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乡镇级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编制及标志设立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12月15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履约期限: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具体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二、履约地点:葫芦岛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服务内容: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39号),依据国家新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葫芦岛市绥中县、南票区、连山区3个县区共计23个(名单见附件)乡镇级集中式农村水源地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分、勘界、立标工作。
四、工作内容包括:
完成23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编制,保护区界线勘定,完成23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60个界桩、40个界标、40个宣传牌的制作及实地埋设;编辑制作埋设的界桩、界标、宣传牌成果表、实地拍摄照片、编写技术报告。
(一)水源基础状况调查
采用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卫星影像资料分析等方法,开展水源地调查。调查范围为葫芦岛市所有乡镇政府所在地水源。调查内容包括水源地基础信息(名称、水源类型、取水口或水源井位置等)、水源地运行状况(建设时间、取水量、服务对象、使用状况、取水方式、水处理设施情况等)、水源地管理状况(监测情况、巡查情况、应急预案等)、区域自然及社会经济状况、水源地周边污染源及风险源情况等。
(二)划分技术报告编制
在调查基础上,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等有关文件要求,划定各乡镇水源地的保护区范围,开展水源地(水源井)测绘,划定保护区边界,提出规范化建设及管理相关要求,编制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含划分方案)、绘制相关图件。
(三)专家论证
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省、市有关专家对技术报告及划分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四)标志设立
完成23个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界桩、宣传牌制作及实地埋设;编辑制作埋设的界桩、宣传牌成果图件及报告,立标验收。
五、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意见、通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5]《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
[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89]环管字第201号)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
[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
[12]《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与投资技术指南》(环办函[2012]473号附件十)
[13]《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18)
[1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
[15]《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39号)
[16]《关于开展农村供水水质提升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水农[2022]379号)
[17]《关于开展全省农村供水水质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 (辽水合[2022]35号)
[18]《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
六、验收标准及方法
组织生态环境领域专家,指导论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最终需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七、成果要求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集;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信息数据库;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立点之记。
八、服务质量: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九、付款方式及条件:
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支付全部合同款。
因财政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价款支付,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采购人为支付本次采购所需资金已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各阶段付款因预算执行不及时影响价款支付,供方自愿放弃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采购人银行帐户和追偿逾期利息的权利。
十、提交成果及份数:按采购人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