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59.98万元
招标联系人-0731-86906152
中标公司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59.9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CS-F202303100042-1
采购人(全称): 湖南天环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中驰车福股权回购项目专项法律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F20230310004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中驰车福股权回购项目专项法律服务项目 其他法律服务 为中驰车福股权回购项目的沟通协商、调解/和解、诉讼、执行等工作提供全程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诉前调解/和解、诉中调解/和解、一审、二审(如有)、再审(如有)、重审(如有)、反诉(如有)及执行阶段的法律服务。 1 599800
 合计金额小写: 5998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玖万玖仟捌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为含税价伍拾玖万玖仟捌佰元人民币整,小写599800.00元人民币整;其中诉前阶段费用为:大写 陆万捌仟 元人民币整,小写 68000.00元人民币整;诉讼阶段费用(含诉前阶段费用)为:大写叁拾贰万元人民币整,小写 320000.00元人民币整;执行阶段费用为:大写 贰拾柒万玖仟捌佰元人民币整,小写 279800.00元人民币整。本合同金额包含完成合同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管理、财务、培训、税费、中标人代理律师至长沙市内外办案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全部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3-30 ——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委派唐学锋、唐皇、康玲、曾龙辉、叶同欣、傅丽娜等律师为中驰车福股权回购项目的沟通协商、调解/和解、诉讼、执行等工作提供全程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诉前调解/和解、诉中调解/和解、一审、二审(如有)、再审(如有)、重审(如有)、反诉(如有)及执行阶段的法律服务。
3.3.1诉前阶段
参与诉讼前的协商、谈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全程参与诉讼前的谈判、沟通、和解、调解等相关工作;
(2)起草函件、股权回购协议等诉前阶段的相关法律文书;
(3)跟进诉前阶段的履约进度,提示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解决方案,督促对方按约履行;
(4)处理诉前阶段其他的法律服务工作。
3.3.2 诉讼阶段
代理一审、二审(如有)、再审(如有)、重审(如有)、反诉(如有)的诉讼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结合案情制定诉讼方案,策划纠纷解决的总体处理思路;
(2)全面收集证据材料;
(3)全程参与诉讼中的庭审、谈判、沟通、和解、调解等相关工作;
(4)起草起诉状、答辩状、财产保全申请等诉讼阶段的相关法律文书;
(5)协助进行财产保全;
(6)跟进诉讼进度及程序;
(7)处理诉讼阶段其他的法律服务工作。
3.3.3 执行阶段
代理执行阶段的执行异议之诉(如有)及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起草执行申请、执行和解协议等执行阶段的相关法律文书;
(2)全面查找财产线索;
(3)全程参与执行过程中的谈判、沟通、和解、调解等相关工作;
(4)跟进案件执行进度及程序;
(5)处理执行阶段其他的法律服务工作。
3.3.4 其他法律服务
(1)处理中驰车福境外上市过程中可能涉及采购人权益的法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审查、法律风险分析与提示;
(2)处理中驰车福业绩补偿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审查、法律风险分析与提示;
(3)发送律师函;
(4)出具法律意见书;
(5)按照采购人要求参加相关会议;
(6)协助采购人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汇报工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67,说明:如本项目未进入诉讼程序,在法律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诉前阶段费用的50%(即34000.00元);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34,说明:如本项目进入诉讼程序(包含一审、二审、执行、再审(如有)),诉前阶段费用未付部分不再支付,在本案立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诉讼阶段费用(含诉前阶段费用)的30%(即96000.00元)(含诉前阶段已支付费用)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4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7.35,说明:在本案审结且法院出具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诉讼阶段费用(含诉前阶段费用)的剩余部分(即224000.00元);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39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3.99,说明:自收到第一笔实际回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执行阶段费用的30%(即83940.00元)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596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33,说明:累计回款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的5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执行阶段费用的50%(即139900.00元);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39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3.99,说明:累计回款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的8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执行阶段费用的80%(即223840.00元);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596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33,说明:累计回款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的10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执行阶段费用的剩余部分(即279800.00元)(回款金额不包含延迟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建行长沙市华兴支行(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4300152006105250400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确保基础资料收集和整理到位。案件承办律师应全面收集与法律事务相关的资料并及时做好存档。
(2)确保内部信息共享。对于服务中获悉的信息,承办律师应及时内部抄报,确保所有服务律师能随时接触并了解相关情况,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不定期召开团队会议,对服务进行阶段性回顾总结。
(3)落实法律问题研究。团队律师应对服务中发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同步梳理类似问题、法律更新情况或各层级监管动态,确保服务的准确性。
(4)执行内部集体审议。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疑点、难点,承办律师应提交团队商议,经过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出具意见,不允许含糊表述或蒙混过关。
(5)严格执行事务所内控制度。有关重大文件或法律意见应按照议事规则提交事务所质控人员,进行专业评定和把关,确保法律意见合规(事务所质控人员同时负有保密责任)。
(6)明确追溯制度。对于服务过程中的法律文件或意见,团队律师应确保其形成、出具的全过程可追溯,强化团队人员的责任意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委托代理事项。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应甲方要求书面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3)乙方律师对甲方所提供资料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及甲方合作方资料、上述成果资料以及其他涉及保密的文件、信息的内容或者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法律规定或者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乙方对其指派律师为本合同项下提供服务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导致乙方人员及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6.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代理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代理服务或者提供的代理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服务费。
7.5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及甲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交通费、执行费用等(下同)。
7.6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所提供资料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及甲方客户资料、上述成果资料以及其他涉及保密的文件、信息的内容进行保密管理,乙方需公示及公开成果的,应隐去涉密部分并经甲方同意后公开;乙方须采取必耍措施保护设计成果知识产权和涉密数据资料安全,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7.7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服务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乙方完成的工作量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服务费。
7.8 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违反此款规定的,乙方应及时改正,且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起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南中路405号301房 地址: 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法定代理人: 方建忠 法定代理人: 翟玉华

委托代理人: 邹璐 委托代理人: 唐皇

电话: 0731-86906152 电话: 0731-85927980

传真: 0731-86901758 传真: 0731-85927750


附件列表:
定稿:137 【律审+定合约审】中驰车福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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