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pgk2023-031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ZPGK2023-031 
二、项目名称:浦江县教育系统有关学校直饮水设备租赁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金华市婺城区国华家电商行            
   地    址: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现代城大楼1幢33号            
   被投诉人:浦江县教育发展服务中心,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江县分中心            
   地    址:浦江县人民西路55号,浦江县人民东路83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广东愉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三乐路劳村工业区南13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金华市婺城区国华家电商行诉称:
    投诉事项1:针对质疑事项1,广东愉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竟然以“我司官网上公布的涉及中标产品尺寸等参数仅供参考”作为理由推脱,作为一个企业的官方网站,其公布公开的产品参数应该是严谨并经监督的,但却与实际不符合,也没有特别注明“仅供参考”等字样,消费者看到什么就是什么,这难道不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吗?商家网站描述与实物不符,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这回复理由根本就不能让人接受,这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违规的。参数仅供参考,那么真实实际的产品参数是多少呢?又是否真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呢?质疑回复中称道:投标文件中中标供应商对产品尺寸响应承诺无偏离,那在我司提出质疑后,是否进行了核实,中标供应商是否后期以定制产品尺寸的方法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呢?根据《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申报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必须是已经定型的产品,不包括正在研制和尚未研制的产品。新定制的产品须重新进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由产品所在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报均需重新提供产品的型号、技术参数、规格等,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对应的卫生许可批件是不同的。如果中标供应商以定制产品进行投标,那该产品就并未取得有效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而未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要求的饮水设备、净水设备国家是禁止销售、使用的。若用该产品投标则为不合格投标或无效投标。事实依据:1.中标供应商的企业官网截图:(图略)。
    投诉事项2:我司质疑提出中标产品“底座”不具备有效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涉嫌用与中标型号“YS90BK”一致的“净化加热一体开水器”的型号证件来套用本次项目所招标的产品“分体式开水器”:“两龙头步进式开水器”与“底座”。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或套用型号证件来虚假响应招标文件。“分体式开水器”是包含一台只有加热功能的输配水开水器主体,和一台只带过滤的底座,两部分是可以分开安装使用,也可以合并安装使用,但是“净化加热一体开水器”已经是又有过滤,又有加热功能的一个整体,不可拆分安装。两种机型结构功能是完全不一样的,相关证件也不能够是一样的。本次招标的要求是“两龙头步进式开水器”具有单独的输配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底座”具有单独的符合过滤要求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而我司通过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http://wsjkw.gd.gov.cn/)的信息公示查询网址并没有查询到中标供应商有相关过滤底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https://xdba.gdhealth.net.cn/wjwdc/V8Page.m?uecdt=0@6JwnNlc3Npb25JZD1GSVhoFRDk5iOSZwaWQ9c2dzX2xiJnJlY2s9yZFBpZD1zZ3ptNfZ3kmdHlwZeT1kZXNrdG9w.1.26.49.75.63.20.62。而质疑回复中只用寥寥几字的回复称中标供应商符合要求,有提供相关《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但是并没有提供任何资料和证明材料作为支撑,无法让人信服。
    另外,招标文件要求“设备采用微电压无腐蚀电极技术,确保不腐蚀出重金属,确保水质安全(提供国家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检测机构颁发的技术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提供其官方网站截图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截图)”。这一项也是,经了解,中标供应商是没有这一项技术的,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响应。质疑回复中也是只用寥寥几字的回复称中标供应商符合要求,有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同样没有提供任何资料和证明材料作为支撑,无法让人信服。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截图略)。以上投诉事项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6)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第十一条、十三条、十四条:(文件截图略)(7)中标产品制造商所在省份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新证)》产品申报所需材料第15点:(文件截图略)(8)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核实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产品真实尺寸,禁止以定制尺寸产品来中标的行为。2.公开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3.核实中标供应商弄虚作假行为,若属实应取消其中标资格。4.核实中标供应商弄虚作假行为,若属实应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投诉人金华市婺城区国华家电商行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一浦江县教育发展服务中心辩称:答辩事项1: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内三龙头节能饮水机型号“YS-3QH”、四龙头节能饮水机型号“YS-4QH”、六龙头节能饮水机型号“YS-6QH”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尺寸做了实质性响应,与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并无偏离。目前我方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也无实物样机,具体产品实际尺寸要等到货后才能确认。履约过程中,我方会加强监管,要求中标供应商所生产的产品严格执行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答辩事项2:投诉事项2中投诉人称本次招标产品“两龙头步进式开水器”与“底座”为一套分体式开水器。在招标文件中,我方并未明确两龙头步进式开水器是“一体式”或是“分体式”,只要产品符合参数要求即可。另外,招标文件要求“设备采用微电压无腐蚀电极技术”,确保不腐蚀出重金属,确保水质安全。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了水位电极检测报告,评判结果为合格。
    被投诉人二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江县分中心未做书面答复。
    相关供应商广东愉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我司所生产的产品严格执行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且依法取得相关证书证件,官网上公布的涉及中标产品【三龙头节能饮水机(型号YS-3QH)、四龙头节能饮水机(型号YS-4QH)、六龙头节能饮水机(型号YS-6QH)、两龙头步进式开水器(型号YS-90BK)】尺寸等参数仅供参考,官网用途只是作为公司宣传,无销售、消费等功能,并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且评标委员会根据我司提交的投标文件评判我司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不以官网信息作为评判依据,故我司不存在投诉事项1的行为。证明材料见附件1(浦江县教育系统有关学校直饮水设备租赁服务项目投标文件P170-P181)。且申请办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规格中描述的是滤芯的规格(参考图片见附件1),故卫健委监管的规格指的是滤芯的大小尺寸,不是指机器的外观尺寸,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请投诉人提供整机外观尺寸必须在卫健委监管范围的证据。针对投诉事项2:我司所投两龙头步进式开水器(型号YS-90BK)和底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与投标产品品牌、型号一致的整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具体要求见附件2),提供了整机具有三级过滤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不存在投诉事项2的行为。证明材料见附件2(浦江县教育系统有关学校直饮水设备租赁服务项目投标文件P182-P184、P438-P439、P583-P584)。而投诉人投诉我司中标产品“底座”不具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完全未理解并曲解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要求的是提供与投标产品型号一致的整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而不是底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针对投诉事项2:我司所投产品品牌“愉升”的三龙头节能饮水机(型号YS-3QH)、四龙头节能饮水机(型号YS-4QH)、六龙头节能饮水机(型号YS-6QH)、两龙头步进式开水器(型号YS-90BK)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采用微电压无腐蚀电极技术”,已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颁发的技术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截图,不存在投诉事项2的行为。证明材料见附件3(浦江县教育系统有关学校直饮水设备租赁服务项目投标文件P441-P447)。盐雾试验是一种主要利用盐雾试验设备所创造的人工模拟盐雾环境条件来考核产品或金属材料耐腐蚀性能的环境试验,我司提供的水位电极检测报告中盐雾试验结果显示是合格(即无腐蚀);根据国家规定直流安全电压为DC36V,DC36V以下的电压称为是微电压,如果长时间在直流电流下工作,安全电压为DC24V,而我司生产的产品的主板电压都是采用DC12V直流供电(见附件3),故我司的水位电极属于微电压电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请投诉人提供同行业电极用220V、380V的行业标准证据。综上所述,我司提供的产品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这种无成本、恶意的投诉,给采购活动增加了采购负担和采购时间成本,恳请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并正视此恶意行为,同时我司将保留追诉恶意投诉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相关附件图略)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项目编号:ZPGK2023-031),2023年8月18日采购单位浦江县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发布公开招标公告,9月1日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江县分中心发布更正公告,9月7日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开评标,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2023年9月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广东愉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9月11日,浦江县教育发展服务中心收到金华市婺城区国华家电商行关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9月20日,浦江县教育发展服务中心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目前该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就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质疑函包括:质疑事项1:中标产品品牌“愉升”,三龙头节能饮水机型号“YS-3QH”、四龙头节能饮水机型号“YS-4QH”、六龙头节能饮水机型号“YS-6QH”的产品尺寸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而在中标公告中所附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中所有评委专家都对“技术-租赁设备情况-投标人所选用的产品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得20分”这一项评分打了满分20分。中标供应商涉嫌虚假响应招标文件。质疑事项2:招标产品“两龙头步进式开水器”与“底座”为一套分体式开水器,包含输配水设备的开水器主体以及与之配套的净水器底座,两者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中标产品品牌“愉升”,两龙头步进式开水器型号“YS90BK”其配套底座净水器不具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为无效投标。质疑事项3:招标产品“两龙头步进式开水器”与“底座”为一套分体式开水器,包含输配水设备的开水器主体以及与之配套的净水器底座。两者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而通过中标产品制造商“广东愉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官网查询得知与中标型号“YS90BK”相同的还有一款带过滤加热的一体式步进式开水器。存在套用型号,套用证件虚假响应招标文件的嫌疑。质疑事项4:中标产品品牌“愉升”的直饮水设备不具有招标要求的“设备采用位电压无腐蚀电极技术”,而在中标公告中所附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中所有评委专家都对“技术-租赁设备情况-投标人所选用的产品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得20分”这一项评分打了满分20分。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响应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租赁设备要求及技术参数部分两龙头步进式开水器参数要求如下:
名称
参数要求
两龙头步进式开水器
1.外形尺寸(mm)±5%
570x260x850
2.出水方式
2龙头,出开水
3.功率
≥9KW,380V/50HZ;防水等级为≥IPX4(提供投标产品品牌、型号一致的整机CQC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证件内须注明:功率/电源:≥9KW,380V/50HZ)
★4.内胆容量
≥50升
5.过滤配置:输配水设备,不带过滤(提供与投标产品品牌、型号一致的整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6.节能要求:整机通过中国节能认证(提供与投标产品品牌、型号一致的整机中国节能认证证书复印件,证件内须注明:功率/电源:≥6KW,380V/50HZ;)
7.水质要求:产品水质符合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提供投标产品品牌型号一致的水质检测报告,且须提供检测报告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截图);
8.加热内胆材质要求:内胆采用304不锈钢材质(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的加热内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及附件明细复印件);
9设备采用微电压无腐蚀电极技术,确保不腐蚀出重金属,确保水质安全(提供国家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检测机构颁发的技术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提供其官方网站截图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截图);
10.设备制开水节能率≥40%(提供开水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且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机构官网查询截图及链接);
11.采用步进式加热技术,逐层加热逐层补水,进水时具有电磁阀控制,冷热水分离一次沸腾,避免混合水和千沸水,确保用水卫生和减少能源浪费。
12.采用保温技术,减少热能损失。
底座
1.外形尺寸(mm)±5%:570x490x690mm
2.接水槽必须为整体模压成型,没有焊缝焊点,防漏水;排水管必须为PPR材质,耐热耐用。
3.过滤配置:不低于3级过滤(PP棉+活性炭+活性炭),净水流量≥2.2L/min(提供与投标产品型号一致的整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证件内须注明净水流量≥2.2L/min);

    四、本项目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有5家。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该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显示:广东愉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报价1529820元,总分73.93分,排名第一;金华市婺城区国华家电商行报价1789800元,总分72.24分,总得分第二。该项目中标(成交)候选人为2名。             
    五、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0日向广东省佛山市卫生健康局发协助调查工作函,询问:“1.附件中批准文号粤卫水字号[2022]-05-第S0366号、粤卫水字号[2022]-05-第S0551号的2个许可批件内容,是否为贵单位出具?2.广东愉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参加我县一采购项目投标时,参与投标的四个产品型号:三龙头节能饮水机(型号YS-3QH)、四龙头节能饮水机(型号YS-4QH)、六龙头节能饮水机(型号YS-6QH)、两龙头步进式开水器(型号YS-90BK),投标响应尺寸依次为:900x420x1300mm,1250x420x1300mm,1800x420x1300mm,570x260x850mm,以上四个产品和尺寸是否在粤卫水字号[2022]-05-第S0551号许可批件的允许范围内?”。11月17日,我单位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卫生健康局正式书面回复称:批准文号“粤卫水字号[2022]-05-第S0366号”,“粤卫水字号[2022]-05-第S0551号”,以上两份《广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均由我局出具,......经了解,广东愉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表示其在参加浙江省浦江县一采购投标项目时,为同招标文件中产品名称一致,故填报参与投标的四款产品:三龙头节能饮水机(型号YS-3QH)、四龙头节能饮水机(型号YS-4QH)、六龙头节能饮水机(型号YS-6QH)和两龙头步进式开水器(型号YS-90BK),上述四款产品分别对应的是“粤卫水字[2022]-05-第S0551号”卫生许可批件中的愉升牌YS-3QH型净化商用饮水机、愉升牌YS-4QH型净化商用饮水机、愉升牌YS-6QH型净化商用饮水机和愉升牌YS-90BK型净化商用饮水机。该企业表示以上产品出厂时将粘贴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标签。“粤卫水字[2022]-05-第S0551号”卫生许可批件中的水质处理器属于A类系列产品的一般水质处理器,根据《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补充规定》要求,A类产品水处理工艺、所用与水接触的材料材质、净水流量和额定总净水相同,仅外观不同。故以上产品主要部件、外观须和卫生许可批件中登记的产品信息一致即可。                
    六、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7日向深圳安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发协助调查工作函,询问广东愉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报告编号为18290KC00086601号的检测报告是否确为贵单位出具?深圳安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10月18日回复:18290KC00086601检测报告由我司出具。                
    七、经查询,投诉方质疑书中提及的第一个依据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已经被国家卫生健康委2018年6月7日发布的《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国卫办发〔2018〕15号)文件宣布失效。目前在广东省政务网查阅到最新的政策文件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18年10月2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质疑和投诉相关内容,投诉事项1实质上是指中标供应商广东愉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品牌“愉升”中三龙头节能饮水机(型号“YS-3QH”)、四龙头节能饮水机(型号“YS-4QH”)、六龙头节能饮水机(型号“YS-6QH”)、两龙头步进式开水器(型号“YS-90BK”)的产品和尺寸是否具有合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是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响应的问题。经本机关2023年10月30日向广东省佛山市卫生健康局发协助调查工作函,11月17日,本机关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卫生健康局回函称:批准文号“粤卫水字号[2022]-05-第S0366号”,“粤卫水字号[2022]-05-第S0551号”,以上两份《广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均由我局出具,......“粤卫水字[2022]-05-第S0551号”卫生许可批件中的水质处理器属于A类系列产品的一般水质处理器,根据《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补充规定》要求,A类产品水处理工艺、所用与水接触的材料材质、净水流量和额定总净水相同,仅外观不同。故以上产品主要部件、外观须和卫生许可批件中登记的产品信息一致即可。故,本机关对投诉人所述投诉1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问题一:综合质疑和投诉相关内容,投诉事项2的问题一本质上即质疑2和质疑3提到的中标产品品牌“愉升”,两龙头步进式开水器型号“YS90BK”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第四个设备两龙头步进式开水器的要求,是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响应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经本机关2023年10月30日向广东省佛山市卫生健康局发协助调查工作函,11月17日,本机关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卫生健康局回函称:批准文号“粤卫水字号[2022]-05-第S0366号”,“粤卫水字号[2022]-05-第S0551号”,以上两份《广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均由我局出具。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也未发现前述证书存在伪造、变造等影响证书真实性的情形。采购单位提交的申辩回复材料称:在招标文件中,我方并未明确两龙头步进式开水器是“一体式”或是“分体式”,只要产品符合参数要求即可。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未出现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分体式开水器”或“一体式开水器”的明确内容。投诉调查处理阶段,中标供应商对该投诉事项的回复说明中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的是提供与投标产品型号一致的整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而不是底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所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中问题一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问题二:综合质疑和投诉相关内容,投诉事项2的问题二本质上即质疑4提到的中标供应商广东愉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提交的技术证明文件是否足以响应证明该公司拥有招标文件要求的微电压无腐蚀电极技术,是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响应的问题。经本机关2023年10月17日向深圳安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发协助调查工作函,深圳安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回复称:“18290KC00086601检测报告由我司出具”。结合质疑函和投诉函,投诉人对其主张“中标供应商是没有这一项技术的,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响应。”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中标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的技术响应部分(二)技术响应表中,响应的四款产品三龙头节能饮水机(型号YS-3QH)、四龙头节能饮水机(型号YS-4QH)、六龙头节能饮水机(型号YS-6QH)、两龙头步进式开水器(型号YS-90BK)有关设备采用微电压无腐蚀电极技术部分,均响应无偏离。采购单位提交的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回复中称:招标文件要求“设备采用微电压无腐蚀电极技术”,确保不腐蚀出重金属,确保水质安全。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了水位电极检测报告,评判结果为合格。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所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中问题二不成立。
    关于投诉人投诉请求二“公开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该主张未经依法质疑。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是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都对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有具体的规定,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在应当公告的内容之列。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据此,投诉人投诉请求二“公开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浦江县教育系统有关学校直饮水设备租赁服务项目(编号:ZPGK2023-03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3年11月24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浦江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赵国兴 
   3、联系电话:0579-84123011   
附件信息:
浦江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金华市婺城区国华家电商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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