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厦门国际商务核心区A1地块一标段(监理“评定分离”)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10/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e3502030201110900001001h02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3/11/01
公告正文
厦门国际商务核心区A1地块一标段(监理“评定分离”)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递交时间:2023-10-16 19:57
文件编号E3502030201110900001001H02
投标资格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不低于甲级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资质。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11-01 10:45:00
投标有效期12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在线递交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10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定性评审法
开标时间2023-11-01 10:45:00
开标地点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标方式在线开标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2023-11-01 10:45:00
延期后开标地点350200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p{margin-top:0pt;margin-bottom:1pt;}p.X1{text-align:justified;}span.X1{font-family:'Calibri';font-size:10.0pt;}p.X2{text-indent:24.0pt;}span.X2{font-size:10.0pt;}p.X3{text-align:left;}p.X4{margin-bottom:6.0pt;}p.X5{text-align:left;}span.X5{font-size:9.0pt;}p.X6{text-align:center;}span.X6{font-size:9.0pt;}p.X7{text-indent:21.0pt;}span.X10{font-family:'Calibri';font-size:9.0pt;}span.X11{font-family:'Calibri';font-size:9.0pt;}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厦门国际商务核心区A1地块一标段(监理“评定分离”)
招标阶段
监理招标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内容如下:
一、本项目的监理费(酬金)修改为“1438.0906万元,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99 号)计算如下:本项目的暂定计费额为238135万元;收费基价为3126.28382万元;专业调整系数为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15;高程调整系数为1.0;收费基准价为3595.2264万元;浮动幅度值为:下浮60%,即监理费=3126.28382万元×1.0×1.15×1.0×(1-60%)=1438.0906万元。”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5.3 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对应内容修改为“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1)预付款:无;(2)施工过程中:按季度支付监理费,监理人请款前需先向委托人开具与当期监理费等额且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期监理费=每季度完成额×中标监理费率(中标监理费率=监理合同价/投标时监理费的暂定计费额X100%)×80%,投标时监理费的暂定计费额指的是建筑安装工程费:人民币238135万元。如存在违约金情况,应在当期支付的监理费中直接扣除相应违约金。当支付累计金额达到暂定合同价的80%暂停支付;(3)竣工结算: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委托人完成移交手续(以报备证明为凭证)且工程竣工结算完结后,监理人应当备齐结算资料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结算申请,经委托人审核且通过确认(含委托人自行审核或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后,委托人于监理人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至最终结算监理费总额的97%,预留最终结算监理费总额的3%作为缺陷责任期的保证金,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且监理人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如缺陷责任期内存在因监理人履约不到位等需扣收罚款或违约金事项,则委托人有权从应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后支付。”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监理服务期:自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及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其中缺陷责任期为2年,自所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修改为:“监理服务期自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及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其中缺陷责任期为2年,自所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监理服务期分为驻场服务期与非驻场服务期。其中,驻场服务期自委托人通知进场之日起算,至入住配合阶段期满之日止(入住配合阶段自所有工程通过竣工备案之日起算满12个月止),其余阶段为非驻场服务期。”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新增以下条款“9.2.22监理人确认并同意,入住配合阶段的驻场服务期为12个月,但委托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决定取消或调整监理人在入住配合阶段的驻场服务期,监理人无条件予以配合,驻场服务期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结束驻场之日止;如入住配合阶段的驻场服务期发生取消或调整的,监理人同意根据实际调减人员及驻场服务期的变化,调减相应监理费。
(1)应调减的监理费=调减人员的岗位职级所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入住配合阶段实际减少的驻场服务期(服务期以月为单位,不足一月按一月计);
(2)人员岗位职级所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人员岗位
岗位工资标准(元/月·人)
1
总监
24269
2
土建/机电专监
13938
3
安全专监
13665
4
监理员
9135
5
资料员
8910

9.2.23本项目接受委托人项目工程部的管理和考核,委托人项目工程部每月组织相关人员根据附件一:《项目监理部及监理人员绩效考核表》【含监理公司月度绩效考核汇总表、监理公司项目部绩效考核表、项目监理人员工作考核表及监理公司绩效考核表(负向扣分清单)】及附件二:《监理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监理公司及监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核算当月监理实得酬金。若监理人员考核等级为C及以下的,委托人有权按照每月每次每人200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扣罚,其中总监(总监代表)考核等级为C及以下的,则按照每月每次每人500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扣罚。
9.2.24若监理人未按照本项目的监理服务合同和监理规划(实施细则)要求履行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管控及配合的,或出现错误管控或配合的,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进行下列处罚:a、出现错误管控或配合的情况,按每次2000元人民币进行扣罚;b、未按合同要求配合委托人工作,按每次2000元-10000元人民币进行扣罚;c、视情况严重性或重复发生问题但未整改,委托人可要求撤换总监理工程师。
9.2.25监理人应当按照监理服务合同和规范要求对进场材料进行现场验收及封样,对不合格材料作退场处理等,一旦违反,对监理人处以下列对应处罚:a、未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封样,按每次2000元人民币进行扣罚;b、未及时完善材料进场台账记录、材料检测报告等,按每次2000元人民币进行扣罚;c、未及时对不合格材料做退场处理的,按每次5000元-20000元人民币进行扣罚;d、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虽责令其将材料运离现场,但未在材料运离现场后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工程部报告的,由项目工程部通报批评;e、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但默许施工单位使用,未造成公司损失或工程永久性质量缺陷的,按每次5000元人民币进行处罚,并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直接责任人;若造成公司损失或工程质量永久性缺陷的,由公司根据损失金额向监理单位进行扣罚,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行政罚款等。
9.2.26监理人应当按照监理服务合同要求完善监理日报、监理例会等内业资料记录、整理并及时提交,一旦违反,对监理人处以下列对应处罚:a、未及时提交监理日报资料的,每延误一天扣罚200元人民币;b、监理例会会议纪要未在会议次日内提交的,每延误一天扣罚500元人民币。
9.2.27监理单位需及时审核、审批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资料,若积压时间过长且无合理理由未对资料进行审核审批相关资料的,则处以每延误一天扣罚500元人民币。
9.2.28若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索贿、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等,对监理人处以下列对应处罚:a、对施工单位进行索贿、故意刁难的,发现第一次按2000元人民币进行扣罚,第二次按5000元人民币进行扣罚;b、两次扣罚后仍有发生索贿、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象的,按50000元人民币进行扣罚,并可要求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及终止监理服务合同。
9.2.29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及附件约定数量和标准配置监理人员,监理人应当保证驻场服务期内全部人员到位符合约定,且在非工作时间根据委托人项目需求安排人员值班,一旦违反,对监理人处以下列对应处罚:a、发现监理人员数量或资质标准未达到合同及附件约定标准,按每人次5000元进行扣罚;b、监理人在非工作时间未安排人员值班的,按每人每次500元进行扣罚。
9.2.30本项目工程部有权要求撤换不称职或不合要求的监理人员,若未按工程部合理要求更换监理人员则处以扣付对应不称职或不合要求的监理人员的当月对应薪酬。
9.2.31本项目因工程进度需要,施工单位在晚上、周末以及节假日需进行隐检的工程,只要施工单位提前2小时通知,项目监理部必须派监理人员参加隐检,若施工单位提前2小时通知到位但监理人员未参加隐检的,则按每次2000元人民币进行处罚。
9.2.32本项目驻场服务期内,监理人承诺的用于本工程的人员必须到位,委托人将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对监理项目班子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管。监理人应无条件配合委托人进行考勤打卡,若监理人员擅离工作岗位者,视为监理人违规,违约金按总监理工程师人民币2000元/次,其他人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次,累计被处罚五次的监理人员,委托人可以要求监理人更换人员,更换人员的违约金仍按上述条款执行。
9.2.33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为:零死亡,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监理人权责范围内,未及时发现的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重伤、死亡等),委托人有权依据情节轻重扣罚2000元-20000元,且保留终止监理合同的权利。
9.2.34若本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问题,上级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下发停工令的,则扣罚3000元/次,且监理人应无条件配合整改,委托人不增加任何费用。”
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委托人要求--附件1“项目人员最低配置要求”表格新增“竣工备案”内容,具体表格内容以本次答疑纪要附件三发布的为准。该附件为专用合同条款组成部分,请各投标人在电子招投标平台“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中“其他文件”的“其他”栏目中下载。
六、本工程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修改为:“2023年11月01日10时45分00秒(北京时间)”。招标文件中涉及该时间的均做相应修改。
七、本次答疑纪要附件明细:
附件一:《项目监理部及监理人员绩效考核表》【含监理公司月度绩效考核汇总表、监理公司项目部绩效考核表、项目监理人员工作考核表及监理公司绩效考核表(负向扣分清单)】
附件二:《监理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三:《项目人员最低配置要求》
八、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相应内容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以下无正文)
招标人(项目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3年10月16日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3年10月16日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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