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关于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青秀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5/3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青政土征补〔2024〕14号
为保障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青秀区)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南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结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情况,我城区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和《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关于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青秀区)土地征收预公告》(青政土征预〔2024〕6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石塘村民委员会、长塘镇枫木村民委员会,具体以项目选址蓝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土地征收目的
作为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青秀区)项目建设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计算单位:公顷
序号 | 被征地单位 | 区片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合计 | |
设施农用地 | 一般农用地 | ||||||
1 | 石塘村 | 四 | 0.0009 | 13.3172 | 0.0026 | 0 | 13.3207 |
枫木村 | 四 | 0 | 0.9227 | 0 | 0 | 0.9227 |
四、征地拆迁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的规定计算。
计算单位:万元/公顷
序号 | 被征地 单位 | 区片 | 地类 | 征地面积 | 综合地价 标准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合计 |
1 | 石塘村 | 四 | 农用地 | 13.3181 | 97.50 | 649.2574 | 649.2574 | 1298.5148 |
2 | 四 | 建设 用地 | 0.0026 | 97.50 | 0.2535 | 0 | 0.2535 | |
3 | 四 | 未利用地 | 0 | 60 | 0 | 0 | 0 | |
1 | 枫木村 | 四 | 农用地 | 0.9227 | 97.50 | 44.9816 | 44.9816 | 89.9632 |
2 | 四 | 建设 用地 | 0 | 97.50 | 0 | 0 | 0 | |
3 | 四 | 未利用地 | 0 | 60 | 0 | 0 | 0 |
(二)青苗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3〕12号)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3〕2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3〕2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3〕12号 )规定的有关标准另行计算。
五、征地安置
采取产业安置留用地指标、实物补助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三者之一给予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征地补偿以征地机构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听证申请,并于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地址:南宁市悦宾路1号,电话:0771-5826276)。
特此公告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3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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