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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征求意见函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6/01
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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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规范交易秩序,强化监督管理,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有序、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环境,根据盐城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要求,我局牵头草拟了《大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7月3日(周一)下午下班前,将意见建议加盖公章后书面反馈至我局,逾期视作无意见。
联系人:周晓嵘,联系电话:13770049901,邮箱:1107679038@qq.com。
附件:《大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6月1日
大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规范交易秩序,强化监督管理,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有序、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环境,根据盐城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盐城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聚焦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以盐城市委巡察、省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审计、盐城市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专项审计问题整改为重点,按照“深挖一批线索、追究一批责任、曝光一批案件、堵塞一批漏洞”的工作要求,开展全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坚持问题导向,树立系统思维,做到突出重点、深挖隐患、标本兼治,全面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持续提升交易监管水平,助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招标投标领域乱象,分析问题根源,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意识,整肃逃避责任不作为和规避招标乱作为问题,规范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遏制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痼疾顽症,有效解决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注重治理成果转化运用,深入查找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规范交易市场秩序,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实现全区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治理范围
全区范围内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我区出台的招投标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
四、重点治理内容
紧盯重点行业、重点人员,集中查处和打击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成员、交易服务平台运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监督部门等招标投标领域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一)招标人
1.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复函意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以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的;依法应当重新招标而不重新招标的。
2.擅自变更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的;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搞虚假招标的。
3.对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等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设置经营范围、融资规模、供应商范围;提高或降低资质等级;增设非必要施工或设计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特定业绩加分项、特定行业颁发表彰加分项、支持地方财政贡献、提高投标人员组成要求、特定投标人员加分项。
4.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5.国家、省、市出台政策规定后,依然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或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
6.依法必招项目未按规定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修改仅发布澄清公告,未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信息不全的。
7.未按规定强化标后履约管理,对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置的。
(二)投标人
8.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其他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获奖证明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9.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10.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对招标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1.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
13.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的。
14.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
15.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6.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项目的中介代理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17.未明确约定代理费用;约定由中标人代为支付代理费用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支付标准和时间;收取代理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的。
(四)评标委员会及成员
18.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开展评审活动的。
19.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不当影响的。
20.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或私自泄露评标情况、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的。
21.私下接触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违规索取高额评标报酬或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2.提供虚假材料或使用不实信息获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五)交易服务平台运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23.行使或代行行政监管职能,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的。
24.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收费及获取不当利益,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代收的投标保证金的。
25.交易服务平台运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组织或引导、干预、贿赂评标专家,控制评标结果的。
26.排斥、限制各类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拒绝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
27.擅自将重要敏感数据公开或者用于商业用途的。
(六)行政监督部门
28.对招标文件中“量身定做”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规情况视而不见,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未发现、发现问题没有认真处理,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处理,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等监管缺位的。
29.违规设置前置审批事项、违法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
(七)其他
30.违法违规干预招标单位自主权,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方式的。
31.强制具有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32.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五、实施步骤
(一)集中治理阶段
区行政审批局及区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项目业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专项集中治理。
1.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审批局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照盐城市委巡察、省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审计、盐城市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专项审计反馈的问题和问题线索,查清查透、定量定性,严查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成立打击围标串标等犯罪行为工作专班,强化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从严、从快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对尚未截止投标或已截止投标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责令立即纠正;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责令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对情节程度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并在各相关领域实行联合惩戒和准入限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2.重点打击围标串标行为。行政审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精准打击策划、组织、实施、参与围标串标的各方交易主体,从严查处参与围标串标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和投标人少、中标下浮率低的项目,加大对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存在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的关注力度。对发现的典型问题线索深挖细查,集中打击一批“不收手、不收敛”的典型,严厉打击通过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区行政审批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畅通投诉举报围标串标违法行为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信箱,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即时曝光,动态记录违法违规行为。
3.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区行政审批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对治理范围内的招标投标项目逐个摸排,仔细查找问题,建立问题清单,进行销号整改;对排查中发现党员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项目招标建设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行政审批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扎口向区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实施随机抽查和交叉检查监督。区行政审批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治理范围内的项目,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活动等关键环节入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和不同部门板块交叉检查,切实排查问题,逐一登记,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实,随机抽查、交叉检查比例不低于 20%。
5.开展制度规则清理。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开展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回头看”,重点对2020年1月1日以来区各有关部门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进行清理。规则制度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局,各项目业主单位。
时间安排:2023年6月至9月。
(二)常态化治理阶段
1.完善突出问题治理长效机制。区行政审批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常态化组织开展检查,围绕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断点、堵点、难点问题,以问题为导向,从制度机制层面查找本质原因,并在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完善管理制度,及时补齐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短板,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进一步优化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积极推广网上异议、投诉处理,建立健全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2.强化信息化治理和监管支撑。交易服务平台运行机构要围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开展大数据监督建模,采集项目基础数据,全面整合梳理筛选,分类进行深入比对分析,综合研判疑似问题数据,为市场主体提供交易竞争性、历史价格分析参考等服务,长期留存所有投标人解密后的数据文件,为行政监督部门甄别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科学、高效的手段。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招标投标交易行为进行常态化监督监测和分析预警,督促招标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遏制和防范违规风险。
3.凝聚协同监管工作合力。区行政审批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原则上每半年抽查一批项目,加大对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追责问责。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建立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以及与人民法院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司法判决案件等信息共享和定期沟通机制,强化标中、标后监管信息互通,确保监督有力、行之有效。
4.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建立招标人信用承诺制度。以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为基础,逐步将投标人信用信息记录制度贯穿于招标投标项目全生命周期,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全面构建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基本遵循的招标投标交易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纪委监委,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区公安局,各项目业主单位。
时间安排:自2023年6月份起动态推进,长期坚持。
(三)总结提升阶段
对专项治理行动全面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典型案件及处理情况,制度文件清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于10月15日前报送至区行政审批局(联系人:杨美;联系电话:0515-83927228)。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体制性、机制性、长期性、顽固性问题研究治本措施,深化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
时间安排:自2023年10月份起动态推进,长期坚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行政审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专项治理过程中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专项治理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全区专项治理工作,对招标投标领域疑难重大案件提请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办案;不定期召开区联动会议,督促工作任务落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畅通线索渠道。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发动群众、深挖彻查”原则,纪检监察、行政审批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畅通线索渠道,围绕专项治理内容进行重点排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查处程序。深刻剖析新时期违法违规行为新表现,及时调整、改变排查方式,通过大数据分析、系统预警等手段,深挖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线索。
(三)强化宣传警示。加强以案释法、警示教育,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力度,强化事前监督和源头治理。对专项治理中查处的重大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依托政务服务、纪检监察、行政监督部门的网站、微信公众号新媒体和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按参与主体分行业、分领域进行通报, 曝光一批情节恶劣的串通投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展示打击成果,强化震慑效果,不断净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注重考核激励。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查落实。行政审批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具体人员,明确任务、压实责任,落实专项治理工作月统计、阶段总结和信息随时报送制度,及时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有关做法、进展和成效,并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激励。
附件
大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指导全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处置政策意见;建立完善专项治理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配合,推进成员间信息共享,协调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跨部门重点难点问题;定期调度、督导、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推进情况。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纪委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街道)、大丰港区管委会、大丰开发区管委会、大丰高新区管委会组成。
联席会议设召集人1名,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召集人2名,由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区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政府督查科及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确需调整联席会议成员的,由所在部门(单位)书面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行政审批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区行政审批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设业务和政策咨询组,由区司法、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审计、行政审批、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业务科室负责人同时担任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主要负责对专项治理重要事项、重点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供专业知识咨询、业务工作答疑,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系统性、倾向性、政策性问题专门研究和深度分析等。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以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参会单位同意后印发。重大事项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落实配套措施或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讨论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规范交易秩序,强化监督管理,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有序、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环境,根据盐城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要求,我局牵头草拟了《大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7月3日(周一)下午下班前,将意见建议加盖公章后书面反馈至我局,逾期视作无意见。
联系人:周晓嵘,联系电话:13770049901,邮箱:1107679038@qq.com。
附件:《大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6月1日
大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规范交易秩序,强化监督管理,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有序、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环境,根据盐城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盐城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聚焦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以盐城市委巡察、省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审计、盐城市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专项审计问题整改为重点,按照“深挖一批线索、追究一批责任、曝光一批案件、堵塞一批漏洞”的工作要求,开展全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坚持问题导向,树立系统思维,做到突出重点、深挖隐患、标本兼治,全面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持续提升交易监管水平,助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招标投标领域乱象,分析问题根源,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意识,整肃逃避责任不作为和规避招标乱作为问题,规范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遏制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痼疾顽症,有效解决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注重治理成果转化运用,深入查找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规范交易市场秩序,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实现全区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治理范围
全区范围内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我区出台的招投标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
四、重点治理内容
紧盯重点行业、重点人员,集中查处和打击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成员、交易服务平台运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监督部门等招标投标领域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一)招标人
1.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复函意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以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的;依法应当重新招标而不重新招标的。
2.擅自变更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的;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搞虚假招标的。
3.对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等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设置经营范围、融资规模、供应商范围;提高或降低资质等级;增设非必要施工或设计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特定业绩加分项、特定行业颁发表彰加分项、支持地方财政贡献、提高投标人员组成要求、特定投标人员加分项。
4.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5.国家、省、市出台政策规定后,依然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或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
6.依法必招项目未按规定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修改仅发布澄清公告,未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信息不全的。
7.未按规定强化标后履约管理,对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置的。
(二)投标人
8.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其他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获奖证明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9.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10.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对招标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1.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
13.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的。
14.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
15.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6.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项目的中介代理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17.未明确约定代理费用;约定由中标人代为支付代理费用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支付标准和时间;收取代理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的。
(四)评标委员会及成员
18.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开展评审活动的。
19.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不当影响的。
20.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或私自泄露评标情况、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的。
21.私下接触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违规索取高额评标报酬或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2.提供虚假材料或使用不实信息获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五)交易服务平台运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23.行使或代行行政监管职能,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的。
24.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收费及获取不当利益,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代收的投标保证金的。
25.交易服务平台运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组织或引导、干预、贿赂评标专家,控制评标结果的。
26.排斥、限制各类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拒绝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
27.擅自将重要敏感数据公开或者用于商业用途的。
(六)行政监督部门
28.对招标文件中“量身定做”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规情况视而不见,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未发现、发现问题没有认真处理,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处理,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等监管缺位的。
29.违规设置前置审批事项、违法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
(七)其他
30.违法违规干预招标单位自主权,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方式的。
31.强制具有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32.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五、实施步骤
(一)集中治理阶段
区行政审批局及区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项目业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专项集中治理。
1.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审批局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照盐城市委巡察、省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审计、盐城市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专项审计反馈的问题和问题线索,查清查透、定量定性,严查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成立打击围标串标等犯罪行为工作专班,强化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从严、从快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对尚未截止投标或已截止投标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责令立即纠正;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责令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对情节程度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并在各相关领域实行联合惩戒和准入限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2.重点打击围标串标行为。行政审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精准打击策划、组织、实施、参与围标串标的各方交易主体,从严查处参与围标串标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和投标人少、中标下浮率低的项目,加大对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存在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的关注力度。对发现的典型问题线索深挖细查,集中打击一批“不收手、不收敛”的典型,严厉打击通过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区行政审批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畅通投诉举报围标串标违法行为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信箱,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即时曝光,动态记录违法违规行为。
3.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区行政审批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对治理范围内的招标投标项目逐个摸排,仔细查找问题,建立问题清单,进行销号整改;对排查中发现党员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项目招标建设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行政审批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扎口向区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实施随机抽查和交叉检查监督。区行政审批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治理范围内的项目,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活动等关键环节入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和不同部门板块交叉检查,切实排查问题,逐一登记,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实,随机抽查、交叉检查比例不低于 20%。
5.开展制度规则清理。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开展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回头看”,重点对2020年1月1日以来区各有关部门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进行清理。规则制度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局,各项目业主单位。
时间安排:2023年6月至9月。
(二)常态化治理阶段
1.完善突出问题治理长效机制。区行政审批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常态化组织开展检查,围绕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断点、堵点、难点问题,以问题为导向,从制度机制层面查找本质原因,并在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完善管理制度,及时补齐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短板,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进一步优化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积极推广网上异议、投诉处理,建立健全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2.强化信息化治理和监管支撑。交易服务平台运行机构要围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开展大数据监督建模,采集项目基础数据,全面整合梳理筛选,分类进行深入比对分析,综合研判疑似问题数据,为市场主体提供交易竞争性、历史价格分析参考等服务,长期留存所有投标人解密后的数据文件,为行政监督部门甄别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科学、高效的手段。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招标投标交易行为进行常态化监督监测和分析预警,督促招标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遏制和防范违规风险。
3.凝聚协同监管工作合力。区行政审批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原则上每半年抽查一批项目,加大对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追责问责。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建立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以及与人民法院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司法判决案件等信息共享和定期沟通机制,强化标中、标后监管信息互通,确保监督有力、行之有效。
4.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建立招标人信用承诺制度。以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为基础,逐步将投标人信用信息记录制度贯穿于招标投标项目全生命周期,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全面构建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基本遵循的招标投标交易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纪委监委,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区公安局,各项目业主单位。
时间安排:自2023年6月份起动态推进,长期坚持。
(三)总结提升阶段
对专项治理行动全面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典型案件及处理情况,制度文件清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于10月15日前报送至区行政审批局(联系人:杨美;联系电话:0515-83927228)。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体制性、机制性、长期性、顽固性问题研究治本措施,深化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
时间安排:自2023年10月份起动态推进,长期坚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行政审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专项治理过程中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专项治理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全区专项治理工作,对招标投标领域疑难重大案件提请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办案;不定期召开区联动会议,督促工作任务落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畅通线索渠道。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发动群众、深挖彻查”原则,纪检监察、行政审批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畅通线索渠道,围绕专项治理内容进行重点排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查处程序。深刻剖析新时期违法违规行为新表现,及时调整、改变排查方式,通过大数据分析、系统预警等手段,深挖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线索。
(三)强化宣传警示。加强以案释法、警示教育,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力度,强化事前监督和源头治理。对专项治理中查处的重大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依托政务服务、纪检监察、行政监督部门的网站、微信公众号新媒体和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按参与主体分行业、分领域进行通报, 曝光一批情节恶劣的串通投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展示打击成果,强化震慑效果,不断净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注重考核激励。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查落实。行政审批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具体人员,明确任务、压实责任,落实专项治理工作月统计、阶段总结和信息随时报送制度,及时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有关做法、进展和成效,并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激励。
附件
大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指导全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处置政策意见;建立完善专项治理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配合,推进成员间信息共享,协调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跨部门重点难点问题;定期调度、督导、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推进情况。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纪委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街道)、大丰港区管委会、大丰开发区管委会、大丰高新区管委会组成。
联席会议设召集人1名,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召集人2名,由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区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政府督查科及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确需调整联席会议成员的,由所在部门(单位)书面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行政审批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区行政审批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设业务和政策咨询组,由区司法、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审计、行政审批、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业务科室负责人同时担任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主要负责对专项治理重要事项、重点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供专业知识咨询、业务工作答疑,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系统性、倾向性、政策性问题专门研究和深度分析等。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以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参会单位同意后印发。重大事项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落实配套措施或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讨论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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