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晋安区教育局
乙方:福州久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11]DC[XJ]2019001的晋安区高考保密室监控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 | 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 | 1 | 批 | 国内 | 91820 | 91820 | 详见分项报价表 | 详见分项报价表 | ||||||
合计: | 9182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万壹仟捌佰贰拾元整元(¥9182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128号晋安区教育局;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我司承诺所投货物为全新原装未启封的设备(未经使用和非展览会展示样品设备,外观无刮、碰痕迹,并有下列明显标记:名称、品牌型号、制造商标识、产地、出厂日期、出产序列号等)。我司提供的货物具备先进水平和可靠的性能。设备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我司所投货物包装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项目所在地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程序和方法: a、出厂检验:我司在货物出厂前,应按货物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我司应随同货物出具供货证明、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和货物质量合格证、外观设计有关说明材料等。结果必须符合验收标准的要求。 b、中标单位自检:货物在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完毕后,我司对所有货物的性能进行自检,检验结果必须符合询价通知书、报价文件技术要求以及合同中相关条款要求,同时向采购人提供自检记录。 c、验收与最终验收:我司自检后,采购人与我司按询价通知书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按询价通知书、报价文件及采购人的使用要求。在此期间,若发现货物参数与询价通知书、报价文件不一致,我司将被取消成交资格;若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我司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无条件重新检测并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0 | 货物到达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付款 |
2 | 10 | 安装验收完成一年以后,未出现质量问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保修期结束。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交货并验收合格的(不可抗力除外),均属于逾期交货。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金额的 0.2 %/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是,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逾期交货部分合同金额的 10 %。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直接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 10.2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若因乙方逾期交货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10 %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超出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10.3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1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三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10 %的违约金,并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货款。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超出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质保期:我司为本项目提供1年免费保修,保修期限从项目验收之日算起(技术要求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要求执行)。在质保期内,我司提供法定工作日,8小时的服务响应,并0.5小时内做出明确响应和安排。如需现场服务的,具有解决故障能力的工程师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晋安区教育局 | 乙方: | 福州久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福新中路128号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福飞路104号1#楼4层401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彭纪东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87313715 |
联系方法: | 1380951449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福州达明路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28663007667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