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酒钢集团科力耐材9月份拉法基水泥等集中采购
金额
-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2/09/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酒钢集团科力耐材9月份拉法基水泥等集中采购
1.供货范围和名称:热塑(固)性酚醛树脂供需双方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就供方所提供的相关原料、产品和技术服务,保证其质量性能稳定,满足需方使用要求,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方: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供货技术协议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备注:部分指标根据天气气候变化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临时调整。镁碳砖用热塑性酚醛树脂的理化指标2.1.1本产品应符合下表要求:2.1技术质量标准要求2.需方使用条件和要求
2.2.1检测、检验、验收方法均执行GB/YB标准规定。2.2检验、验收标准2.1.3包装桶上必须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内容。2.1.2包装必须使用干净的油桶,大小一致,每桶不超出250公斤。塞棒用热固性酚醛树脂的理化指标
3.1.1供方原料不符合协议第2条中任意条款之一时,需方有权均将其判定为不合格品。3.1需方权利和义务3.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2.2.4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可降级使用品时,供方全额承担差价损失部分。2.2.3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品时,需方在一周内将检测结果告知供方。供方一周内给予反馈,否则视为认可使用方的判定。2.2.2检验、验收结果判定,依据需方检验、检测结果或外观检查验收或使用结果为准。
3.2供方权利和义务3.1.6供方所供货物质量标准连续达不到协议要求的,需方有权建议采购部门终止合同履行。3.1.5因供方供货发生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将该批次原料全部作为不合格品处理,并有权将其评价为不合格供方。3.1.4需方有权对供方不达标原料和服务执行违约考核。3.1.3需方有义务将原料检测和验收结果及使用结果告知供方。3.1.2供方原料不合格情况下,经需方判定可降级使用但供方拒不同意签字认可,或经需方判定不可降级使用的,需方有权进行退货处理。
3.2.6供方有义务按照需方原料月需求计划对所供原料及时供货。3.2.5供方有义务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技术质量指标不达标分析会议,及因原料质量造成的生产、质量等事故分析会议。3.2.4供方有义务按照GB/YB标准规定,对所供货原料进行标识、包装、储存和运输,对需方有特殊要求的,供方有义务无条件执行。3.2.3供方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每一批次原料的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等。3.2.2供方有义务在双方确认的违约考核报告中签字。3.2.1供方在不认可需方判定结果的情况下,一周内有权向需方提出申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双方人员共同取样在原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4.1.4外观、PH值、游离酚、游离醛不合格,每吨考核100元。4.1.3当热固性酚醛树脂残碳指标不达标,34%≤残碳含量<35%,每吨索赔供货价的5%,33%<残碳含量<34%,每吨索赔供货价的10%;其他指标每项不合格,每项每吨索赔100元。4.1.2当热塑性酚醛树脂残碳指标不达标,39%≤残碳含量<40%,每吨索赔供货价的5%,38%<残碳含量<39%,每吨索赔供货价的10%;其他指标每项不合格,每项每吨索赔100元。4.1.1供货标识、包装、质量保证书不符合标准要求,每项每吨考核供方100元。4.1技术指标、质量要求不达标。4.发生下列情况时,需方按照实际使用量对供方执行违约考核
4.2其它违约考核4.1.6.3当热固性酚醛树脂残碳低于33%时,进行退货处理。4.1.6.2当热塑性酚醛树脂残碳低于38%时,进行退货处理。4.1.6.1判定不合格且投入使用后影响产品质量的原料4.1.6以下情况做退货处理4.1.5判断为不合格的原料,需方认为可以使用的执行以上违约条款,若指标达到供方供应的低等级的原料指标,进行降级考核,降级的原料按照违约金额=同批次供货量×(原等级价格-降级后对应合同价格)进行结算。
4.2.4供方服务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现场分析会议,并不积极配合需方技术质量要求整改,每次考核供方5000元。4.2.3因供方所供货物质量不达标,造成需方的产品质量事故,根据需方事故分析报告所明确的承担责任,其中供方主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70%;供方次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30%;事故责任界定不清,供需双方各承担事故损失的50%。4.2.2.2若供方所供原料断货,影响需方生产,自断货之日起,每项每天考核10000元。4.2.2.1若供方所供原料未按当月需求计划供货,每项每次考核5000元。4.2.2供货不及时考核:4.2.1供方要求指标复检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全额承担。
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本协议解释权归需方所有。7.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发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起诉。6.本协议与对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授权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正式生效,此前签订的相关协议同时废止。5.协议有效期限: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4.3对供货单位违约考核,双方确认后均在结算中扣减。
签订日期:20年月日供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供方:签订日期:20年月日需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1.供货范围和名称:高纯树脂粉供需双方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就供方所提供的相关原料、产品和技术服务,保证其质量性能稳定,满足需方使用要求,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方: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供货技术协议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1.3包装袋上必须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内容。2.1.2固化剂及气味等要求:要求树脂粉加入固化剂乌洛托品,但在正常环境下不能结块,若因特殊原因没有加固化剂必须告知用户。烘烤中不能有刺鼻性的气味,制作的干式料不容易粘模具。2.1.1本产品应符合下表要求:2.1技术质量标准要求2.需方使用条件和要求
2.2.4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可降级使用品时,供方全额承担差价损失部分。2.2.3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品时,需方在一周内将检测结果告知供方。供方一周内给予反馈,否则视为认可使用方的判定。2.2.2检验、验收结果判定,依据需方检验、检测结果或外观检查验收或使用结果为准。2.2.1检测、检验、验收方法均执行GB/YB标准规定。2.2检验、验收标准2.1.4包装用内衬塑料内胆的编织袋或三层复合牛皮纸袋包装,塑料内胆用严密,包装时将内袋内空气排出出,扎紧封口,防止吸潮、编织袋或牛皮纸袋用缝包机封口,并用封口胶带粘牢。其它包装要求符合GB/YB标准规定。要求小袋套吨袋包装。
3.1.4需方有权对供方不达标原料和服务执行违约考核。3.1.3需方有义务将原料检测和验收结果及使用结果告知供方。3.1.2供方原料不合格情况下,经需方判定可降级使用但供方拒不同意签字认可,或经需方判定不可降级使用的,需方有权进行退货处理。3.1.1供方原料不符合协议第2条中任意条款之一时,需方有权均将其判定为不合格品。3.1需方权利和义务3.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
3.2.3供方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每一批次原料的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等。3.2.2供方有义务在双方确认的违约考核报告中签字。3.2.1供方在不认可需方判定结果的情况下,一周内有权向需方提出申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双方人员共同取样在原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作为最终检验结果。3.2供方权利和义务3.1.6供方所供货物质量标准连续达不到协议要求的,需方有权建议采购部门终止合同履行。3.1.5因供方供货发生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将该批次原料全部作为不合格品处理,并有权将其评价为不合格供方。
4.1.1第一次供货必须进行产品试验,试验包数不低于5个,试验合格后方可供货。4.1技术指标、质量要求不达标4.发生下列情况时,需方按照实际使用量对供方执行违约考核3.2.6供方有义务按照需方原料月需求计划对所供原料及时供货。3.2.5供方有义务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技术质量指标不达标分析会议,及因原料质量造成的生产、质量等事故分析会议。3.2.4供方有义务按照GB/YB标准规定,对所供货原料进行标识、包装、储存和运输,对需方有特殊要求的,供方有义务无条件执行。
4.1.7.1判定不合格且投入使用后影响产品质量的原料。4.1.7以下情况做退货处理4.1.5当供货的树脂加入量(渣线干式料加入量为2.5%;包壁干式料加入量为3%)不能满足要求,若提高加入量可以达到性能指标,进行降级使用,超出部分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部分费用与指标考核结算时一并扣除。4.1.4当残碳指标不达标且不影响加入量时,49%≤残碳含量≤50%,免于追责,判定为合格,48%≤残碳含量≤49%,每吨索赔供货价的3%;其他指标每项不合格,每项每吨索赔200元。4.1.3供货标识、包装、质量保证书不符合标准要求,每项每吨考核供方100元。4.1.2供货原料粒度不达标、有夹杂、结块严重等异常情况,每批次、每吨考核供方200元。
4.2.2供货不及时考核:4.2.1供方要求指标复检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全额承担。4.2其它违约考核4.1.7.4现场使用时有刺鼻性气味,大量烟气影响作业人员施工,进行退货处理。4.1.7.3降级的原料增加加入量仍无法满足指标要求,进行退货处理。4.1.7.2当残碳低于48%时,进行退货处理。
5.协议有效期限: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4.3对供货单位违约考核,双方确认后均在结算中扣减。4.2.4供方服务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现场分析会议,并不积极配合需方技术质量要求整改,每次考核供方5000元。4.2.3因供方所供货物质量不达标,造成需方的产品质量事故,根据需方事故分析报告所明确的承担责任,其中供方主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70%;供方次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30%;事故责任界定不清,供需双方各承担事故损失的50%。4.2.2.2若供方所供原料断货,影响需方生产,自断货之日起,每项每天考核10000元。4.2.2.1若供方所供原料未按当月需求计划供货,每项每次考核5000元。
签订日期:20年月日需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本协议解释权归需方所有。7.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发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起诉。6.本协议与对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授权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正式生效,此前签订的相关协议同时废止。
签订日期:20年月日供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供方:
1.供货范围和名称:锂基膨润土供需双方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就供方所提供的相关原料、产品和技术服务,保证其质量性能稳定,满足需方使用要求,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方: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供货技术协议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1.3包装袋上必须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内容。2.1.2粒度要求:细粉一次性通过率大于90%。2.1.1理化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2.1技术质量标准要求2.需方使用条件和要求
2.2.4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可降级使用品时,供方全额承担差价损失部分。2.2.3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品时,需方在一周内将检测结果告知供方。供方一周内给予反馈,否则视为认可使用方的判定。2.2.2检验、验收结果判定,依据需方检验、检测结果或外观检查验收或使用结果为准。2.2.1检测、检验、验收方法均执行GB/YB标准规定。2.2检验、验收标准2.1.4粉料必须防潮包装,包装袋均不准破损,其它包装要求符合GB/YB标准规定。
3.1.4需方有权对供方不达标原料和服务执行违约考核。3.1.3需方有义务将原料检测和验收结果及使用结果告知供方。3.1.2供方原料不合格情况下,经需方判定可降级使用但供方拒不同意签字认可,或经需方判定不可降级使用的,需方有权进行退货处理。3.1.1供方原料不符合协议第2条中任意条款之一时,需方有权均将其判定为不合格品。3.1需方权利和义务3.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
3.2.3供方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每一批次原料的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等。3.2.2供方有义务在双方确认的违约考核报告中签字。3.2.1供方在不认可需方判定结果的情况下,一周内有权向需方提出申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双方人员共同取样在原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作为最终检验结果。3.2供方权利和义务3.1.6供方所供货物质量标准连续达不到协议要求的,需方有权建议采购部门终止合同履行。3.1.5因供方供货发生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将该批次原料全部作为不合格品处理,并有权将其评价为不合格供方。
4.1.1供货原料粒度不达标、有夹杂、混装等异常情况,每批次、每吨考核供方200元。4.1技术指标、质量要求不达标4.发生下列情况时,需方按照实际使用量对供方执行违约考核3.2.6供方有义务按照需方原料月需求计划对所供原料及时供货。3.2.5供方有义务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技术质量指标不达标分析会议,及因原料质量造成的生产、质量等事故分析会议。3.2.4供方有义务按照GB/YB标准规定,对所供货原料进行标识、包装、储存和运输,对需方有特殊要求的,供方有义务无条件执行。
4.1.6.1判定不合格且投入使用后影响产品质量的原料。4.1.6以下情况做退货处理4.1.5判断为不合格的原料,需方认为可以使用的执行以上违约条款,若指标达到供方供应的低等级的原料指标,进行降级考核,降级的原料按照违约金额=同批次供货量×(原等级价格-降级后对应合同价格)进行结算。4.1.4水分含量、2h吸水率不合格每吨考核200元。4.1.3蒙脱石含量不合格每吨考核供货价的5%。4.1.2供货标识、包装、质量保证书不符合标准要求,每项每吨考核供方100元。
4.2.3因供方所供货物质量不达标,造成需方的产品质量事故,根据需方事故分析报告所明确的承担责任,其中供方主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70%;供方次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30%;事故责任界定不清,供需双方各承担事故损失的50%。4.2.2.2若供方所供原料断货,影响需方生产,自断货之日起,每项每天考核10000元。4.2.2.1若供方所供原料未按当月需求计划供货,每项每次考核5000元。4.2.2供货不及时考核:4.2.1供方要求指标复检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全额承担。4.2其它违约考核
8.本协议解释权归需方所有。7.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发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起诉。6.本协议与对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授权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正式生效,此前签订的相关协议同时废止。5.协议有效期限: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4.3对供货单位违约考核,双方确认后均在结算中扣减。4.2.4供方服务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现场分析会议,并不积极配合需方技术质量要求整改,每次考核供方5000元。
签订日期:20年月日供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供方:签订日期:20年月日需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供货范围和名称:白刚玉供需双方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就供方所提供的相关原料、产品和技术服务,保证其质量性能稳定,满足需方使用要求,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方: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供货技术协议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1.2粒度要求:颗粒料通过标准筛的筛上、筛下料均不大于10%,其中0-1mm骨料筛下过180目标准筛。细粉一次性通过率大于90%。备注:WFA:为白刚玉代号。2.1.1产品理化指标要求如下:2.1技术质量标准要求2.需方使用条件和要求
2.2.3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品时,需方在一周内将检测结果告知供方。供方一周内给予反馈,否则视为认可使用方的判定。2.2.2检验、验收结果判定,依据需方检验、检测结果或外观检查验收或使用结果为准。2.2.1检测、检验、验收方法均执行GB/YB标准规定。2.2检验、验收标准2.1.40-1mm及粉料必须防潮包装,包装袋均不准破损,其它包装要求符合GB/YB标准规定。2.1.3包装袋上必须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内容。
3.1.3需方有义务将原料检测和验收结果及使用结果告知供方。3.1.2供方原料不合格情况下,经需方判定可降级使用但供方拒不同意签字认可,或经需方判定不可降级使用的,需方有权进行退货处理。3.1.1供方原料不符合协议第2条中任意条款之一时,需方有权均将其判定为不合格品。3.1需方权利和义务3.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2.2.4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可降级使用品时,供方全额承担差价损失部分。
3.2.2供方有义务在双方确认的违约考核报告中签字。3.2.1供方在不认可需方判定结果的情况下,一周内有权向需方提出申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双方人员共同取样在原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作为最终检验结果。3.2供方权利和义务3.1.6供方所供货物质量标准连续达不到协议要求的,需方有权建议采购部门终止合同履行。3.1.5因供方供货发生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将该批次原料全部作为不合格品处理,并有权将其评价为不合格供方。3.1.4需方有权对供方不达标原料和服务执行违约考核。
4.1技术指标、质量要求不达标4.发生下列情况时,需方按照实际使用量对供方执行违约考核3.2.6供方有义务按照需方原料月需求计划对所供原料及时供货。3.2.5供方有义务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技术质量指标不达标分析会议,及因原料质量造成的生产、质量等事故分析会议。3.2.4供方有义务按照GB/YB标准规定,对所供货原料进行标识、包装、储存和运输,对需方有特殊要求的,供方有义务无条件执行。3.2.3供方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每一批次原料的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等。
4.1.6判断为不合格的原料,需方认为可以使用的执行以上违约条款,若指标达到供方供应的低等级的原料指标,进行降级考核,降级的原料按照违约金额=同批次供货量×(原等级价格-降级后对应合同价格)进行结算。4.1.5其它化学成分每项指标不合格,每项每吨索赔100元。4.1.4颗粒体密不合格,每降低0.05g/cm3考核供货价5%,不足0.05g/cm3按照0.05g/cm3进行计算。4.1.3Al2O3含量不合格,每降低0.5个百分点每吨考核供货价5%,不足0.5个百分点按照0.5个百分点进行计算。4.1.2供货标识、包装、质量保证书不符合标准要求,每项每吨考核供方100元。4.1.1供货原料粒度不达标、有夹杂、混装等异常情况,每批次、每吨考核供方200元。
4.2.2.1若供方所供原料未按当月需求计划供货,每项每次考核5000元。4.2.2供货不及时考核:4.2.1供方要求指标复检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全额承担。4.2其它违约考核4.1.7.1判定不合格且投入使用后影响产品质量的原料。4.1.7以下情况做退货处理
6.本协议与对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授权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正式生效,此前签订的相关协议同时废止。5.协议有效期限: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4.3对供货单位违约考核,双方确认后均在结算中扣减。4.2.4供方服务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现场分析会议,并不积极配合需方技术质量要求整改,每次考核供方5000元。4.2.3因供方所供货物质量不达标,造成需方的产品质量事故,根据需方事故分析报告所明确的承担责任,其中供方主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70%;供方次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30%;事故责任界定不清,供需双方各承担事故损失的50%。4.2.2.2若供方所供原料断货,影响需方生产,自断货之日起,每项每天考核10000元。
供方:签订日期:20年月日需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本协议解释权归需方所有。7.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发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起诉。
签订日期:20年月日供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1.供货范围和名称:羧甲基纤维素供需双方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就供方所提供的相关原料、产品和技术服务,保证其质量性能稳定,满足需方使用要求,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方: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供货技术协议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1.3包装袋上必须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内容。2.1.2产品中不准混入其他杂质。2.1.1产品理化指标要求如下:2.1技术质量标准要求2.需方使用条件和要求
2.2.4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可降级使用品时,供方全额承担差价损失部分。2.2.3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品时,需方在一周内将检测结果告知供方。供方一周内给予反馈,否则视为认可使用方的判定。2.2.2检验、验收结果判定,依据需方检验、检测结果或外观检查验收或使用结果为准。2.2.1检测、检验、验收方法均执行GB/YB标准规定。2.2检验、验收标准2.1.40-1mm及粉料必须防潮包装,包装袋均不准破损,其它包装要求符合GB/YB标准规定。
3.1.4需方有权对供方不达标原料和服务执行违约考核。3.1.3需方有义务将原料检测和验收结果及使用结果告知供方。3.1.2供方原料不合格情况下,经需方判定可降级使用但供方拒不同意签字认可,或经需方判定不可降级使用的,需方有权进行退货处理。3.1.1供方原料不符合协议第2条中任意条款之一时,需方有权均将其判定为不合格品。3.1需方权利和义务3.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
3.2.3供方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每一批次原料的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等。3.2.2供方有义务在双方确认的违约考核报告中签字。3.2.1供方在不认可需方判定结果的情况下,一周内有权向需方提出申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双方人员共同取样在原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作为最终检验结果。3.2供方权利和义务3.1.6供方所供货物质量标准连续达不到协议要求的,需方有权建议采购部门终止合同履行。3.1.5因供方供货发生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将该批次原料全部作为不合格品处理,并有权将其评价为不合格供方。
4.1.1供货原料粒度不达标、夹杂、混装等,每批次每吨考核200元。4.1技术指标、质量要求不达标4.发生下列情况时,需方按照实际使用量对供方执行违约考核3.2.6供方有义务按照需方原料月需求计划对所供原料及时供货。3.2.5供方有义务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技术质量指标不达标分析会议,及因原料质量造成的生产、质量等事故分析会议。3.2.4供方有义务按照GB/YB标准规定,对所供货原料进行标识、包装、储存和运输,对需方有特殊要求的,供方有义务无条件执行。
4.1.6.1判定不合格且投入使用后影响产品质量的原料。4.1.6以下情况做退货处理4.1.5判断为不合格的原料,需方认为可以使用的执行以上违约条款,若指标达到供方供应的低等级的原料指标,进行降级考核,降级的原料按照违约金额=同批次供货量×(原等级价格-降级后对应合同价格)进行结算。4.1.4凝胶温度、甲氧基含量、水不溶物、取代度、水分、黏度不合格每项每吨考核200元。4.1.3外观不合格每吨考核200元4.1.2供货标识、包装、质量保证书不符合标准要求,每项每吨考核100元。
4.2.3因供方所供货物质量不达标,造成需方的产品质量事故,根据需方事故分析报告所明确的承担责任,其中供方主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70%;供方次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30%;事故责任界定不清,供需双方各承担事故损失的50%。4.2.2.2若供方所供原料断货,影响需方生产,自断货之日起,每项每天考核10000元。4.2.2.1若供方所供原料未按当月需求计划供货,每项每次考核5000元。4.2.2供货不及时考核:4.2.1供方要求指标复检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全额承担。4.2其它违约考核
8.本协议解释权归需方所有。7.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发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起诉。6.本协议与对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授权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正式生效,此前签订的相关协议同时废止。5.协议有效期限: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4.3对供货单位违约考核,双方确认后均在结算中扣减。4.2.4供方服务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现场分析会议,并不积极配合需方技术质量要求整改,每次考核供方5000元。
签订日期:20年月日供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供方:签订日期:20年月日需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供货范围和名称:粘土供需双方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就供方所提供的相关原料、产品和技术服务,保证其质量性能稳定,满足需方使用要求,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方: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供货技术协议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1.40-1mm及粉料必须防潮包装,包装袋均不准破损,其它包装要求符合GB/YB标准规定。2.1.3包装袋上必须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内容。2.1.2粒度要求:细粉一次性通过率大于90%。2.1.1产品理化指标:Al2O3≥12%。2.1技术质量标准要求2.需方使用条件和要求
3.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2.2.4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可降级使用品时,供方全额承担差价损失部分。2.2.3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品时,需方在一周内将检测结果告知供方。供方一周内给予反馈,否则视为认可使用方的判定。2.2.2检验、验收结果判定,依据需方检验、检测结果或外观检查验收或使用结果为准。2.2.1检测、检验、验收方法均执行GB/YB标准规定。2.2检验、验收标准
3.1.5因供方供货发生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将该批次原料全部作为不合格品处理,并有权将其评价为不合格供方。3.1.4需方有权对供方不达标原料和服务执行违约考核。3.1.3需方有义务将原料检测和验收结果及使用结果告知供方。3.1.2供方原料不合格情况下,经需方判定可降级使用但供方拒不同意签字认可,或经需方判定不可降级使用的,需方有权进行退货处理。3.1.1供方原料不符合协议第2条中任意条款之一时,需方有权均将其判定为不合格品。3.1需方权利和义务
3.2.4供方有义务按照GB/YB标准规定,对所供货原料进行标识、包装、储存和运输,对需方有特殊要求的,供方有义务无条件执行。3.2.3供方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每一批次原料的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等。3.2.2供方有义务在双方确认的违约考核报告中签字。3.2.1供方在不认可需方判定结果的情况下,一周内有权向需方提出申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双方人员共同取样在原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作为最终检验结果。3.2供方权利和义务3.1.6供方所供货物质量标准连续达不到协议要求的,需方有权建议采购部门终止合同履行。
4.1.2供货标识、包装、质量保证书不符合标准要求,每项每吨考核供方50元。4.1.1供货原料粒度不达标、有夹杂、混装等异常情况,每批次、每吨考核供方50元。4.1技术指标、质量要求不达标4.发生下列情况时,需方按照实际使用量对供方执行违约考核3.2.6供方有义务按照需方原料月需求计划对所供原料及时供货。3.2.5供方有义务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技术质量指标不达标分析会议,及因原料质量造成的生产、质量等事故分析会议。
4.2.1供方要求指标复检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全额承担。4.2其它违约考核4.1.5.1判定不合格且投入使用后影响产品质量的原料。4.1.5以下情况做退货处理4.1.4判断为不合格的原料,需方认为可以使用的执行以上违约条款,若指标达到供方供应的低等级的原料指标,进行降级考核,降级的原料按照违约金额=同批次供货量×(原等级价格-降级后对应合同价格)进行结算。4.1.3Al2O3含量不合格,每吨考核100元。
4.3对供货单位违约考核,双方确认后均在结算中扣减。4.2.4供方服务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现场分析会议,并不积极配合需方技术质量要求整改,每次考核供方5000元。4.2.3因供方所供货物质量不达标,造成需方的产品质量事故,根据需方事故分析报告所明确的承担责任,其中供方主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70%;供方次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30%;事故责任界定不清,供需双方各承担事故损失的50%。4.2.2.2若供方所供原料断货,影响需方生产,自断货之日起,每项每天考核10000元。4.2.2.1若供方所供原料未按当月需求计划供货,每项每次考核5000元。4.2.2供货不及时考核:
需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本协议解释权归需方所有。7.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发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起诉。6.本协议与对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授权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正式生效,此前签订的相关协议同时废止。5.协议有效期限: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签订日期:20年月日供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供方:签订日期:20年月日
1.供货范围和名称:中温沥青供需双方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就供方所提供的相关原料、产品和技术服务,保证其质量性能稳定,满足需方使用要求,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方: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供货技术协议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2检验、验收标准2.1.2不允许混入其他任何外来杂质。2.1.1化学成份应符合下表规定2.1技术要求2.需方使用条件和要求
3.1需方权利和义务3.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2.2.4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可降级使用品时,供方全额承担差价损失部分。2.2.3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品时,需方在一周内将检测结果告知供方。供方一周内给予反馈,否则视为认可使用方的判定。2.2.2检验、验收结果判定,依据需方检验、检测结果或外观检查验收或使用结果为准。2.2.1检测、检验、验收方法均执行GB/YB标准规定。
3.1.6供方所供货物质量标准连续达不到协议要求的,需方有权建议采购部门终止合同履行。3.1.5因供方供货发生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将该批次原料全部作为不合格品处理,并有权将其评价为不合格供方。3.1.4需方有权对供方不达标原料和服务执行违约考核。3.1.3需方有义务将原料检测和验收结果及使用结果告知供方。3.1.2供方原料不合格情况下,经需方判定可降级使用但供方拒不同意签字认可,或经需方判定不可降级使用的,需方有权进行退货处理。3.1.1供方原料不符合协议第2条中任意条款之一时,需方有权均将其判定为不合格品。
3.2.5供方有义务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技术质量指标不达标分析会议,及因原料质量造成的生产、质量等事故分析会议。3.2.4供方有义务按照GB/YB标准规定,对所供货原料进行标识、包装、储存和运输,对需方有特殊要求的,供方有义务无条件执行。3.2.3供方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每一批次原料的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等。3.2.2供方有义务在双方确认的违约考核报告中签字。3.2.1供方在不认可需方判定结果的情况下,一周内有权向需方提出申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双方人员共同取样在原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作为最终检验结果。3.2供方权利和义务
4.1.3技术指标不达标4.1.2供方所供货物技术质量指标其中一项不达标,但判定为可降等级使用的,可按照对应级别合同价格在结算扣量。计算依据:违约考核金额=同批次供货量×(原等级价格-降级后对应合同价格)。4.1.1包装要求:要求散装供货,附质保书,在质保书中注明产品相应指标、厂家、日期、规格型号、原料名称,不符合标准要求,每批次、每吨考核供方100元。4.1相关质量参数不达标要求。4.发生下列情况时,需方按照实际使用量对供方执行违约考核3.2.6供方有义务按照需方原料月需求计划对所供原料及时供货。
4.1.3.5甲苯不溶物低于18%或高于23%时视为不合格品做退货处理。4.1.3.4喹啉不溶物>10%时视为不合格品做退货处理。4.1.3.3挥发份低于60%或高于65%时视为不合格品做退货处理。4.1.3.3软化点不合格,软化点在82℃-84℃(含82℃)时降级使用,考核货款的10%,软化点在86℃-88℃(含88℃)时降级使用考核货款的10%,软化点低于82℃或高于88℃时视为不合格品做退货处理。4.1.3.2水份指标不合格,水份在5%-6%(含6%)时降级使用考核货款的5%,水份在6%-7%(含7%)时降级使用考核货款的10%,水份在7%-8%(含8%)时降级使用考核货款的15%,水份>8%时视为不合格品做退货处理。4.1.3.1灰份含量不合格,灰份在3%-3.5%(含3.5%)时降级使用考核货款的5%,灰份在3.5%-4%(含4%)时降级使用考核货款的10%,灰份>4%时视为不合格品做退货处理。
4.2.2.2若供方所供原料断货,影响需方生产,自断货之日起,每项每天考核10000元。4.2.2.1若供方所供原料未按当月需求计划供货,每项每次考核5000元。4.2.2供货不及时考核:4.2.1供方要求指标复检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全额承担。4.2其它违约考核4.1.3.6结焦值<50%时视为不合格品做退货处理。
7.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发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起诉。6.本协议与对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授权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正式生效,此前签订的相关协议同时废止。5.协议有效期限: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4.3对供货单位违约考核,双方确认后均在结算中扣减。4.2.4供方服务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现场分析会议,并不积极配合需方技术质量要求整改,每次考核供方5000元。4.2.3因供方所供货物质量不达标,造成需方的产品质量事故,根据需方事故分析报告所明确的承担责任,其中供方主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70%;供方次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30%;事故责任界定不清,供需双方各承担事故损失的50%。
供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供方:签订日期:20年月日需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本协议解释权归需方所有。
签订日期:20年月日
1.供货范围和名称:树脂增强剂供需双方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就供方所提供的相关原料和技术服务,保证其质量性能稳定,满足需方使用要求,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方: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供货技术协议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1.3包装必须用塑料桶包装,其他要求符合GB/YB标准规定。2.1.2包装袋上必须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内容。树脂增强剂:一种塞棒专用的树脂增强剂,PH=6-8,牌号为:Tego50。2.1.1、产品理化指标要求如下:2.1技术质量标准要求2.需方使用条件和要求
3.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2.2.4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可降级使用品时,供方全额承担差价损失部分。2.2.3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品时,需方在一周内将检测结果告知供方。供方一周内给予反馈,否则视为认可使用方的判定。2.2.2检验、验收结果判定,依据需方检验、检测结果或外观检查验收或使用结果为准。2.2.1检测、检验、验收方法均执行GB/YB标准规定。2.2检验、验收标准
3.1.5因供方供货发生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将该批次原料全部作为不合格品处理,并有权将其评价为不合格供方。3.1.4需方有权对供方不达标原料和服务执行违约考核。3.1.3需方有义务将原料检测和验收结果及使用结果告知供方。3.1.2供方原料不合格情况下,经需方判定可降级使用但供方拒不同意签字认可,或经需方判定不可降级使用的,需方有权进行退货处理。3.1.1供方原料不符合协议第2条中任意条款之一时,需方有权均将其判定为不合格品。3.1需方权利和义务
3.2.4供方有义务按照GB/YB标准规定,对所供货原料进行标识、包装、储存和运输,对需方有特殊要求的,供方有义务无条件执行。3.2.3供方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每一批次原料的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等。3.2.2供方有义务在双方确认的违约考核报告中签字。3.2.1供方在不认可需方判定结果的情况下,一周内有权向需方提出申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双方人员共同取样在原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作为最终检验结果。3.2供方权利和义务3.1.6供方所供货物质量标准连续达不到协议要求的,需方有权建议采购部门终止合同履行。
4.1.2供货标识、包装、质量保证书不符合标准要求,每项每吨考核供方100元。4.1.1供货原料粒度不达标、有夹杂、混装等异常情况,每批次、每吨考核供方200元。4.1技术指标、质量要求不达标4.发生下列情况时,需方按照实际使用量对供方执行违约考核3.2.6供方有义务按照需方原料月需求计划对所供原料及时供货。3.2.5供方有义务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技术质量指标不达标分析会议,及因原料质量造成的生产、质量等事故分析会议。
4.2.2.2若供方所供原料断货,影响需方生产,自断货之日起,每项每天考核10000元。4.2.2.1若供方所供原料未按当月需求计划供货,每项每次考核5000元。4.2.2供货不及时考核:4.2.1供方要求指标复检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全额承担。4.2其它违约考核4.1.3判定不合格且投入使用后影响产品质量的原料进行退货处理。
7.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发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起诉。6.本协议与对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授权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正式生效,此前签订的相关协议同时废止。5.协议有效期限: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4.3对供货单位违约考核,双方确认后均在结算中扣减。4.2.4供方服务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现场分析会议,并不积极配合需方技术质量要求整改,每次考核供方5000元。4.2.3因供方所供货物质量不达标,造成需方的产品质量事故,根据需方事故分析报告所明确的承担责任,其中供方主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70%;供方次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30%;事故责任界定不清,供需双方各承担事故损失的50%。
供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供方:签订日期:20年月日需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本协议解释权归需方所有。
签订日期:20年月日
1.供货范围和名称:99石英砂(GSN99B)、95石英砂(GSN95)供需双方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就供方所提供的相关原料、产品和技术服务,保证其质量性能稳定,满足需方使用要求,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方: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供货技术协议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1.3包装袋上必须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内容。2.1.2粒度要求:颗粒料通过标准筛的筛上、筛下料均不大于10%,其中0-1mm骨料筛下过180目标准筛;细粉一次性通过率大于90%。2.1.1、产品理化指标要求如下:2.1技术质量标准要求2.需方使用条件和要求
2.2.4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可降级使用品时,供方全额承担差价损失部分。2.2.3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品时,需方在一周内将检测结果告知供方。供方一周内给予反馈,否则视为认可使用方的判定。2.2.2检验、验收结果判定,依据需方检验、检测结果或外观检查验收或使用结果为准。2.2.1检测、检验、验收方法均执行GB/YB标准规定。2.2检验、验收标准2.1.40-1mm及粉料必须防潮包装,包装袋均不准破损,其它包装要求符合GB/YB标准规定。
3.1.4需方有权对供方不达标原料和服务执行违约考核。3.1.3需方有义务将原料检测和验收结果及使用结果告知供方。3.1.2供方原料不合格情况下,经需方判定可降级使用但供方拒不同意签字认可,或经需方判定不可降级使用的,需方有权进行退货处理。3.1.1供方原料不符合协议第2条中任意条款之一时,需方有权均将其判定为不合格品。3.1需方权利和义务3.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
3.2.3供方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每一批次原料的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等。3.2.2供方有义务在双方确认的违约考核报告中签字。3.2.1供方在不认可需方判定结果的情况下,一周内有权向需方提出申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双方人员共同取样在原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作为最终检验结果。3.2供方权利和义务3.1.6供方所供货物质量标准连续达不到协议要求的,需方有权建议采购部门终止合同履行。3.1.5因供方供货发生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将该批次原料全部作为不合格品处理,并有权将其评价为不合格供方。
4.1.1供货原料粒度不达标、有夹杂、混装等异常情况,每批次、每吨考核供方200元。4.1技术指标、质量要求不达标4.发生下列情况时,需方按照实际使用量对供方执行违约考核3.2.6供方有义务按照需方原料月需求计划对所供原料及时供货。3.2.5供方有义务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技术质量指标不达标分析会议,及因原料质量造成的生产、质量等事故分析会议。3.2.4供方有义务按照GB/YB标准规定,对所供货原料进行标识、包装、储存和运输,对需方有特殊要求的,供方有义务无条件执行。
4.1.6.1判定不合格且投入使用后影响产品质量的原料。4.1.6以下情况做退货处理4.1.5判断为不合格的原料,需方认为可以使用的执行以上违约条款,若指标达到供方供应的低等级的原料指标,进行降级考核,降级的原料按照违约金额=同批次供货量×(原等级价格-降级后对应合同价格)进行结算。4.1.4其它每项指标不合格,每项每吨索赔100元。4.1.3Si02含量不合格,每降低1%,考核供货价5%。不足1%按照1个百分点进行计算。4.1.2供货标识、包装、质量保证书不符合标准要求,每项每吨考核供方100元。
4.2.3因供方所供货物质量不达标,造成需方的产品质量事故,根据需方事故分析报告所明确的承担责任,其中供方主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70%;供方次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30%;事故责任界定不清,供需双方各承担事故损失的50%。4.2.2.2若供方所供原料断货,影响需方生产,自断货之日起,每项每天考核10000元。4.2.2.1若供方所供原料未按当月需求计划供货,每项每次考核5000元。4.2.2供货不及时考核:4.2.1供方要求指标复检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全额承担。4.2其它违约考核
8.本协议解释权归需方所有。7.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发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起诉。6.本协议与对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授权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正式生效,此前签订的相关协议同时废止。5.协议有效期限: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4.3对供货单位违约考核,双方确认后均在结算中扣减。4.2.4供方服务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现场分析会议,并不积极配合需方技术质量要求整改,每次考核供方5000元。
签订日期:20年月日供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供方:签订日期:20年月日需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供货范围和名称:棕刚玉供需双方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就供方所提供的相关原料、产品和技术服务,保证其质量性能稳定,满足需方使用要求,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方: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供货技术协议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1.2粒度要求:颗粒料通过标准筛的筛上、筛下料均不大于10%,其中0-1mm骨料筛下过180目标准筛;细粉一次性通过率大于90%。Al2O3TiO2Fe2O3C体积密度(g/cm3)≥94.5≤3.5≤0.5≤0.23.7Al2O3TiO2Fe2O3C体积密度(g/cm3)≥94.5≤3.5≤0.5≤0.23.72.1.1产品理化指标要求如下:2.1技术质量标准要求2.需方使用条件和要求
2.2.3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品时,需方在一周内将检测结果告知供方。供方一周内给予反馈,否则视为认可使用方的判定。2.2.2检验、验收结果判定,依据需方检验、检测结果或外观检查验收或使用结果为准。2.2.1检测、检验、验收方法均执行GB/YB标准规定。2.2检验、验收标准2.1.40-1mm及粉料必须防潮包装,包装袋均不准破损,其它包装要求符合GB/YB标准规定。2.1.3包装袋上必须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内容。
3.1.3需方有义务将原料检测和验收结果及使用结果告知供方。3.1.2供方原料不合格情况下,经需方判定可降级使用但供方拒不同意签字认可,或经需方判定不可降级使用的,需方有权进行退货处理。3.1.1供方原料不符合协议第2条中任意条款之一时,需方有权均将其判定为不合格品。3.1需方权利和义务3.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2.2.4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可降级使用品时,供方全额承担差价损失部分。
3.2.2供方有义务在双方确认的违约考核报告中签字。3.2.1供方在不认可需方判定结果的情况下,一周内有权向需方提出申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双方人员共同取样在原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作为最终检验结果。3.2供方权利和义务3.1.6供方所供货物质量标准连续达不到协议要求的,需方有权建议采购部门终止合同履行。3.1.5因供方供货发生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将该批次原料全部作为不合格品处理,并有权将其评价为不合格供方。3.1.4需方有权对供方不达标原料和服务执行违约考核。
4.1技术指标、质量要求不达标4.发生下列情况时,需方按照实际使用量对供方执行违约考核3.2.6供方有义务按照需方原料月需求计划对所供原料及时供货。3.2.5供方有义务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技术质量指标不达标分析会议,及因原料质量造成的生产、质量等事故分析会议。3.2.4供方有义务按照GB/YB标准规定,对所供货原料进行标识、包装、储存和运输,对需方有特殊要求的,供方有义务无条件执行。3.2.3供方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每一批次原料的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等。
4.1.6判断为不合格的原料,需方认为可以使用的执行以上违约条款,若指标达到供方供应的低等级的原料指标,进行降级考核,降级的原料按照违约金额=同批次供货量×(原等级价格-降级后对应合同价格)进行结算。4.1.5其它化学成分每项指标不合格,每项每吨索赔100元。4.1.4颗粒体密不合格,每降低0.05g/cm3考核供货价5%,不足0.05g/cm3按照0.05g/cm3进行计算。4.1.3Al2O3含量不合格,每降低0.5个百分点每吨考核供货价5%,不足0.5个百分点按照0.5个百分点进行计算。4.1.2供货标识、包装、质量保证书不符合标准要求,每项每吨考核供方100元。4.1.1供货原料粒度不达标、有夹杂、混装等异常情况,每批次、每吨考核供方200元。
4.2.2供货不及时考核:4.2.1供方要求指标复检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全额承担。4.2其它违约考核4.1.7.2氧化铝和体密指标分别低于标准的2%和0.15g/cm3,且降级后无对应合同价格的原料。4.1.7.1判定不合格且投入使用后影响产品质量的原料。4.1.7以下情况做退货处理
5.协议有效期限: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4.3对供货单位违约考核,双方确认后均在结算中扣减。4.2.4供方服务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现场分析会议,并不积极配合需方技术质量要求整改,每次考核供方5000元。4.2.3因供方所供货物质量不达标,造成需方的产品质量事故,根据需方事故分析报告所明确的承担责任,其中供方主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70%;供方次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30%;事故责任界定不清,供需双方各承担事故损失的50%。4.2.2.2若供方所供原料断货,影响需方生产,自断货之日起,每项每天考核10000元。4.2.2.1若供方所供原料未按当月需求计划供货,每项每次考核5000元。
签订日期:20年月日需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本协议解释权归需方所有。7.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发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起诉。6.本协议与对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授权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正式生效,此前签订的相关协议同时废止。
签订日期:20年月日供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供方:
1.供货范围和名称:鳞片石墨供需双方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就供方所提供的相关原料、产品和技术服务,保证其质量性能稳定,满足需方使用要求,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方: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供货技术协议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1.2粒度、外观要求:筛余量≤20%,外观呈鱼鳞状,无异物等夹杂,具有明显的光泽度。牌号固定碳不小于挥发份不大于水份不大于-198石墨纯天然鳞片石墨,粒径100目97.51.00.50-195石墨纯天然鳞片石墨,粒径100目95.01.2895石墨纯天然鳞片石墨,粒径80目95.01.2-295石墨纯天然鳞片石墨,粒径200目95.01.2牌号固定碳不小于挥发份不大于水份不大于-198石墨纯天然鳞片石墨,粒径100目97.51.00.50-195石墨纯天然鳞片石墨,粒径100目95.01.2895石墨纯天然鳞片石墨,粒径80目95.01.2-295石墨纯天然鳞片石墨,粒径200目95.01.22.1.1理化指标如下表2.1技术质量标准要求2.需方使用条件和要求
2.2.3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品时,需方在一周内将检测结果告知供方。供方一周内给予反馈,否则视为认可使用方的判定。2.2.2检验、验收结果判定,依据需方检验、检测结果或外观检查验收或使用结果为准。2.2.1检测、检验、验收方法均执行GB/YB标准规定。2.2检验、验收标准2.1.4粉料必须防潮包装,包装袋均不准破损,其它包装要求符合GB/YB标准规定。2.1.3包装袋上必须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内容。
3.1.3需方有义务将原料检测和验收结果及使用结果告知供方。3.1.2供方原料不合格情况下,经需方判定可降级使用但供方拒不同意签字认可,或经需方判定不可降级使用的,需方有权进行退货处理。3.1.1供方原料不符合协议第2条中任意条款之一时,需方有权均将其判定为不合格品。3.1需方权利和义务3.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2.2.4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可降级使用品时,供方全额承担差价损失部分。
3.2.2供方有义务在双方确认的违约考核报告中签字。3.2.1供方在不认可需方判定结果的情况下,一周内有权向需方提出申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双方人员共同取样在原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作为最终检验结果。3.2供方权利和义务3.1.6供方所供货物质量标准连续达不到协议要求的,需方有权建议采购部门终止合同履行。3.1.5因供方供货发生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将该批次原料全部作为不合格品处理,并有权将其评价为不合格供方。3.1.4需方有权对供方不达标原料和服务执行违约考核。
4.1技术指标、质量要求不达标4.发生下列情况时,需方按照实际使用量对供方执行违约考核3.2.6供方有义务按照需方原料月需求计划对所供原料及时供货。3.2.5供方有义务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技术质量指标不达标分析会议,及因原料质量造成的生产、质量等事故分析会议。3.2.4供方有义务按照GB/YB标准规定,对所供货原料进行标识、包装、储存和运输,对需方有特殊要求的,供方有义务无条件执行。3.2.3供方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每一批次原料的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等。
4.1.6以下情况做退货处理4.1.5判断为不合格的原料,需方认为可以使用的执行以上违约条款,若指标达到供方供应的低等级的原料指标,进行降级考核,降级的原料按照违约金额=同批次供货量×(原等级价格-降级后对应合同价格)进行结算。4.1.4挥发分、水分每项指标不合格每吨考核200元。4.1.3C含量每降低0.5个百分点每吨考核供货价的5%。4.1.2供货标识、包装、质量保证书不符合标准要求,每项每吨考核100元。4.1.1供货原料粒度不达标、有夹杂、混装等异常情况,每批次每吨考核200元。
4.2.2.2若供方所供原料断货,影响需方生产,自断货之日起,每项每天考核10000元。4.2.2.1若供方所供原料未按当月需求计划供货,每项每次考核5000元。4.2.2供货不及时考核:4.2.1供方要求指标复检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全额承担。4.2其它违约考核4.1.6.1判定不合格且投入使用后影响产品质量的原料。
7.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发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起诉。6.本协议与对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授权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正式生效,此前签订的相关协议同时废止。5.协议有效期限: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4.3对供货单位违约考核,双方确认后均在结算中扣减。4.2.4供方服务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现场分析会议,并不积极配合需方技术质量要求整改,每次考核供方5000元。4.2.3因供方所供货物质量不达标,造成需方的产品质量事故,根据需方事故分析报告所明确的承担责任,其中供方主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70%;供方次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30%;事故责任界定不清,供需双方各承担事故损失的50%。
供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供方:签订日期:20年月日需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本协议解释权归需方所有。
签订日期:20年月日
1.供货范围和名称:二氧化硅微粉供需双方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就供方所提供的相关原料、产品和技术服务,保证其质量性能稳定,满足需方使用要求,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方: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供货技术协议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1.3包装袋上必须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内容。2.1.2粒度要求:非造粒、按照上述标准执行。2.1.1产品理化指标要求如下:2.1技术质量标准要求2.需方使用条件和要求
2.2.3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品时,需方在一周内将检测结果告知供方。供方一周内给予反馈,否则视为认可使用方的判定。2.2.2检验、验收结果判定,依据需方检验、检测结果或外观检查验收或使用结果为准。2.2.1检测、检验、验收方法均执行GB/YB标准规定。2.2检验、验收标准2.1.5原料发货前必须经试样测试方可发货。2.1.4粉料必须防潮包装,包装袋均不准破损,其它包装要求符合GB/YB标准规定。
3.1.3需方有义务将原料检测和验收结果及使用结果告知供方。3.1.2供方原料不合格情况下,经需方判定可降级使用但供方拒不同意签字认可,或经需方判定不可降级使用的,需方有权进行退货处理。3.1.1供方原料不符合协议第2条中任意条款之一时,需方有权均将其判定为不合格品。3.1需方权利和义务3.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2.2.4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可降级使用品时,供方全额承担差价损失部分。
3.2.2供方有义务在双方确认的违约考核报告中签字。3.2.1供方在不认可需方判定结果的情况下,一周内有权向需方提出申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双方人员共同取样在原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作为最终检验结果。3.2供方权利和义务3.1.6供方所供货物质量标准连续达不到协议要求的,需方有权建议采购部门终止合同履行。3.1.5因供方供货发生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将该批次原料全部作为不合格品处理,并有权将其评价为不合格供方。3.1.4需方有权对供方不达标原料和服务执行违约考核。
4.1技术指标、质量要求不达标4.发生下列情况时,需方按照实际使用量对供方执行违约考核3.2.6供方有义务按照需方原料月需求计划对所供原料及时供货。3.2.5供方有义务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技术质量指标不达标分析会议,及因原料质量造成的生产、质量等事故分析会议。3.2.4供方有义务按照GB/YB标准规定,对所供货原料进行标识、包装、储存和运输,对需方有特殊要求的,供方有义务无条件执行。3.2.3供方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每一批次原料的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等。
4.1.6判断为不合格的原料,需方认为可以使用的执行以上违约条款,若指标达到供方供应的低等级的原料指标,进行降级考核,降级的原料按照违约金额=同批次供货量×(原等级价格-降级后对应合同价格)进行结算。4.1.5其它化学成分及指标每项指标不合格,每项每吨索赔200元。4.1.4.比表面积指标不合格,每项每吨考核供货价的5%。4.1.3Si02含量不合格,每降低1个百分点每吨考核供货价5%,不足1个百分点按照1个百分点进行计算。4.1.2供货标识、包装、质量保证书不符合标准要求,每项每吨考核供方100元。4.1.1供货原料有夹杂、混装等异常情况,每批次、每吨考核供方200元。
4.2.2.1若供方所供原料未按当月需求计划供货,每项每次考核5000元。4.2.2供货不及时考核:4.2.1供方要求指标复检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全额承担。4.2其它违约考核4.1.7.1判定不合格且投入使用后影响产品质量的原料。4.1.7以下情况做退货处理
6.本协议与对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授权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正式生效,此前签订的相关协议同时废止。5.协议有效期限: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4.3对供货单位违约考核,双方确认后均在结算中扣减。4.2.4供方服务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现场分析会议,并不积极配合需方技术质量要求整改,每次考核供方5000元。4.2.3因供方所供货物质量不达标,造成需方的产品质量事故,根据需方事故分析报告所明确的承担责任,其中供方主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70%;供方次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30%;事故责任界定不清,供需双方各承担事故损失的50%。4.2.2.2若供方所供原料断货,影响需方生产,自断货之日起,每项每天考核10000元。
供方:签订日期:20年月日需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本协议解释权归需方所有。7.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发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起诉。
签订日期:20年月日供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1.供货范围和名称:三聚磷酸钠供需双方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就供方所提供的相关原料、产品和技术服务,保证其质量性能稳定,满足需方使用要求,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方: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供货技术协议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1.3包装袋上必须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内容。2.1.2呈白色粒状、一级品;外观要求干净、干燥,不能混入杂质或受潮,批次之间或同批次原料应保持均匀、稳定。2.1.1理化指标应符合表中规定2.1技术质量标准要求2.需方使用条件和要求
2.2.4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可降级使用品时,供方全额承担差价损失部分。2.2.3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品时,需方在一周内将检测结果告知供方。供方一周内给予反馈,否则视为认可使用方的判定。2.2.2检验、验收结果判定,依据需方检验、检测结果或外观检查验收或使用结果为准。2.2.1检测、检验、验收方法均执行GB/YB标准规定。2.2检验、验收标准2.1.4粉料必须防潮包装,包装袋均不准破损,其它包装要求符合GB/YB标准规定。
3.1.4需方有权对供方不达标原料和服务执行违约考核。3.1.3需方有义务将原料检测和验收结果及使用结果告知供方。3.1.2供方原料不合格情况下,经需方判定可降级使用但供方拒不同意签字认可,或经需方判定不可降级使用的,需方有权进行退货处理。3.1.1供方原料不符合协议第2条中任意条款之一时,需方有权均将其判定为不合格品。3.1需方权利和义务3.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
3.2.3供方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每一批次原料的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等。3.2.2供方有义务在双方确认的违约考核报告中签字。3.2.1供方在不认可需方判定结果的情况下,一周内有权向需方提出申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双方人员共同取样在原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作为最终检验结果。3.2供方权利和义务3.1.6供方所供货物质量标准连续达不到协议要求的,需方有权建议采购部门终止合同履行。3.1.5因供方供货发生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将该批次原料全部作为不合格品处理,并有权将其评价为不合格供方。
4.1.1供货原料粒度不达标、有夹杂、混装等异常情况,每批次、每吨考核供方200元。4.1技术指标、质量要求不达标4.发生下列情况时,需方按照实际使用量对供方执行违约考核3.2.6供方有义务按照需方原料月需求计划对所供原料及时供货。3.2.5供方有义务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技术质量指标不达标分析会议,及因原料质量造成的生产、质量等事故分析会议。3.2.4供方有义务按照GB/YB标准规定,对所供货原料进行标识、包装、储存和运输,对需方有特殊要求的,供方有义务无条件执行。
4.1.7以下情况做退货处理4.1.6判断为不合格的原料,需方认为可以使用的执行以上违约条款,若指标达到供方供应的低等级的原料指标,进行降级考核,降级的原料按照违约金额=同批次供货量×(原等级价格-降级后对应合同价格)进行结算。4.1.5外观不合格,每吨考核200元。4.1.4其他指标每项不合格,每项每吨索赔200元。4.1.3三聚磷酸钠不合格每吨扣供货价的10%。4.1.2供货标识、包装、质量保证书不符合标准要求,每项每吨考核供方100元。
4.2.2.2若供方所供原料断货,影响需方生产,自断货之日起,每项每天考核10000元。4.2.2.1若供方所供原料未按当月需求计划供货,每项每次考核5000元。4.2.2供货不及时考核:4.2.1供方要求指标复检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全额承担。4.2其它违约考核4.1.7.1判定不合格且投入使用后影响产品质量的原料。
7.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发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起诉。6.本协议与对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授权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正式生效,此前签订的相关协议同时废止。5.协议有效期限: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4.3对供货单位违约考核,双方确认后均在结算中扣减。4.2.4供方服务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现场分析会议,并不积极配合需方技术质量要求整改,每次考核供方5000元。4.2.3因供方所供货物质量不达标,造成需方的产品质量事故,根据需方事故分析报告所明确的承担责任,其中供方主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70%;供方次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30%;事故责任界定不清,供需双方各承担事故损失的50%。
供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供方:签订日期:20年月日需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本协议解释权归需方所有。
签订日期:20年月日
1.供货范围和名称:拉法基铝酸盐水泥供需双方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就供方所提供的相关原料、产品和技术服务,保证其质量性能稳定,满足需方使用要求,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方: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供货技术协议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1.3包装袋上必须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内容。2.1.2粒度要求:按照上述标准执行。2.1.1理化指标:2.1技术质量标准要求2.需方使用条件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