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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商银行系统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4/11/08
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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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河南农商银行系统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及辖内行社(以下简称“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要求,积极依法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房贷”)利率定价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房贷(含首套、二套及以上),包括普通商业性房贷、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房贷。
二、利率定价机制规则
(一)加点值的调整
存量房贷利率加点值高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时,客户可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重新约定的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公布数据为准。
(二)重定价周期的变更
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选择按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重定价。存量房贷调整重定价周期后,原贷款合同每年1月1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确定的对应月份的1日为重定价日;以贷款发放日对月对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和贷款发放日期确定的对应日期为重定价日。贷款存续期内仅可调整一次重定价周期。
(三)固定利率和基准利率存量房贷的调整
对于固定利率和基准利率存量房贷,客户需先向我行申请转成浮动利率,以最近一个月LPR转换为加点形式,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定价方式转换后,再申请调整加点值或变更重定价周期。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之后,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
三、办理方式
(一)自2024年11月15日起,客户可向贷款经办机构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重定价周期,符合条件的,我行将及时予以调整。
(二)利率加点值、重定价周期调整将于调整当日生效。利率调整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值执行,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四、温馨提示
(一)为保护客户权益,敬请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发布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如符合利率调整条件,请及时向我行提出申请。
(二)加点值调整后,客户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APP“贷款—我的贷款”栏目,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
(三)利率定价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谨防电信诈骗。
(四)如有相关政策调整,以我行最新公布政策为准。
如客户有任何疑问,可咨询贷款经办机构或致电(0371)96288客服热线。

河南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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