租方应当预知外界障碍和自然条件引起的风险)。
3、合同租赁期限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投标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4、投标人用于本合同的施工装备运输费用,应已包括在合同报价的综合租赁单价之中。
5、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租赁单价一律不予调整。
6、合同租赁单价金额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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