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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竞价采购公告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用定点竞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与竞价。
一、项目基本信息
(一)项目名称: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计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JJ-2024-1247926
(三)预算金额:150,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 服务描述 | 需求描述 | 数量 | 控制单价(元) | 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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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员要求:开展审计核查时,会计师事务所安排的审计组人员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不得少于20人 服务开始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 服务结束时间:验收合格后 审计对象数量:不少于300家 审计范围:企业公示信息 审计年限:从事审计工作人员须有3年以上审计实践经验 |
一、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 概况: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市场监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核查企业名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核查工作,核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协助核查内容 对委托方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抽取确定的企业的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年报公示填报的全部内容。 2.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其它公示信息的全部内容。 (二)协助核查要求 1.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核查要求。 (1)对一般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 ①通信地址:口头询问或由企业自行提供相关材料。 ②邮政编码:自行查询。 ③联系电话:询问了解或拨打企业公示电话。 ④电子邮箱:由企业向场监管部门指定邮箱发送邮件,或查看企业名片、宣传资料等材料。 ⑤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自行查询、网络查询对比。 ⑥存续状态: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a.开业:查看企业财务报表、发票、税单等相关资料。b.歇业:可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状态。c.清算:要求企业提交清算法定事由产生的文件,如股东会决议、清算组备案手续、企业注销公告、司法文书、政府文件等。 (2)对重点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并应作相应处理。 ①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委托专业机构核查企业提交的材料。 核查材料:审计报告、财务资料、企业章程、对外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所投资企业的股东名册等。 ②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申报年度的自有章程、登记系统中申报年度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 核查材料:a.对认缴制企业出资到位情况的核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b.对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时,核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③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a.股东变更:核对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b.股权转让:核对登记系统中备案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比对股权交易中心相关数据。 ④企业资产状况信息:检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⑤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核对企业的保证担保合同、董事会、股冻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2.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核查要求。 (1)对企业即时公示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 ①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最新的自有章程、登记系统中最后一次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 检查材料:a.对认缴制企业出资到位情况的核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b.对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②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交更信息:a.股东变更:核对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b股权转让:核对登记系统中备案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③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检查企业的相关许可证或批淮文件。 ④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检查企业的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质押登记书等相关材料。 ⑤受到行政处的信息:登录信用江门系统核查处罚信息,或检查企业的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等相关材料。 3.核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不予配合情节严重”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①拒绝受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②拒绝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③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④其他阻扰、妨碍核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核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2)关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①通过实地核查,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的; ②通过实地核查,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③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4.核查结果处理。 核查发现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等情况的,受委托的专业机构需于每周五整理核查材料指定专人送达委托方,协助委托方督促指导企业整改。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未按要求整改等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将失信企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将核查结果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提供资料要求。 (1)受委托方应提供以下资料给委托方:总体核查情况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或者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情况说明(按模板制作)、各被核查企业的审计报告的盖章扫描件、核查企业材料(含通知、视频、照片、定位、短信、电话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等)、印制信用修复和年报填报指引小册子各300份。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需要按核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的要求实施,还需要增加电话告知(含年报联络员电话、法定代表人电话、企业联系电话等)并提供佐证材料,如:发短信、电话等通知记录截图。 (2)受委托方应提供以下资料给被核查企业:委托核查通知书、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邮寄专用信函2份(两次邮寄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审计报告、对核查发现问题的企业发出信用修复宣讲通知等。 6.项目时间节点要求。 (1)2024年9月20日前向委托方提供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的情况和佐证材料; (2)2024年9月30日前向委托方提供核查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情况、佐证材料、情况说明或者困难诉求材料; (3)2024年10月25日前协助督促指导问题企业整改,派员到场协助收集材料,校对整改完成情况反馈委托方,并按要求将核查结果录入系统; (4)2024年10月31日前,向企业送达审计报告,向核查发现问题的企业送达信用修复宣讲通知; (5)2024年11月8日前组织各县(市、区)的核查发现问题企业分别在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市场监管局举办7场次的信用修复宣讲(含企业公示信息填写指导);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委托方本批次抽取企业中有信用修复意愿或存在困难且未核查或全部核查的企业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7.其他相关要求。 (1)受委托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工作底稿、印制小册子、宣讲PPT等需无条件供委托方使用。 (2)受委托方提供上门服务。除派员参加现场核查外,根据核查工作实际情况和委托方要求,抽调相关人员上门协助委托方收集整理核查企业材料、核查结果录入、信用修复宣讲指派专业资格人员授课等,当中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核查工作里面,不再另行支付上门费用。 (3)受委托方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核查报告,造成被核查企业信用和经济受损的,或造成委托方损失和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受委托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在合同期内,如受委托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方可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委托方自行负责。 ①受委托方因重大工作失误影响核查工作正常开展或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②受委托方不遵守回避规定与被核查单位串通、造假的; ③受委托方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核查报告的; ④其它不能胜任核查工作的情形。 (5)受委托方应接受、配合委托方对核查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6)受委托方必须保证检查资料的保密及完整,不得丢失。 (7)受委托方应加强选派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和管理,为选派人员购买工伤、意外等保险,选派的核查人员参加核查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仍由受委托方负责。 | 1 | 150,000 | 项 |
商务需求
编号 | 需求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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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当是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投标人应当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质。4.投标人信用良好。提供近10天内在的“信用广东”网站下载的信用报告,且信用报告中不存在失信情况。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2 | 7.人员要求: 开展审计核查时,会计师事务所安排的审计组人员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不得少于20人,其中从事审计工作人员须有3年以上审计实践经验。 |
3 | 报价要求 1.报价为每核查1家企业的价格,核查每家企业不得高于500元,投标报价为人民币含税全包价。 2.本项目预算总金额人民币15万元,政府采购后确定的中标单价*共核查家数=最终的合同价格(合同价格不得超过预算总金额,预算总金额用完为止),采购人将根据资金性质规定划拨资金。 |
4 | 验收要求 (一)乙方在提交齐全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过程资料及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通过。若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验收的,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验收标准由甲方根据国家、省、市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范或标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标准进行验收。 |
5 | (三)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采取弥补措施并再次提交给甲方验收。若经甲方再次验收未通过的,且甲方已经支付项目费用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收取款项中扣减掉“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费用”后要求乙方将剩余金额退回给甲方。 (四)服务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签发《验收报告》。 |
(五)竞价公告时间:2024-08-15 10:14:19 ~ 2024-08-21 00:00:00
(六)供应商报价时间:2024-08-21 09:00~16:00
(七) 本项目采用的是按时间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一、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 概况: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市场监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核查企业名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核查工作,核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协助核查内容 对委托方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抽取确定的企业的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年报公示填报的全部内容。 2.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其它公示信息的全部内容。 (二)协助核查要求 1.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核查要求。 (1)对一般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 ①通信地址:口头询问或由企业自行提供相关材料。 ②邮政编码:自行查询。 ③联系电话:询问了解或拨打企业公示电话。 ④电子邮箱:由企业向场监管部门指定邮箱发送邮件,或查看企业名片、宣传资料等材料。 ⑤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自行查询、网络查询对比。 ⑥存续状态: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a.开业:查看企业财务报表、发票、税单等相关资料。b.歇业:可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状态。c.清算:要求企业提交清算法定事由产生的文件,如股东会决议、清算组备案手续、企业注销公告、司法文书、政府文件等。 (2)对重点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并应作相应处理。 ①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委托专业机构核查企业提交的材料。 核查材料:审计报告、财务资料、企业章程、对外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所投资企业的股东名册等。 ②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申报年度的自有章程、登记系统中申报年度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 核查材料:a.对认缴制企业出资到位情况的核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b.对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时,核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③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a.股东变更:核对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b.股权转让:核对登记系统中备案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比对股权交易中心相关数据。 ④企业资产状况信息:检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⑤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核对企业的保证担保合同、董事会、股冻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2.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核查要求。 (1)对企业即时公示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 ①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最新的自有章程、登记系统中最后一次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 检查材料:a.对认缴制企业出资到位情况的核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b.对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②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交更信息:a.股东变更:核对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b股权转让:核对登记系统中备案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③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检查企业的相关许可证或批淮文件。 ④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检查企业的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质押登记书等相关材料。 ⑤受到行政处的信息:登录信用江门系统核查处罚信息,或检查企业的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等相关材料。 3.核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不予配合情节严重”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①拒绝受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②拒绝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③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④其他阻扰、妨碍核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核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2)关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①通过实地核查,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的; ②通过实地核查,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③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4.核查结果处理。 核查发现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等情况的,受委托的专业机构需于每周五整理核查材料指定专人送达委托方,协助委托方督促指导企业整改。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未按要求整改等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将失信企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将核查结果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提供资料要求。 (1)受委托方应提供以下资料给委托方:总体核查情况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或者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情况说明(按模板制作)、各被核查企业的审计报告的盖章扫描件、核查企业材料(含通知、视频、照片、定位、短信、电话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等)、印制信用修复和年报填报指引小册子各300份。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需要按核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的要求实施,还需要增加电话告知(含年报联络员电话、法定代表人电话、企业联系电话等)并提供佐证材料,如:发短信、电话等通知记录截图。 (2)受委托方应提供以下资料给被核查企业:委托核查通知书、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邮寄专用信函2份(两次邮寄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审计报告、对核查发现问题的企业发出信用修复宣讲通知等。 6.项目时间节点要求。 (1)2024年9月20日前向委托方提供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的情况和佐证材料; (2)2024年9月30日前向委托方提供核查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情况、佐证材料、情况说明或者困难诉求材料; (3)2024年10月25日前协助督促指导问题企业整改,派员到场协助收集材料,校对整改完成情况反馈委托方,并按要求将核查结果录入系统; (4)2024年10月31日前,向企业送达审计报告,向核查发现问题的企业送达信用修复宣讲通知; (5)2024年11月8日前组织各县(市、区)的核查发现问题企业分别在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市场监管局举办7场次的信用修复宣讲(含企业公示信息填写指导);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委托方本批次抽取企业中有信用修复意愿或存在困难且未核查或全部核查的企业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7.其他相关要求。 (1)受委托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工作底稿、印制小册子、宣讲PPT等需无条件供委托方使用。 (2)受委托方提供上门服务。除派员参加现场核查外,根据核查工作实际情况和委托方要求,抽调相关人员上门协助委托方收集整理核查企业材料、核查结果录入、信用修复宣讲指派专业资格人员授课等,当中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核查工作里面,不再另行支付上门费用。 (3)受委托方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核查报告,造成被核查企业信用和经济受损的,或造成委托方损失和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受委托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在合同期内,如受委托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方可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委托方自行负责。 ①受委托方因重大工作失误影响核查工作正常开展或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②受委托方不遵守回避规定与被核查单位串通、造假的; ③受委托方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核查报告的; ④其它不能胜任核查工作的情形。 (5)受委托方应接受、配合委托方对核查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6)受委托方必须保证检查资料的保密及完整,不得丢失。 (7)受委托方应加强选派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和管理,为选派人员购买工伤、意外等保险,选派的核查人员参加核查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仍由受委托方负责。
合同份数:4
是否需要验收:需要验收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本项目的供应商采用公开邀请的方式,符合需求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
(二)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完整、真实、准确的填写采购需求中规定的所有内容。供应商没有对采购需求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报价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五)如果因为供应商报价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六)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竞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应不高于最高限价。
(3)在报价时间截止前,供应商可以多次报价,最后1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二)实质性响应审核
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应当组成评审小组,对参与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核,推荐3家以上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认定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应当说明不能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理由。
(三)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推荐的实质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有3家以上,系统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默认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当多家供应商报价一致且均为最低报价时,系统按照报价时间由早到晚的顺序,默认报价时间最早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终止规则:在定点竞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变更采购需求;或者在报价时间截止后,参与报价或者实质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竞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何小姐 3168191
采购单位: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