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襄汾县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三标段(再次)招标公告
金额
155.72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17/08/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ychl-2017-(采)晋039-2
预算金额155.72万元
招标联系人张女士
招标代理机构银川市鸿利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段先生0357-5508887
标书截止时间2017/08/14
投标截止时间2017/08/30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YCHL-2017-(采)晋039-2

1. 招标条件

银川市鸿利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襄汾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委托,对襄汾县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三标段(再次)组织公开招标采购,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及县级财政资金,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襄汾县闫店、伯杜、伯玉、敬村

2.2投 资 额 :155.72万元

2.3标段划分:

三标段:埋设塑料管道(片区六至八)7.27公里。

2.4计划工期:120天

2.5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工程内容;

2.6质量要求: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合格及以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6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须具备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其中,拟派建造师须具备水利水电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且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项目的建造师;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投标报名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 8 月 8 日至2017年 8 月 14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时至12 时,下午 13时至17 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临汾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临汾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三层)报名。报名时须提供:

4.1企业法人委托书及受托人(委托人必须是派往本工程的建造师)身份证原件;

4.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者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4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4.5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4.6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4.7拟派往本工程建造师须提供水利水电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证原件,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8拟派往本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拟派往本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须为本单位人员)。

以上所有证件需提供原件及每页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贰套。(并装订成册)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 8 月 8 日至2017年 8 月 14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 时至 12时,下午13 时至 17 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临汾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临汾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三层)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5.3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贰拾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3 日内寄送。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地点:

递交截止时间:2017年 8 月 30 日 15 时 00 分

递交地点:临汾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临汾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三层)开标二室。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山西政府采购网、临汾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襄汾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地 址:襄汾县府前街政府南楼

联 系 人:张女士

电 话:0357-3628078

采购代理机构:银川市鸿利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地 址: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B座11楼

分 公 司地址:临汾市尧都区鼓楼北大街与河汾路交叉口临汾国贸A幢1907

项目联系人:段先生

电 话:0357-5508887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或电汇

开 户 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解放西路支行

银 行 帐 号:14001716154052501996

递 交 方 式:(通过本单位基本账户递交)

接 收 人:银川市鸿利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退 还 方 式:(通过本单位账户全额退还)

2017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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