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鄂0684破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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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湖北粤宜高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决定书
公开时间:43分钟前 公 开 人:湖北粤宜高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4)鄂0684 破9号


根据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06破申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2024)鄂0684破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案审理宜城市财政局申请湖北粤宜高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协商,宜城市人民政府推荐相关工作人员及管理人机构组建清算组负责破产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指定陈大国任组长的清算组担任湖北粤宜高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清算组成员名单如下:
清算组组长:陈大国,宜城市统计局退休干部
清算组成员:左萍,中共宜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梅荣,宜城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主任
周文清,湖北宜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干部
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负责人李会军),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入册管理人机构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追缴股东未到位或者抽逃的出资、隐匿转移的财产,以及具备破产原因后高管人员领取的高额报酬;
(三)接受债权申报,清理、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含职工债权公示),组织债务人财产的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四)回收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行使财产权利;
(五)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同意,管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七)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八)提交清算报告,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说明,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
(九)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十)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十一)整理档案,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十二)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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