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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保结算中心市医保中心市药采中心关于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调整等医保信息变更工作的通知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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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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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3/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市药采中心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医保局关于完善精神病等病种药品保障范围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84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新冠治疗药品阿泰特韦片/利托那韦片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4〕16号)、《关于加强药品信息动态维护的通知》等工作要求,按照市医保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医保经办管理实际,我们完成了部分药品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调整,新冠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等药品信息变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根据文件要求,调整癫痫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等相关药品信息。根据新冠治疗药品阿泰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首发报价信息和确定的管理类别,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本期信息维护生效日期为2024年4月1日,届时中心端同步进行升级。 三、工作要求 (一)各经办机构按照《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接及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67号)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经办工作。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新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的信息对接工作,做好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调整等信息维护工作。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支付标准及支付限定。严格按照医保目录编码申报上传相关药品,不得套用其他项目编码上传。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培训宣传,引导医师、药师结合临床工作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并做好咨询解释。 (五)各定点医药机构及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药品支付范围、执行时间等,做好采购使用、费用申报及审核支付有关工作。 (六)请相关单位做好对应药品的供应保障衔接工作。各相关企业应做好药品供应保障,维护价格稳定。 附件:天津市医保支付范围信息维护明细表 市医保结算中心 市医保中心 市药采中心 2024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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