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垃圾桶、垃圾车采购项目
金额
63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0/04/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306]ys[gk]2019032-1
预算金额63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浙江双丰塑业有限公司63万元
中标联系人孙雷水13906781993
公告正文

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秀屿区湄洲镇人民政府

乙方浙江双丰塑业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306]YS[GK]2019032-1垃圾桶、垃圾车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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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90599 其他清洁用具 40L分类垃圾桶 10000 国内 63 630000 双丰 40L双内胆垃圾桶
合计: 6300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叁万元整(¥63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1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业主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40L分类垃圾桶10000个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时中标人代表必须在场,招标人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所供货物的规格和产品标准及我国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2)配置、技术参数、性能、外观、制造及工艺要求应符合招标采购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招标人在验收时如发现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进行换货或退货。 (3)货物应按厂家产品验收标准、招标文件中产品配置、技术参数、材质、功能要求和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 计要求,安装各项指标符合验收标准要求。 (4) 在安装现场进行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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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95 验收合格后付货款的95%,需提供等额正式发票。
2 5 剩余5%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需提供等额正式发票。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签定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递交到到采购人账户,待合同履约完成无未了事宜,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无未了事宜内有效

10、违约责任

10.1、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 10.2.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实际情况与投标文件响应不符,或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交货的,采购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中标人赔偿; 10.2.2中标人提供的产品不是原装正品或来源渠道不合法、不合规,不能享受原厂或原厂认可的售后维修机构售后服务的; 10.2.3中标人逾期交货(包括整修、返工、补交或由需方提出更改、中标人承诺,但未在承诺的工期内完成等)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1%偿付违约金; 10.2.4中标人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中标人应双倍返还买方支付的定金; 10.2.5中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10.2.6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10.3、本合同所有设备、材料的制造、安装及服务,都必须由中标人自己或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4、中标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采购人有权扣减尾款。 10.5、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6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秀屿区湄洲镇人民政府 乙方:浙江双丰塑业有限公司
住所:湄洲岛兴岛路365号 住所: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碧川路16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孙雷水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3959576696
联系方法:1390678199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浙江缙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碧支行
账号: 账号: 201000078667690

签订地点:湄洲岛

签订日期:2020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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