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济南市腊山河西路北延道路建设工程迁改工程施工3标段给水管道迁改工程
金额
146.24万元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4/11/1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济南市腊山河西路北延道路建设工程迁改工程施工3标段给水管道迁改工程
发布日期:2024-11-18
发布日期:2024-11-18
合同名称 | 济南市腊山河西路北延道路建设工程迁改工程施工3标段给水管道迁改工程 | 发包人 | 济南市交通工程建设保障中心 |
承包人 | 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合同工期 | 不少于30天 |
合同价款 | 1462411.12元 | 合同规模 | 1.7km元/㎡ |
工程项目地点 | 槐荫区南起德州路,北至济齐路以北约500米处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4-06-06 |
质量标准 | 合格 | 合同生效时间 | 2024-06-06 |
违约责任 | 1.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和本项目工作需要派驻相应人员到岗(见附件4)。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发包人许可随意调换,擅自调换项目负责人支付违约金 50000.00元/次/人,其他管理人员需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次/人,发包人有权在最近一期服务费中扣除,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达到质量标准的,应承担结算价款 5%的违约责任,并承担限期整改责任。3.承包人出现 15.2.1中违约情形的,每出现一种违约情形,应支付发包人本项目结算价款 5%的违约金。4.承包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1)承包人未按照程序报验的。(2)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发布的各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上报给发包人。(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服务工单未及时处理的。 | 履约担保 | 无 |
解决争议的办法 | 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 支付担保 | 无 |
其他内容 | 无 | 备注 | 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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