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福建福能达人石股份有限公司75%股权转让
金额
1500.75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4/04/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32023fj1000050
预算金额1500.75万元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G32023FJ1000050
项目名称 福建福能达人石股份有限公司75%股权转让
转让方名称 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比例 75
挂牌价格 15,007,500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4-23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的变更,不存在企业职工安置问题,不涉及管理层受让。 (2)标的企业存放在泉州仓位的存货目前属于无人看管状态,存在因脱离管控而产生丢失的风险。 (3)标的企业认缴子公司云南福能达人石有限责任公司6500万元出资,持股比例65%,约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缴足,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有200万元未出资到位。受让方应根据标的公司章程规定,全面履行转让方原有出资义务,转让方不再承担补足认缴资本金义务。如因受让方未按照标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造成转让方损失,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023年1月,标的企业就惠安吉马石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欠货款人民币172488.80元事项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23年1月6日法院判决如下:“惠安吉马石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福能达人石股份有限公司石材款172488.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蔡清珠对惠安吉马石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惠安吉马石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2023年8月23日标的企业提出申请执行,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对执行人惠安吉马石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裁定书((2023)闽0802执4421号),裁定立即执行。截止到2023年12月11日,惠安吉马石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可执行的资产。 (5)标的企业投资控股子公司云南福能达人石有限责任公司矿山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5305002014027130133031)在评估基准日前已决策不再对其续期,采矿许可证逾期后不再续期的法律结果是该矿山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保山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条第(一)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已在保山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了废止采矿许可证公告,并清理登记数据,采矿许可证已归还保山市人民政府,不再属于云南福能达人石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山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废止采矿许可证公告》(保山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2023年9月14日发布)规定,采矿许可证废止后,原采矿权人若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矿山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保山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将依法继续向采矿权人追责追缴。云南福能达人石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废止后,仍然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并已将复垦费用存放于银行专门账户,将在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监管下专款专用,不能用于其他资金用途。 (6)标的企业与福州市罗源福磊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闽0802民初8452号民事调解书,标的企业尚欠福州市罗源福磊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万元;福州市罗源福磊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2023)闽0802执5750号之一),标的企业账户目前被法院冻结。 (7)转让标的企业的详细情况以竞买人尽职调查为准,竞买人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自行核实。若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即视为该竞买人对标的的现况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若在尽调期至标的移交日期间标的状况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组织方不对标的状况进行保证及标的状况变化作出解释, 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竞买人不存在失信记录;且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买人相关的结果】。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竞价。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转、受让双方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须在转受让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转让标的的交易基准日为评估基准日,自交易基准日起至股权工商变更完成之日止,标的企业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照其受让后的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3.受让转让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4.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若国家无明确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5.股权转让完成后,9名原福建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其中:标的企业7名,标的企业子公司云南福能达人石公司2名)由转让方方协调分流。标的企业其他职工由股权变更后标的企业全部承接,转让方不负责职工安置,不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6.其他交易条件以竞价文件和转、受让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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