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E4501002816023761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南宁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学校改扩建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1月2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 □招标结果
更正内容: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4年12月20日09时30分 | 2025年1月6日09时30分 |
2 | 招标工程量清单 | / | 已上传招标工程量清单,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查阅。 |
3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类似项目 | 2021年12月以来完成过总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业绩。 | 2021年12月以来完成过总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 |
4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资格评审标准 有限数量制 | (1)资质条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得2分;此项满分5分。 (2)考核期内完成过类似工程项目:2021年12月以来完成过总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业绩,每个得15分,此项满分15分。 | (1)资质条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得5分;此项满分5分。 (2)考核期内完成过类似工程项目:2021年12月以来完成过总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每个得15分,此项满分15分。 |
5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0.4变更估价 |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签证等引起工程项目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土石方工程除外),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信息价的加权平均值进行计算,《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的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的市场价计算,包含除税金以外所有费用的税前综合价格。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必须经发包人审定,并乘以(1-下浮系数)计算。其中,下浮系数=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4)不适用上述条款的项,则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签证确定;(5)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协商分担。 10.4.2变更估价程序 (1)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的时间是:承包人应当在设计变更发生后14天内提供书面变更价款的申请,将设计变更的原因、变更的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超过14天即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变更价款索赔费用和工期的权利。 (2)发包人确认变更的时间是:收到承包人书面价款的申请及相应变更资料和预算书后14天内进行答复,超过14天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因承包人资料不全,发包人退回承包人,重新计算答复期。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的变更金额将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60%的比例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3)设计变更和签证工程完成后,有关变更文件、签证单、审批件、工程联系单、预算书等工程资料须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备案后,方可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即中标价/招标控制价)%,□不乘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信息价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信息价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或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或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包含除税金以外所有费用的税前综合价格。以上约定同时适用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图纸不符时的价款确定。 工程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有偏差时,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 10.4.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当在设计变更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供书面变更价款的申请,将设计变更的原因、变更的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价款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价款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承包人未在设计变更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供书面变更价款的申请,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变更价款索赔费用和工期的权利。 |
6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延误期间的价格下跌时按下跌价格调整,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规定,本工程合同履行期间主要材料【仅指钢材、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砌块、水泥、砂】的材料价格调整幅度超过《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4年第__期(___半月刊)公布的±5%,则超出部分按施工期间《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的加权平均值调整,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的税金。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3种方式: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按《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4年第___期(___半月刊)。 |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延误期间的价格下跌时按下跌价格调整,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规定,本工程合同履行期间主要材料【仅指钢材、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砌块、水泥、砂】的材料价格调整幅度超过《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4年第11期(上半月刊)公布的±5%,则超出部分按施工期间《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的加权平均值调整,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的税金。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3种方式: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按《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4年第11期(上半月刊)。 |
7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4.2竣工结算审核及竣工付款 | (3)承包人应当对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按以上第(2)如送审价≥审定价的1.06倍,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送审价-1.06×审定价)×10%+(送审价-1.06×审定价)×3.5%。违约金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如果结算由发包人聘请第三方进行,那么超过部分的审核费=(净审减额-送审额*6%)*发包人与第三方合同约定的费率,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中扣除,净核减额=送审额-审定额。 (4)… (5)对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的项目,按财政评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工程竣工结算如需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本工程竣工结算金额最终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果为准。承包人编报的工程竣工结算审减率超过6%以上的,承包人应承担的审核费=(净审减额-送审额*6%)*3.5%,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中扣除,净核减额=送审额-审定额。 | (3)承包人应当对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按以上第(2)如送审价≥审定价的1.06倍,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送审价-1.06×审定价)×10%+(送审价-1.06×审定价)×3.5%。违约金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4)… (5)对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的项目,按财政评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工程竣工结算如需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本工程竣工结算金额最终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果为准。 |
8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2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 (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 | 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桂建标〔2016〕16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23]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建标[2018]14号)。(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消耗量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及广西区内最新发布的关于上述文件的调整文件的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配套费率、人工和机械台班费用调整规定以及现行的有关文件以及当地市场材料价格、《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4年第9期(下半月刊)。阶段性工作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计图纸审批通过后,招标人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等)和补充资料。有取费区间的按中值取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的通知》(桂建发〔2023〕6号)计算,工程结算时,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认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进行结算。 | 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桂建标〔2016〕16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23]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建标[2018]14号)。(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消耗量定额》、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及广西区内最新发布的关于上述文件的调整文件的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配套费率、人工和机械台班费用调整规定以及现行的有关文件以及当地市场材料价格、《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4年第11期(上半月刊)。阶段性工作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计图纸审批通过后,招标人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等)和补充资料。有取费区间的按中值取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的通知》(桂建发〔2023〕6号)计算,工程结算时,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认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进行结算。 |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其他招标文件内容不变。
2.发布网站:本次更正公告同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zbtb.gxi.gov.cn:9000/)、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南宁)(http://ggzy.jgswj.gxzf.gov.cn/nnggzy/)、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uangxi.gov.cn/site/home)网站(公告发布媒介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媒介)发布。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招标人:南宁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学校 |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燕子岭路4号 |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5层D区 |
邮编:530023 | 邮编:530028 |
联系人:王素泉 | 联系人:刘忠虎、严广廷 |
电话:0771-5620971 | 电话:0771-2023903 |
传真: | 传真:0771-2023971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562946412@qq.com |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