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地铁2/4/6/7号线4个站厅商铺租赁权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地铁2/4/6/7号线4个站厅商铺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3298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0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25 |
出租底价 |
12.7 元/平方米/天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林先生 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6892327、0571-85085596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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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2.7元/平方米/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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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10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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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交付日至2028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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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以合同签订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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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自交付之日期起1个月,免租期租金在第二期租赁费中进行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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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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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自交付之日起2025年12月31日止按租赁费单价收取租赁费,2026年1月1日起每年在上年度租赁费单价基础上递增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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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最后一个租赁年度中的3个月租赁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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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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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不可经营便利店,同站点业态不冲突,经营业务餐饮服务不得产生油烟、气味、异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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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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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租赁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签署之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首期租赁费。首期租赁费、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以出租方提供的租赁经营合同(样本)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赁费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在经营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经营的品牌和经营内容,或擅自将租赁的经营场地以转租、转让、转借、调换、分租等任何方式给予第三方使用。 (4)意向承租方知悉并同意:经营场地的电、水等为有偿使用,出租方确保电、水等能正常使用并按商业用电用水收费标准,根据浙江省《国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一般工商业35千伏及以上”电价加权当月天数计算季度电价,顺加10%的损耗后进行结算,代收代付。出租方与承租方在移交时做好电(水)表计量读数的确认,承租方按照电(水)表计量的实际用量每月向出租方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时间以出租方通知为准。 (5)意向承租方知悉并同意:成交后按出租方要求配合将本项目接入出租方拟建设及已建成的线上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小程序、APP等形式),并同意给予线上平台用户相应的折扣优惠。 (6)本次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确定的租赁经营合同(样本)为准。 3、本租赁标的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获得本次租赁权的,按约定付清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赁费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本次租赁权的交付,起租日为原租赁合同到期日次日。 (2)位于2/4/6号线3处(下宁桥站、南星桥站、诚业路站)租赁商铺为出租状态,原租赁合同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若承租方不是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在原合同租赁期满后,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并腾空租赁房屋。因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等待期间不得要求退回租金、履约保证金或修改租赁经营合同。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租赁期满日为2028年6月30日,以租赁经营合同为准。在此期间承租方如有损失,全部自行承担。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4)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5、本项目承租方需承担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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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截止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成立1年(含)以上。【执行标准: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载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或等额外币(汇率以本项目报名截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证载成立时间截至信息披露截止之日满1年(含),因公司重组或公司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营业执照颁发时间不足1年的,出具函件说明并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证明文件,公司近1年重组不超过两次】。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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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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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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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黄经理 |
联系电话 |
18969974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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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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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28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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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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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租赁经营合同及其附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赁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租赁经营合同签署之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首期租赁费。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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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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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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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0.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