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2〕8号
为实施同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门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同翔高新城洪塘南工业招拍挂十一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关于同翔高新城洪塘南工业招拍挂十一号地块规划意见的函》(编号:厦资源规划同意见﹝2022﹞第002号)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5010120220070)确定土地征收范围位于洪塘镇下墩村及塘边村,具体位置详见附件2。
(二)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工业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土地现状:项目需征收土地面积116755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86320平方米;征收住宅房屋约171栋,涉及住宅建筑面积约66253平方米;征收非住宅房屋约7栋,涉及非住宅建筑面积约823平方米。
(四)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详见附件1。
二、公告期限:自2022年1月29日起三十日。
三、申请听证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四、签约期限: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五、评估时点
以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厦同征预告〔2022〕4号)发布之日(2022年1月19日)为准。
六、禁止事项
自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抢栽抢种或实施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补偿登记
本项目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洪塘镇洪塘里228号)办理补偿登记。
八、签订协议
本项目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就土地征收与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就房屋征收与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厦门万嘉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厦门欣湖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九、经办机构
(一)区征收部门: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吕夏露,联系电话:0592-7036690。
(二)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叶恩旭,联系电话:0592-7252922。
(三)实施单位:
(1)厦门万嘉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勇发,联系电话:13959212078。
(2)厦门欣湖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鹭莹,联系电话:13950072883。
特此公告。
附件:1.同翔高新城洪塘南工业招拍挂十一号地块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同翔高新城洪塘南工业招拍挂十一号地块项目征收范围图
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的通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8日
附件1:
同翔高新城洪塘南工业招拍挂十一号地块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同翔高新城洪塘南工业招拍挂十一号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根据我市土地征收有关规定,结合同安区区域范围内各地块项目的实施方案及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土地征收补偿
根据我市现行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制定
(一)征地包干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采用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但住宅房屋认定安置面积部分或属于无房户的不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
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安置房地点:五显安置房、洪塘安置房、新厝安置房。
(二)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办法
1.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
按现行征收政策即“拆一补一,不补差价”。
(1)住宅主体房屋征收补偿:
①拆一补一、不补差价。征收有产权的房屋,以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分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结构、成新差异,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等面积部分,不补差价;
②被征收人的房屋在其行政村内是唯一住房,且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小于50平方米,按人均50平方米给予安置。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在2002年12月1日前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部分(含已批未建)或者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成无合法批建的部分,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重置价缴款后给予安置。
③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对2002年12月1日之前建成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以下补助标准为上限。
a、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被征收人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30平方米给予补助。其已建的住宅: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28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24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其他结构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170元给予奖励。
b、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8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给予补助。被征收人已建的住宅: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28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24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其他结构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170元给予奖励。
c、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含80平方米),被征收人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d、对于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一律依法予以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助,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④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面积大于人均50平方米的,按被征收房屋实际产权面积等面积调换安置。
⑤被征收人所选取的安置房总面积按超出被征收住宅产权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
⑥楼层调节价:按规定应缴交楼层调节价。
(2)住宅装修补偿费:
①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每平方米280元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允许被征收人选择。选择评估补偿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无合法手续的房屋装修不予补偿。
②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应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3)期房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7元给予3次搬迁补助;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7元给予2次搬迁补助。
(4)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费:
①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不得超过三年。在过渡期限内,应按规定标准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但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
除不可抗力外,超过过渡期限安置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过渡安置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②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临时安置费起算时点为,自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住宅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住宅房屋完整移交拆除当月;
临时安置费停发时点为,自公告通知或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安置房交房之日的下月。
③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交房时,应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④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应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5)按时搬迁奖励:
以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
(6)农村住宅已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另行给予奖励5000元。
(7)安置房地点及挑选方法
①安置房地点:五显安置房、洪塘安置房、新厝安置房。
②安置房挑选方法: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就近选择安置房户型。
2.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标准为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不含楼层调节价)。
(2)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由村、村建站、土管所、镇出具证明并备案,所有计入补偿人口今后在本行政村不得批宅基地自建。
(3)住宅装修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每平方米280元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允许被征收人选择。选择评估补偿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无合法手续的房屋装修不予补偿。
(4)按时搬迁奖励金
①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及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作为搬迁奖励。
②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
(5)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6)农村住宅已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另行给予奖励5000元。
(7)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按每平方米7元给予2次搬迁补助。
三、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非住宅房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一)村镇企业用地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村镇企业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07〕34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该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1.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
2.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
3.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含原同安县政府)核发的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
以上未注明建筑面积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按本方案第三条第(四)项第2款的规定处理。
(三)征收有合法用地手续和房屋建设批建手续的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四)征收集体土地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不予补偿。但在2002年12月1日前有以下手续,并已建造的,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1.经区人民政府(包括区建设、土地、规划、计统、农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4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360元、其他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200元给予搬迁补助(含装修补助);
2.其他非住宅房屋,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1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90元、其他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70元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以上非住宅房屋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搬迁补助应考虑房屋成新率,不符合本方案第三条第(四)项第1、2款的,一律不予补助。
(五)征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相符的、具有合法用地及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应当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职工工资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职工工资补偿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2.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1)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上年度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
(2)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份计算。
3.机械设备设施等资产搬迁费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六)按时搬迁奖励:
以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
四、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取
(一)被征收人在本公告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一致或者以多数被征收人(超过被征收户总数50%)意见选定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选定后,应及时联名书面告知区征收部门(地址:同安区银湖中路1号,联系电话:7036690),并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及被征收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1.选定五家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三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
2.选定一家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住宅装修及非住宅房产进行评估;
3.选定一家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内机械设备设施等资产搬迁费用进行评估。
(二)随机抽取确定。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则按征收时产生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五、涉及文物保护事宜按《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在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厦文旅〔2019〕194号)办理。
六、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下载:
- · 附件2:同翔高新城洪塘南工业招拍挂十一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范围示意图.pdf
- · 附件3:2022评估机构通知及名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