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湘江综合枢纽工程办公室浮式拦污排维修处理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27.02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0/05/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19121201422
预算金额27.02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191212014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湘江综合枢纽工程办公室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浮式拦污排维修处理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191212014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浮式拦污排维修处理项目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对浮式拦污排的维修,主要内容包括卡扣加工制作、浮筒翻转处理、缺失卡扣的补充安装、所有浮筒卡扣螺栓紧固。 1 270200
 合计金额小写: 270200
 合计金额大写:贰拾柒万零贰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金额单位:元

序号

服务名称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名称

规格尺寸

材料

1

卡扣加工

制作

卡扣座

见图

ZG200-400

220

200

44000

弹簧垫圈

12

65Mn

2.5

400

1000

螺栓

M12×120

A2-70

43

400

17200

卡扣

见图

ZG200-400

222

200

44400

压板

见图

ZG200-400

188

200

37600

2

浮筒翻转处理

台班

浮筒复位

7个

租用工作船舶和潜水处理(2个潜水员)

18000

2

36000

租用工作船舶2000元/日;潜水员8000元/日×2

卡扣补装

28套

3

缺失卡扣的补充安装和紧固处理

台班

缺失卡扣补装

172套

租用工作船舶和潜水处理(2个潜水员)

18000

5

90000

原卡扣紧固处理

230套

合计

2702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0-04-20 —— 2020-05-20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湘江综合枢纽工程办公室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1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本项目服务内容。

1.2 服务地点:长沙市湘江综合枢纽工程办公室指定地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5669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所有设备维修及更换,经采购人验收合格,支付 合同金额的95%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51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0,说明: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剩余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行(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602857349072)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违约责任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项目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提供一年服务期限。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潇湘北路二段98号 地址: 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水务局6楼
法定代理人: 丑金科 法定代理人: 丰卫平
委托代理人: 陈彦霖 委托代理人: 曾学
电话: 0731-88088899 电话: 0730-2219928
传真: 0731-88088889 传真: 0730-2219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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