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司法局融媒体法治宣传合同公告
金额
180.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2/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21114009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司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融媒体法治宣传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114009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2-06 —— 2023-12-05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方式:(1)乙方为甲方提供本次活动的策划、筹备和实施。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本次活动的以下支持服务内容: ①专题搭建:《法治长沙》专题搭建及展示,围绕全面推动法治长沙、服务“强省会”战略实施过程的作为与担当,创新创优时期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等法治长沙宣传; 预期效果:合作专题在宣传平台突出位置呈现,展现法治长沙建设工作成效,重点素材择优推送至宣传平台,并全网宣发。 ②视频类新媒体产品制作及推广:法治长沙品牌20期视频录制(每期10分钟内)、普法组织及个人、法治乡村示范点专题5期视频录制(每期5分钟内)、制作普法视频48期(每期1分钟);法治长沙主题宣传片1个(10分钟内)、普法宣传片拍摄制作1个(10分钟内)、普法宣传系列长图设计制作10个、H5互动产品制作3个。 预期效果:打造法治长沙全国性品牌,在宣传平台单次推送不少于100万浏览量的热点推广不少于1次。 ③活动组织。策划组织“普法进基层”等主题法治宣传活动,策划组织“法治政府建设融媒体行活动”,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亮点和经验,总结运用好法治政府创建成果,持续深化拓展法治示范创建工作,并整合宣传平台进行全网造势推广,增强影响力。 预期效果:深入社区(村)举办宪法法律讲座200场,结合“长沙大讲堂”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报告会,集中宣传推广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进一步浓厚全市法治氛围。 (3)乙方将本次活动【以图片/文字/文字链】形式通过人民网【湖南】频道推广。 (4)人民网法人微信宣传:页面广告第三或第四条(具体以实际执行为准)。 (5)如服务内容需调整的,则经双方商议可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75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说明:按项目进度分三次付款,合同签订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5%;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42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项目实施六个月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0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任务全部完成后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服务质量保证金,即合同总金额的5%。 ,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3505018800001808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要求进行简易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长财采购【2016】6号文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验收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包含前期已分次支付的合同总额的部分价款)由成交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2)在双方项目合作过程中,双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必须各自保证其合法性,如因此引起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提供方全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应保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不对该制作成品进行有损于甲方利益的再次转让。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在合同期内,除因不可抗力和法定解约事由外,如无违约的事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取消或终止本合同。 (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如违反保密协定、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或不按时履行义务,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在双方合作期间的一切投入(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金等投入),无权要求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已完成部分乙方自动放弃一切权益。 (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属甲方违约,甲方应补偿乙方在双方合作项目中所涉及的相关投入(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金等投入)。甲方给乙方足额补偿后,已完成部分乙方自动放弃一切权益。 (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甲方各环节的相关人员有赠送财物等商业贿赂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人次;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甲方单位有权予以追缴,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与乙方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合同。 (5)双方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作为违反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如一方有上述行为,则另一方有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向相对方提出必要建议,并可拒绝执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长沙市司法局仲裁委员会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一式肆份,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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