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582]pc[gk]2022003
预算金额688.25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朱世建0595-85780272
公告正文
晋江市安海镇村级垃圾清运保洁服务采购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晋江市安海镇人民政府

乙方石狮市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2]PC[GK]2022003晋江市安海镇村级垃圾清运保洁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合同标的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160199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详见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 详见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 1(项) 详见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 6882554.23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佰捌拾捌万贰仟伍佰伍拾肆元贰角叁分(¥6882554.23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服务期限约为30个月,具体以合同签订期限为准(若因政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项目合同需终止或部分服务内容需终止的,终止之日以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单载明的日期为准,中标人须无条件及时配合交接工作)。

4.2交付地点:晋江市安海镇辖区内,具体以采购人指定的地点为准。

4.3交付条件: 完成本次服务的全部内容,服务期满且不存在未处理的违约行为。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国家现行标准及规范;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及合同的规定。 检查验收:由采购人考评组对日常服务进行抽查和综合考评,结合上级各级考评情况及群众和有关媒体反映情况等,形成综合验收结果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正式开始服务工作,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每月对中标人的服务进行考核,按月结算。中标人每完成一个月的服务工作后,采购人根据考核情况,在下一个月支付中标人上个月应得的服务费。服务期满,中标人完成本项目全部服务内容且不存在未处理的违约行为时,采购人予以结清最后一笔服务费。 (本表所列支付比例,仅为适应我省电子招标文件格式而设定)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以银行转账或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方式向甲方按中标总金额的 5% 提交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银行转账至晋江安海环安市政服务有限公司,账号:9070426030010000133553,开户行:晋江农商鸿江分理处。(若提供票据或保函的,须根据甲方的银行结算要求提供)。该保证金将在本项目全部服务工作结束后,服务期满且不存在未处理的违约行为时,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未能按时提交该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还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的,所产生的损失从该保证金或服务款项中扣除,同时还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9、合同有效期

服务期限约为30个月,从2022年5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若因政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项目合同需终止或部分服务内容需终止的,终止之日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单载明的日期为准,乙方须无条件及时配合交接工作)。

10、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由于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支付。 (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于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支付。 (3)乙方在服务期间,须加强安全责任管理,遵守安全作业规范,若发生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逾期交付、或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关服务内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另行聘请他人接替乙方的服务工作,相关费用从乙方的服务费中扣除;乙方还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工,签订用工劳务合同,并按规定为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相关的劳动保险,按时支付劳动工资;服务期间发生的一切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或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第三者伤害责任的,均由乙方承担。 (6)本项目不得分包或转包,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有分包或转包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7)中 标后,因不可抗力因素(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或其他客观因素等。下同),造成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能签订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签订合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能签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相关责任,本项目依法重新招标或终止。若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13.1”。乙方为本项目已付出的经甲方认可的工作等所产生的费用,甲方按实支付。 (8)其他违约行为。如乙方违约行为构成犯罪的,除合同约定的处罚以外,将移交司法机关。 (9)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书后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合同款中直接扣除)。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一)服务范围 一)服务明细清单 1、垃圾清运工作量汇总表 合同号 清运范围 服务内容 服务期限 1 安海镇各村 须清运保洁的垃圾桶数量预估3500个 共30个月【2022年5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若实际签订合同时间延期,服务期顺延)】 2、垃圾清运工作量明细表 序号 村居名 称 村居道路垃圾桶数量(个) 其他区域垃圾桶数量(个) 小计(个) 1 西安村 150 6 156 2 社坛村 55 6 61 3 丙厝村 69 6 75 4 庄头村 121 6 127 5 可慕村 191 200 391 6 后蔡村 65 6 71 7 梧埭村 53 5 58 8 梧山村 101 6 107 9 西门村 56 6 62 10 庵前村 82 6 88 11 山兜村 47 5 52 12 桥头村 68 88 156 13 西畲村 44 5 49 14 上垵村 91 6 97 15 后林村 159 6 165 16 坝头村 159 6 165 17 菌柄村 143 6 149 18 前湖村 49 5 54 19 新店村 82 6 88 20 坑边村 102 6 108 21 前林村 58 6 64 22 下山后村 75 6 81 23 瑶前村 92 6 98 24 前蔡村 77 6 83 25 赤店村 128 6 134 26 前埔村 86 6 92 27 下洪村 65 6 71 28 仁寿村 70 6 76 29 桐林村 212 50 262 30 西边村 68 6 74 31 外曾村 40 5 45 32 西溪寮村 29 5 34 33 曾埭村 46 5 51 34 水后村 51 5 56 注:以上“垃圾清运工作量明细表”中工作量为约数,仅供参考。 (二)人员及车辆、工具要求 一)本项目人员、车辆及工具最低配备要求如下: 人员配备要求 车辆及工具配备要求 项目负责人 保洁作业人员 机动车驾驶员 机械式垃圾收集清运吊桶车 机械式三轮车 小型高压冲洗车 1人 10人 12人 10辆 2辆 1辆 注:根据服务区域具体工作量情况,乙方提供服务作业方案,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对人员、车辆及工具配备进行区域合理化调动。 二)人员要求 1、上述相关人员在本项目服务期间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必须分工明确,一人一岗,不得兼职串岗。 2、乙方须配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人员,并承担所有作业人员的保险、安全伤害责任及费用,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服务期间若甲方根据项目需要召开会议,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本项目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该项要求将作为日后监管考评的工作要求。 4、乙方必须保证解决本项目所有人员的衣、食、住、行等生活、工作问题,保证作业管理队伍的稳定 性和安全性。 5、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应按《劳动法》规定用工,签定用工劳动合同;乙方应加强安全管理,并对安全生产负全责;乙方应为本项目所有人员购买不少于490元/人·年的人身意外保险,保单应复印一份给甲方备案。 6、保洁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按甲方的要求穿戴有统一标识(保洁公司名 称、标号等标识)的带有反光性质的工作服。 7、乙方须每年安排本项目所有人员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三)车辆及工具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自行配备交通工具。 2、机械式柴油(或汽油)垃圾收集清运吊桶车(简称:机械式垃圾收集清运吊桶车)的核定载重量不少于1.5T,必须采用密闭式机械式垃圾收集清运吊桶车;车辆不得出现滴、洒、漏等现象; 3、机械式垃圾收集清运吊桶车必须安装GPS定位跟踪系统,甲方可随时查询车辆行程及位置。 4、所有作业车辆必须符合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必须办理相关的保险、上牌、年检等手续。 (三)服务要求 一)项目整体要求 参照《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办法》及结合晋江市安海镇的实际情况。投标人应具备健全的日常垃圾收集、转运制度、保洁制度、自查自检制度及完善的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 二)项目基本要求 1、基本要求 ①每日转运至少一次,主道路(主道路:大深路、南环路、北环路,下同)每天转运两次以上,每部车平均估算转运约350只桶每日(不含需要二次转运的桶数),作业时间:一次转运在上午8:00之前转运完,主道路上二次转运在下午14:30前完成。 ②垃圾桶按位摆放、按班清掏(清掏干净后应确保回位)、按时清洗(除重要庆典活动或节假日清洗、上级检查或考评前清洗、重要路段污物较多时清洗外、日常还须每个季度清洗一遍),也要及时清理垃圾桶周边的各种垃圾、杂物和污水。各种垃圾均应转运清理干净。 ③机械式垃圾收集清运吊桶车辆必须采用密封的(不含盖帆布),不会造成“滴、洒、漏”,清扫收集的垃圾应送达垃圾中转站,配合做好垃圾中转站工作。 ④遇到各种重要庆典活动或节假日等,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延长保洁作业时间。遇到各种重要庆典活动或节假日及上级领导检查等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无偿增加清运次数。 ⑤如需要增加垃圾桶或更换新的垃圾桶,乙方应及时把垃圾桶运至指 定的摆设点,并回收旧垃圾桶至指 定地点。 ⑥服务期内若有要求垃圾分类转运,乙方须按要求执行且费用不变。 2、签订合同后,进行作业交接。正式进行垃圾清运且所有人员、相关车辆设备配备到位后开始起算费用。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未办理备案申请、签订合同或作业交接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还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必须在晋江市安海镇范围确定适合本项目经营活动的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和工具存放、车辆停放场所,其中办公场所面积不少40平方米;否则,甲方将处以乙方人民币2000元的扣款,并要求乙方在合理限期内完成上述要求事项。若乙方延期达一个月仍未办理上述事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三)服务数量变动配合要求 服务期间内,因项目实际情况或新增道路等原因,垃圾清运工作量及要求有增、减或变动,不论垃圾桶所处情况,乙方应无条件进行清运保洁服务,费用均含在合同总价中;乙方不得拒绝,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补偿。 四)服务方式:承包制 由甲方与乙方签订承包合同,甲方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乙方的投标承诺,约定具体事项和考核办法,实施日常考核监督管理。 (四)考核办法 一)《晋江市安海镇村级垃圾清运保洁考核细则》 按百分制,采用随机抽查方式,每次检查考核扣分规则如下: 1、主道路桶边垃圾未清理:一次扣3分; 2、村居投诉漏吊、少吊,经查实的:一次扣3分; 3、垃圾桶破旧损坏、掉漆、遗失未及时上报更换的:一次扣1分; 4、发现焚烧垃圾、蓄意破坏、推倒垃圾桶的:一次扣10分; 5、上班时间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的:一次扣10分; 6、上班时间做与垃圾转运无关的工作,承接其他环卫工作的:一次扣10分; 7、转运时遇到特殊情况无法转运未及时上报的:一次扣6分; 8、上班时间未穿戴工作服,吊桶人员未佩戴安全帽:一次扣1分; 9、垃圾桶未按位摆放、按班清掏(清掏后应确保回位)、按时清洗(除重要庆典活动或节假日清洗、上级检查或考评前清洗、重要路段污物较多时清洗外、日常还须每个季度清洗一遍),未及时清理垃圾桶周边的各种垃圾、杂物和污水:一次扣3分; 10、未及时按要求增加垃圾桶或更换新的垃圾桶,未及时把垃圾桶运至指 定的摆设点,并回收旧垃圾桶至指 定地点:一次扣3分。 11、未按投标的作业服务承诺履行的每次扣3分。 二)晋江市安海镇村级垃圾清运保洁考核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采用四级考核制,各级按加权平均法统计出考核得分后,按以下比例计算考核得分: 1、一级考核(安海环卫处考核小组) 30% 2、二级考核(规划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安海环卫处) 20% 3、三级考核(规划建设和管理办公室) 20% 4、四级考核(镇卫生管理考评中心) 30% 三)考核方法 1、平均分数≥90分为合格,全额核拨当月承包金额。 2、90分>平均分数≥80分为基本合格:90分>平均分数≥85分的,减扣当月承包金额的10%;85分>平均分数≥80分的,减扣当月承包金额20%。 3、平均分数<80分为不合格:80分>平均分数≥70分,减扣当月承包金额30%;平均分数<70分,按实际得分比例支付承包金额(如得分65分的,支付当月承包金额的65%);同时还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约谈和警告。 四)解除合同 1、乙方合同期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五个月评为基本合格以下(含基本合格)的,或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评为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 2、在重要庆典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因垃圾清运保洁质量较差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 3、在服务期内被解除合同的乙方,不得继续参加甲方的相关保洁服务项目活动。 五)《晋江市安海镇村级垃圾清运保洁作业及处罚标准》: 1、负责区域内的垃圾桶每日至少转运一次,主道路每日转运两次,不得遗漏,并且须清理桶边垃圾;发现转运次数不够的每次扣罚5000元;发现桶边垃圾未清理的每次扣罚500元。 2、每日上午8:00前完成一次转运工作,主道路下午14:30前完成二次转运;否则每次扣罚500元。 3、垃圾桶损坏、掉漆、遗失及时上报更换;否则每次扣罚200元。 4、不得焚烧垃圾、蓄意破坏、推倒垃圾桶;否则每次扣罚200元。 5、上班时间遵守交通规则;否则每次扣罚200元。 6、安海镇范围内不得做与本项目垃圾转运无关的工作,未经甲方批准同意不得私下承接其他环卫工作;否则每次扣罚1000元。 7、转运时遇到特殊情况无法转运(如:道路堵塞)及时上报;否则视为违规。 8、上班时穿戴工作服,吊桶人员佩戴安全帽;否则每次每人扣罚100元。 9、垃圾桶按位摆放、按班清掏(清掏后应确保回位)、按时清洗(除重要庆典活动或节假日清洗、上级检查或考评前清洗、重要路段污物较多时清洗外,日常还须每个季度清洗一遍),及时清理垃圾桶周边的各种垃圾、杂物和污水;否则每次扣罚1000元。 10、及时按要求增加垃圾桶或更换新的垃圾桶,及时把垃圾桶运至指定的摆设点,并回收旧垃圾桶至指定地点;否则每次扣罚500元。 11、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驾驶员及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经验丰富,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并每次扣罚200元。 12、遇有重大检查或活动,必须无条件按照甲方的要求调整车辆和人员对指定场所或地点加强清运,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否则每次扣罚1000元。 13、未按投标的作业服务承诺履行的每次扣200-500元。 14、未按承诺为所有人员购买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的(社保医疗、商业医疗除外)的每次每人扣200元。 15、未按承诺为所有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的每次每人扣罚300元。 16、符合清运保洁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否则按违规处理。 17、经查乙方若有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甲方可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未及时整改的加倍处罚;同一地点出现二次或以上投诉的加倍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追究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注:乙方存在以上行为,除按招标文件扣分外,以上处罚的款项乙方应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如未及时缴纳,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或合同款中扣除。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晋江市安海镇人民政府 乙方: 石狮市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晋江市安海镇成功东路1号 住所: 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八七路2169号力鹏国际中心A栋5楼502
单位负责人: 黄胜鑫 单位负责人: 朱世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0595-85780272
联系方法: 1537798933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灵秀支行
账号: 账号: 158620100100035282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2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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