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浙江亚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0万股股份(占总股份的25%)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17/02/2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315sh1008115
预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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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浙江亚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0万股股份(占总股份的25%)
项目编号 | G315SH1008115 | ||||
项目名称 | 浙江亚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0万股股份(占总股份的25%) | ||||
挂牌价格 | 产权类型 | 股权类产权交易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5-10-15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自评估基准日到股权转让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工会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清算,清算结果报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备案后,相应净资产增加部分由受让方自清算结果取得审批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工会委员会,净资产减少部分,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工会委员会不再承担,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承担。2、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是标的企业股东,其章程中载明的股东享有的各项权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继。3、标的企业于2015年9月18日接到标的企业股东李士钊等的通知,李士钊与浙江微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具体转让情况为:2014年4月10日,公司股东李鹏将拥有标的企业0.2%的2万股权转让给李国松;将拥有标的企业0.5%的5万股权转让给李月娥;将拥有标的企业0.2%的2万股权转让给戴斌兵;将拥有标的企业0.2%的2万股权转让给汪志国;将拥有标的企业1.3%的13万股权转让给李士钊;将拥有标的企业0.05%的0.5万股权转让给周脉学;将拥有标的企业0.05%的0.5万股权转让给李志宏。2014年9月22日,公司股东邵衍衍将拥有标的企业0.1%的1万股权转让给杭州滢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0日,公司股东浙江微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将拥有标的企业5.7%的57万股权转让给李士钊。2014年12月20日,公司股东黄静将拥有标的企业0.5%的5万股权转让给李士钊。2014年12月20日,公司股东张伟明将拥有标的企业0.2%的2万股权转让给李士钊。上述股东已录入标的企业股东名册,并将据此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截止目前,标的企业尚未办理工商章程备案手续。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指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亚林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保健品共有7项批文,第1项产品(松博士牌乔松膏)批文,由亚林生物科技公司和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松花粉研究开发中心共同申报,在2014年12月获得批文,目前新产品尚未投入生产。第2-5项(亚林牌破壁松花粉片、亚林牌破壁松花粉、亚林牌松花辅酶Q10胶囊、亚林牌安体邦松花粉软胶囊)批文,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松花粉研究开发中心申报取得,目前由亚林生物科技公司使用,未支付使用费。第6-7项批文,亚林牌铁皮枫斗胶囊、天诚康源牌硒松花粉片系外购取得,截止2015年2月28日账面价值452,500.00元,经评估人员与亚林生物科技公司管理层沟通,外购批文涉及新产品已投入生产并进行销售,但其销售前景不明,未来销售额难以预计,故本次评估以账面净值452,500.00元作为评估价值。2、亚林生物科技公司所生产产品使用的商标为“亚林”、“松博士”、“油道士”、“松文化博物馆”、“亚林养生馆”、“亚林养身馆”等文字商标、部分图形商标,其中:“亚林”牌商标注册人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松花粉研究开发中心;“松博士”、“亚林养生馆”、“亚林养身馆”文字商标系亚林生物科技公司、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松花粉研究开发中心共有;图形商标注册人为亚林生物科技公司。”亚林”牌商标的使用未支付使用费。3、针对“松博士牌乔松膏”批文和“松博士”、“油道士”、“松文化博物馆”、“亚林养生馆”、“亚林养身馆”等商标,由于企业未能提供相关的成本资料及未来对该产品的市场预测数据,我们无法对该批文和商标的价值作出评估。4、截止本报告基准日,亚林生物科技公司未向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松花粉研究开发中心支付前述第2-5项批文和“亚林牌”商标的使用费。就前述批文和商标的使用费,目前双方正在商谈中,我们无法作出估计。5、根据亚林生物科技公司和相关律师提供的资料,经销商李士钊因违反合同约定出售个人产品,亚林生物科技依法对其提起诉讼,诉讼标的50万元;同时,李士钊起诉亚林所生物科技未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发货,诉讼标的约80万元。截止报告日,上述两案正在审理中,我们无法估计可能存在的损益。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 |||||
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资产描述 | -- |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
与转让相关的条件 |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77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该立约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未成为受让方的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价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名下,挂牌期间的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材料或银行资信证明,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存款材料,须出具同一时点(出具多份的时点区间不应超过两个小时)的存款材料。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隐托方式举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保证金交纳形式 | -- | ||||
保证金金额 |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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