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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交通运输局新密市公路平交道口专项安全整治(四道杠)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施工二标段-招标文件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2/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新密市交通运输局新密市公路平交道口专项安全整治(四道杠)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施工二标段-招标文件
递交时间:2024-02-07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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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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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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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12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2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开标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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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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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新密市交通运输局新密市公路平交道口专项安全整治 (四道杠)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 施工一、二标段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新密公开采购-2024-7 招 标 人:新密市交通运输局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中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二 零 二 四 年 二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3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8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80 第六章 图纸.................................................................. 83 第七章 技术规范.............................................................. 83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3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8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新密市交通运输局新密市公路平交道口专项安全整治(四道杠)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新密市交通运输局新密市公路平交道口专项安全整治(四道杠)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已由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全资,招标人为新密市交通运输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新密市交通运输局新密市公路平交道口专项安全整治(四道杠)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 2.2、招标编号:新密公开采购-2024-7 2.3、建设规模:新密市交通运输局新密市公路平交道口专项安全整治(四道杠)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整治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平交道口2860个,设置沥青混凝土减速丘48955米(8338道),安装单柱式警示标志牌3305处(6328块) 2.4、招标控制价:施工一标段:3827636.00元,施工二标段:3961228.00元,监理标段:69200.00元 2.5、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 施工一标段:新密市交通运输局新密市公路平交道口专项安全整治(四道杠)工程安装单柱式警示标志牌1592处、沥青混凝土-减速装置24698m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 施工二标段:新密市交通运输局新密市公路平交道口专项安全整治(四道杠)工程安装单柱式警示标志牌1712处、沥青混凝土-减速装置24257m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 监理标段:新密市交通运输局新密市公路平交道口专项安全整治(四道杠)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施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 2.6、计划工期:90日历天 2.7、缺陷责任期:一年 2.8、质量要求: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施工一、二标段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企业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资格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在建工程、为本单位员工(提供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缴纳的一年(含)以上养老保险证明),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工程师职称。 3.2、监理标段投标人资格要求: 3.2.1、企业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监理丙级(含)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2.2、项目总监资格要求:拟派项目总监具有公路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为本单位员工(提供劳动合同和本单位交纳的一年(含)以上养老保险证明)。 3.3、财务要求:2020、2021、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从成立之日算起) 3.4 、业绩要求:2019年1月1日以来1个已完工类似项目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扫描件、中标公示网站截图、合同协议书或省级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项目业绩详细信息网页截图)。 3.5、信誉要求: 3.5.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后1小时59分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zxgk.court.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企业的信用记录,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将同招标文件等资料一同归档保存。 3.6、其他要求: 3.6.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投 标 人 应 进 入 交 通 运 输 部 “ 全 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或平台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6.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6.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3年至今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凭证,凭证需为相关票据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6.4、参加本项目招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6.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提供承诺书及全国企业公示系统股东及出资信息截图或完整的企业信用报告); 3.6.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6.7、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ggzyjy.xinmi.gov.cn/)进行会员注册,并领取CA 数字证书。 4.2完成会员注册后,请于2024年02月09日至2024年02月21日,每日00时00分至23时59分(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和参考资料。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03月01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6.开标时间、地点 1.时间:2024年03月01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开标室(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须到达开标现场,解密时间为40分钟)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新密市政府采购网》、《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新密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新密市农业路 联系人:贾松超 联系方式:0371-60882790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中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6号院7号楼6层614号 联系人:宋晓东 联系方式:0371-60280676 监督部门:新密市交通运输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830053073354 联系人:王静 联系方式:0371-69822276 2024年02月08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本次招标内容及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及缺陷责任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本项目不组织)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本项目不召开)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文件澄清在“电子交易平台”发布。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澄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文件修改在“电子交易平台”发布。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修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本项目不接受调价函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次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或“三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无,可不提供)及其附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应是完成过的类似业绩;“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应附中标通知书扫描件、中标公示网站截图、合同协议书或省级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项目业绩详细信息网页截图等证明材料,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与此项目的投标。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投标文件格式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签单位公章。 3.7.4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在新密市公共资源中心交易系统指定位置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壹份。 3.7.5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投标人登录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及其他相关软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 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加密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上传至新密市公共资源中心交易系统指定位置。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逾期送达或上传的以及未送达或上传指定位置和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参加的,则视为该投标人自动放弃该项目的投标,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 开标前,采购代理机构将会同相关人员进行验标(检查网上招标系统正常与否),确认无误后开标。开标时,各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远程解密。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不影响程序继续进行。 提示:各投标人从参与项目开始至结束,应时刻关注电子交易系统中的项目进度和状态,留意变更公告等内容,特别是项目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报价要求等,投标人应自系统发出30分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内回复。错过重要信息者,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 、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招标人不承诺最低价中标,而且招标人没有义务向未中标人解释未中标原因。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方式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 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纪律和投诉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前附表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l)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若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招标控制价(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1.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 详细评审 3.2.1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每个投标人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 ”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1.1.1.6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1.1.1.8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本项补充第1.1.1.10目: 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8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1.1.3.4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1.1.3.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过程。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2目~1.1.6.8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6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7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现场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耗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比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5商定或确定 第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承包工的一般义务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分包 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4.3.4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4.3.6项: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联合体 本款增加第4.4.4项: 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4.6.5项: 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次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4.10.1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不利物质条件 第4.11.2项细化为: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4.11.3项: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4.12款: 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5.2.3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6.1.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达到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权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临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9.2.9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9.4.7~第9.4.11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 补充第10.3、10.4款: 10.3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第11.1.2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建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作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补充11.7款: 11.7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13.1.4和13.1.5项: 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6项: 13.2.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13.2.4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6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汇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13.5.1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13.6.1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14.4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 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15.3.4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建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15.5.2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可以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l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超过10%(不含10%)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监理人确认后予以调整价格,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延误工期部分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不予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本项目无预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约定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17.4质量保证金 第17.4.1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17.5交工结算 17.5.l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l)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交工验收 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第18.3.2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18.3.5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18.3.7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18.9款: 18.9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了,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缺陷责任 第19.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时常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第三者责任险 第20.4.2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量。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 20.6.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间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作,由发包人承担,因未有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发包人违约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3争议评审 第24.3.1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24.4、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里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续上表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承包人实际投入的各类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所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上述人员不得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或更高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2、若发包人认为所派遣的各类人员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承包人应予以撤换或增加,同时委派经发包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同等或更高资质和经历)。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如发现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同时发包人有权按照招投标法的程序另行委托同等或更高资质且有良好业绩的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工程价款按承包人的中标价。 4、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承包人实际投入的施工设备应与投标文件所承诺的一致,要求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少或任意更换。若发包人认为所投入设备不能满足工程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立即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施工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还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凡因违反安全措施而造成的罚款、人身伤亡事故及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相关处罚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执行。 7、项目经理和施工主要技术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实施质量控制点时必须在场,每周在工地工作时间不少于5天,每人每少一天罚款5000元。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每月在现场少于15天,除按每周考勤制度支付违约金外,另每人每月支付违约金10万元;考勤制度由新密市相关监督部门监督执行,违约金由监理人开具违约金支付单,新密市相关部门签字确认,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8、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卫生、噪音、夜间施工等环保标准应满足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施工中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时间完工,应承担违约责任,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赔偿款,每延误工期一天承包人按每天20000元人民币赔偿发包人,逾期完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0%。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且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等合同义务。 10、承包人应足额向招标人缴纳合同价款2%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若不按上述要求,一律通报批评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记入信用档案。承包人不允许克扣民工工资,如有发生民工上访等事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1、工程质量验收按相关要求及技术规范,承包人按照设计要求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如果因为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无条件返修至合格并负责因此造成的损失;且按照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2、若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中标时承诺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超出部分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未付价款中扣除。若不履行义务,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同等或更高资质且有良好业绩的施工单位完成此类工作,承包人承担相关工程成本及利润,且不免除修补缺陷等合同义务。 13、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工程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及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所有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 14、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 15、制定的现场管理制度,做为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管理依据之一。 16、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结算,除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17、若施工中出现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签证,在综合考虑承包人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发包人按造价及国家、交通运输部相关法规、新密市等有关规定,确定单价后乘以投标优惠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执行。 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确定原则: a.风险范围:钢材、水泥、碎石、中粗砂、沥青; b.风险幅度:约定价格的±10%; c.超出风险范围的调整办法:超出风险范围的材料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 d.超出风险幅度的调整办法:风险范围内材料的价格涨落(与招标控制价依据的材料价格相比较)在风险幅度范围内的部分,结算时不予调整;超出风险幅度的部分,工程结算时仅追加合同约定幅度外价差,具体调整原则如下:①按工程实际施工季度的《新密市建设材料指导价格》,若新密市无该材料价格参照郑州市季度价;②若工程跨季度施工,则按每季度完成的工程量分别执行相应季度的《新密市建设材料指导价格》; e.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范围内的材料价格上涨不予调整; 18、凡出借、借用资质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或存在围标串标的从业单位,一经查实,其信用评价等级将直接列为D级(黑名单),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从业单位及人员的信用管理按《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豫交工【2007】19号)执行。 19、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成立临时试验室,具体实施规定根据省质监站下发的《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20、工程质量监督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督,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21、施工期间与当地协调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标段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项目概况: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和目标承诺书; (12)根据承诺提供的详细人员、设备清单; (13)施工组织设计安排; (14)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15)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5.根据投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额价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整(¥ 元)。 工程价款按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1)工程款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照计量进行支付,承包人完成总工程量的50%,按照工程量清单完成情况向发包人提交付款申请和合同工程计量申报表,发包人组织校核无误后支付承包人合同价款的30%。 (2)工程全部结束,交工验收合格,由承包人按照工程量清单完成情况向发包人提交付款申请和合同工程计量申报表,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价款的30%。 (3)工程通过审计部门决算审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37%。预留3%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4)工程质量缺陷期满,经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无息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6.承包人项目经理: ; 技术负责人: 。 7.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8.为增加地方税收,承包人原则上在施工地缴纳各种税款。 9.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10.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1.承包人实际投入的各类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所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上述人员不得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或更高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12.若发包人认为所派遣的各类人员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承包人应予以撤换或增加,同时委派经发包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同等或更高资质和经历)。 1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如发现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同时发包人有权按照招投标法的程序另行委托同等或更高资质且有良好业绩的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工程价款按承包人的中标价。 14.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5.承包人实际投入的施工设备应与投标文件所承诺的一致,要求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少或任意更换。若发包人认为所投入设备不能满足工程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立即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6.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施工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还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凡因违反安全措施而造成的罚款、人身伤亡事故及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相关处罚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执行。 17.项目经理和施工主要技术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实施质量控制点时必须在场,每周在工地工作时间不少于5天,每人每少一天罚款5000元。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每月在现场少于15天,除按每周考勤制度支付违约金外,另每人每月支付违约金10万元;考勤制度由新密市相关监督部门监督执行,违约金由监理人开具违约金支付单,新密市相关部门签字确认,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8.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卫生、噪音、夜间施工等环保标准应满足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郑州市2019年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控精细化管理专项行动方案》和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交通运输行业打好打赢碧水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的通知》(郑交办〔2018〕307号)的要求,制订工地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认真履行“8个100%”(即施工周边100%围挡、各类物料堆放100%覆盖、土方开挖及拆迁作业100%湿法作业、出场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主要厂区及道路100%硬化、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施工工地100%安装在线视频监控和喷淋装置、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及使用油品100%达标),在施工现场设置扬尘污染治理责任标志牌、控制扬尘污染标准标志牌、非道路移动机械公示牌和施工工地扬尘监管“三员”信息公示牌,确定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人、网络员和监督员,建立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台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工作。施工中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时间完工,应承担违约责任,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赔偿款,每延误工期一天承包人按每天2000元人民币赔偿发包人,逾期完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0%。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且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等合同义务。 20.根据《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工程担保管理的通知》(郑建文〔2019〕75号),承包人应向发包方提供合同价款2%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保险保函等)替代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若不按上述要求,一律通报批评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记入信用档案。承包人不允许克扣民工工资,如有发生民工上访等事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1.工程质量验收按相关要求及技术规范,承包人按照设计要求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如果因为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无条件返修至合格并负责因此造成的损失;且按照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2.若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中标时承诺的质量标准,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未付价款中扣除。若不履行义务,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同等或更高资质且有良好业绩的施工单位完成此类工作,承包人承担相关工程成本及利润,且不免除修补缺陷等合同义务。 23.该项目工程质量缺陷期为 个月。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工程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及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所有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 24.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 25.制定的现场管理制度,做为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管理依据之一。 26.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结算,除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27.若施工中出现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签证,在综合考虑承包人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发包人按造价及国家、交通运输部相关法规、新密市“关于印发《新密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隐蔽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印发《新密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确定单价后乘以投标优惠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执行。 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确定原则: a.风险范围:钢材、水泥、碎石、中粗砂、沥青、片石、商品混凝土; b.风险幅度:约定价格的±10%; c.超出风险范围的调整办法:超出风险范围的材料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 d.超出风险幅度的调整办法:风险范围内材料的价格涨落(与招标控制价依据的材料价格相比较)在风险幅度范围内的部分,结算时不予调整;超出风险幅度的部分,工程结算时仅追加合同约定幅度外价差,具体调整原则如下:①按工程实际施工季度的《新密市建设材料指导价格》,若新密市无该材料价格参照郑州市季度价;②若工程跨季度施工,则按每季度完成的工程量分别执行相应季度的《新密市建设材料指导价格》; e.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范围内的材料价格上涨不予调整; 28.凡出借、借用资质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或存在围标串标的从业单位,一经查实,其信用评价等级将直接列为D级(黑名单),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从业单位及人员的信用管理按《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豫交工【2007】19号)执行。 29.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成立临时试验室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试验检测试验室,具体实施规定根据省质监站下发的《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30.施工期间与当地协调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1.本协议书在承包人向有关部门提交合同价总款2%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保险保函等)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及保修期终止分别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保修期终止证书后失效。 32.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33.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签订。 34.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5.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 36.若出现争议,最终解决方式可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六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收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和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关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做为 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 乙方监督单位: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一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责任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有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的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路面工程、路基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无息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由投标人作出相关承诺。 承 诺 人:(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附件五: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的工作,由(姓名)代表我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 (全称 )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 15.4 款的规定,按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 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6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3. 计日工说明 3.1 总则 (1)本说明应参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 款一并理解。 (2)未经监理人书面指令,任何工程不得按计日工施工;接到监理人按计日工施工的书面指令,承包人也不得拒绝。 (3)投标人应在计日工单价表中填列计日工子目的基本单价或租价,该基本单价或租价适用于监理人指令的任何数量的计日工的结算与支付。计日工的劳务、材料和施工机械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列出正常的估计数量,投标人报出单价,计算出计日工总额后列入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并进入评标价。 (4)计日工不调价。 3.2 计日工劳务 (1)在计算应付给承包人的计日工工资时,工时应从工人到达施工现场,并开始从事指定的工作算起,到返回原出发地点为止,扣去用餐和休息的时间。只有直接从事指定的工作,且能胜任该工作的工人才能计工,随同工人一起做工的班长应计算在内,但不包括领工(工长)和其他质检管理人员。 (2)承包人可以得到用于计日工劳务的全部工时的支付,此支付按承包人填报的“计日工劳务单价表”所列单价计算,该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说明如下: a.劳务基本单价包括:承包人劳务的全部直接费用,如:工资、加班费、津贴、福利费及劳动保护费等。 b.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易耗品的使用,水电及照明费,工作台、脚手架、临时设施费,手动机具与工具的使用及维修,以及上述各项伴随而来的费用。 3.3 计日工材料 承包人可以得到计日工使用的材料费用(上述 3.2 款已计入劳务费内的材料费用除外)的支付,此费用按承包人“计日工材料单价表”中所填报的单价计算,该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说明如下: (1)材料基本单价按供货价加运杂费(到达承包人现场仓库)、保险费、仓库管理费以及运输损耗等计算; (2)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及其他附加费; (3)从现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基本单价内。 3.4 计日工施工机械 (1)承包人可以得到用于计日工作业的施工机械费用的支付,该费用按承包人填报的“计日工施工机械单价表”中的租价计算。该租价应包括施工机械的折旧、利息、维修、保养、零配件、油燃料、保险和其他消耗品的费用以及全部有关使用这些机械的管理费、税费、利润和司机与助手的劳务费等费用。 (2)在计日工作业中,承包人计算所用的施工机械费用时,应按实际工作小时支付。除非经监理人的同意,计算的工作小时才能将施工机械从现场某处运到监理人指令的计日工作业的另一现场往返运送时间包括在内。 4. 工程量清单(另附) 第六章 图纸 (图纸另附)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另册) 参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 技术规范)》(2018 年版)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另册) 参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2018 年版)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施工 标段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投标保证金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工程质量: 安全目标: 工期: 日历天。 4.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5.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总则中”第1.4.3 和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投标保证金 附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复印件或扫描件及投标保证金有效支付凭证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或银行保函及绑定截图扫描件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该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五、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 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3)工期的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七 临时用地计划表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注:1.应按各标段实际工程内容填写。 2.各个项目的进程可用线条的长短来表示。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工期历程的百分比(%)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注:互通立交、分离立交的匝道、匝道涵洞、通道、桥梁分别归入表中相关的项目内。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 说明施工营地、料场、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 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三)近年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 (四)近年承担过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 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4 项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
注:1.本表应填写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5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八、其他资料 |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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