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周期共3年,合同一年一签,前一年考核合格才能续签下一年合同。
中标人用于更换的主辅材不得低于原亮化设施所用材料的质量和档次,灯具的技术参数、外型尺寸应与原亮化设施所用材料一致或优于原使用产品,确保景观亮化效果。
LED通用型产品符合Q/XMGDO1-2006《夜景工程半导体照明器件部件产品技术规范》及国家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中标人,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和市、区有关考核要求,对夜景亮化维护情况进行考核。
(2)对乙方制定的维护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进行审核,并监督执行。
(3)对乙方的维护维修方案进行审核。
(4)维护范围内亮化设施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对维护范围进行调整。
(5)依照合同约定,按实支付维护费用。
(6)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况。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和市、区有关考核要求开展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亮化设施的安全运行和良好效果。
(2)不得将夜景亮化项目转让他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转包他人。
(3)制定维护管理方案和安全相关制度,明确人员和岗位职责。
(4)严格程序、规范作业,维护维修方案先报甲方审核,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亮化设施的布局和效果,不得任意减少灯具数量,不得任意更换灯具品种。
(5)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产品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
(6)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相关人员应该持证上岗,相关证件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7)乙方应当依法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和意外伤害险,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造成自身或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8)乙方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操作,在整个项目的维护期内一切相关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乙方应积极与维护楼栋的业主或物业方沟通对接,维护作业期间遵守楼栋相关管理要求,严格人员出入管理,做好防火防盗相关工作,确保作业安全。
(10)对维护管理范围内的亮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提质或调整,须报甲方和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如有动火作业,乙方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办理动火作业证,并安排具有资质的作业人员操作,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乙方未遵守动火作业的相关要求发生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安排专门资料人员,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资料,每个季度向招标人报送维护管理相关台账资料,包括并不限于现场巡查台账和照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台账、亮化设施维修台账等。
(12)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向甲方移交维护范围的全部及其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其管理范围的全部公共财产,并接受甲方指定专业机构的移交审核。向甲方移交时,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良好。
(13)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4)招标文件约定或投标文件响应的其他情况。
1、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认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维保项目,甲方可发警告或整改通知,甲方连续二次或半年内累计发出三次警告或整改通知而又无彻底改善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履行部分款项的2‰违约金。
(1)甲方保留根据长沙市和开福区考核要求或政策调整修订完善《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权利,如有调整,乙方按照调整后的考核办法执行。
(2)在维护期内,因拆除或者提质的楼宇亮化(景观亮化),自拆除或提质之日起,相应亮化设施维护费用按合同采购清单金额在考核中扣除。
(3)清单中未列明但与该栋楼宇或该片社区整体相关联的景观亮化设备、设施都在中标人的维护、维修任务中,乙方不以清单中没有列入而向招标人要求额外的费用。
(4)将《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作为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