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办事处垃圾分类运营服务项目中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0/04/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中原公开-2020-36
预算金额758.11万元
招标联系人徐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常燊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段先生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办事处垃圾分类运营服务项目中标公告

河南常燊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就“中原区汝河路街道办事处垃圾分类运营服务项目”项目(项目编号:中原公开-2020-36)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中原公开-2020-36

项目名称:中原区汝河路街道办事处垃圾分类运营服务项目

项目联系人:段先生

联系方式:0371—53730123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办事处

采购单位地址:郑州市汝河路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徐先生0371-68635608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3.1基本概况:本项目为中原区汝河路街道办事处垃圾分类运营服务。

3.2具体内容及数量: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居民日常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并对小区生活垃圾进行“四分类”(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它垃圾)和减量分类运营管理服务,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组织资源回收日活动、低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分类贮存工作。

3.3合同履行日期:9个月(2020年12月31日止)。

3.4采购预算:7581150.00元。

3.5标段划分:本项目共4个包段,具体划分如下:

A包:垃圾分类运营服务费25元/户/月,共计3757户,最高限价:845325.00元;

B包:垃圾分类运营服务费25元/户/月,共计4035户,最高限价:907875.00元;

C包:垃圾分类运营服务费25元/户/月,共计9016户,最高限价:2028600.00元;

D包:垃圾分类运营服务费25元/户/月,共计16886户,最高限价:3799350.00元。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河南常燊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郑州市航海路与嵩山路交叉口东南角索克大厦1520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段先生0371—53730123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20年03月30日

中标日期:2020年04月22日

总中标金额:0.0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包号

采购内容

供应商名称

地址

中标金额

A

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居民日常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并对小区生活垃圾进行“四分类”(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它垃圾)和减量分类运营管理服务,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组织资源回收日活动、低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分类贮存工作

郑州泰盛收割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市高新开发区化工西路16号

808130.70元

B

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居民日常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并对小区生活垃圾进行“四分类”(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它垃圾)和减量分类运营管理服务,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组织资源回收日活动、低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分类贮存工作

河南爱分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205号1号楼5层14号

906059.25元

C

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居民日常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并对小区生活垃圾进行“四分类”(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它垃圾)和减量分类运营管理服务,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组织资源回收日活动、低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分类贮存工作

郑州傲蓝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综合办公楼四层

2026165.68元

D

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居民日常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并对小区生活垃圾进行“四分类”(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它垃圾)和减量分类运营管理服务,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组织资源回收日活动、低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分类贮存工作

索克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市东明路218号 3495402.00元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总金额:8.3885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考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本项目A包壹万贰仟壹佰贰拾壹元整,B包壹万叁仟伍佰玖拾元整,C包代理费贰万叁仟贰佰零玖元整,D包代理费叁万肆仟玖佰陆拾叁元整。

评审专家名单:

张焕彩、张继昆、刘红堃、贾振、李丙乾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详见附件

六、其它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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