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抚州市财政局关于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抚州市数字城建档案馆项目(采购编号:FZDD-CW-2020-10)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0/10/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fzdd-cw-2020-10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深圳市商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商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高满燕
电话:15919956352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上塘龙塘村西区2巷7栋503
被投诉人1: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雪华
电话:18979440929
地址:抚州市赣东大道891号(市梦圆商务宾馆院内)
被投诉人2: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彭主任
电话:13970472971
地址:抚州市赣东大道市直机关2号办公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代理“抚州市数字城建档案馆项目(采购编号:FZDD-CW-2020-10)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代理机构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满意,按政府采购投诉程序于2020年9月17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于当日受理。受理后,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件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该招标文件第二十三条评标标准和方法23.2评标原则和标准中技术部分技术关键点(10分)12.省市县一体化管理;20. 数据迁移方案:档案馆提供现有档案系统信息,分析档案系统数据库结构,包含旧系统信息表结构设计及系统数据字典数据,提取数据库项目、单位工程、案卷、文件等著录信息,分析新旧系统建数据差异并出具数据转换报告,报告内包含新旧系统各数据转换对应关系及数据完整性分析,档案馆确认后进行著录信息及电子文件转换,转换完成后出具转换报告记录转换完成项目。评审依据:投标人提供对已应用系统进行现场演示佐证,以上功能(演示所需要的设备和网络由供应商自备),无法演示或演示的功能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采购需求中并无要求建设工程资料在线收集与跟踪管理系统需具有省市县一体化管理功能,更没有省市县一体化管理功能的技术指标。违反了综合评分法要求“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因此,设置此评分项毫无依据,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评分标准说明档案馆提供现有档案系统信息,但招标文件并未提供旧系统数据结构及演示数据,也未说明采购人何时组织现场勘察或允许潜在投标人自行现场勘察。因此,潜在投标人无法获取采购人旧系统相关信息和资料,在完全不了解采购人旧系统的情况下,如何出具新旧系统数据转换报告?如何进行现场演示符合评分标准的数据迁移方案?属于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
被投诉人答复:1.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第一项第二条中的(2)规范性。信息系统所使用的标准应与国家、全省的标准一致,并考虑尽量与国际标准一致,做到资源共享和信息资源异地保存的目的。(7)开放性。在网络、服务器、主机、数据库软件开发等方面选择基于国际开放标准的系统,保证系统之间的连通性和互操作性,能兼容不同厂家的产品,具有开放功能。所以在满足现有需求的基础上,考虑系统未来扩展功能,与省级和县级档案馆的对接和数据共享。要求投标人所投系统演示三级机构管理的功能。招标文件第一项第二条建设内容中主要功能建设工程档案在线业务指导与审批服务功能第二段要求:支持建设单位在线工程报建,以及城建档案馆在线确认报建信息。建设单位与档案馆之间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系统进行该工程的文件同步管理。这也是体现了省市县一体化管理。
2.招标文件演示是对已应用系统进行演示,也就是用投标人原有的业绩、案例来演示此功能,招标文件中的档案馆并非指本项目的档案馆,而是要求投标人所承接的相关性的档案应用系统。数据迁移方案是档案馆建设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需演示迁移工具软件及迁移过程,保障迁移数据的正常使用,并且保证数据完整性;
以上条款是采购人的实际要求,这一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同时也响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36条和第41条。
投诉事项二:该招标文件第23条评标标准和方法23.2评标原则和标准中“硬件设备(5分)”核心业务存储系统1.扩展柜:支持四种 2U12/2U25/3U48/5U92 扩展柜,得 1 分。评审依据:提供参数确认函加盖制造商公章, 未提供不得分。2.Raid 功能:所有磁盘可同时配置为RAID0/1/5/6/10/50/60,且可共存,且支持自动备份功能,支持两种热备技术,热备盘或者热备空间,且可共存,满足得 0.5 分;评审依据:提供参数确认函加盖制造商公章, 未提供不得分。3.自动分层:支持全容量许可的存储自动分层功能,可实现四层数据分层,系统自动将动态热点数据提升至高速盘中,以解决动态数据热点的性能问题,后续扩容无需额外购买许可,满足得 0.5 分;评审依据:提供参数确认函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不得分。4.存储虚拟化:支持存储虚拟化功能,可以整合异构厂商的存储阵列,通过虚拟化功能将存储资源统一管理和分配;接管异构存储厂商的空间后,可以把异构空间作为存储的 RAID 资源池,并且资源池可以划分多个卷对主机提供存储服务,满足得 0.5 分;评审依据:提供参数确认函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不得分。5.为确保存储产品质量及产品前沿性,要求存储制造商具有面向存储研究的研发实验室;评审依据:提供国家级面向存储研究的研发实验室证明文件扫描件佐证的加 1 分,提供省级的面向存储研究的研发实验室证明文件扫描件佐证的加 0.5 分,无法提供或提供无效的,不计分。6.为保证存储制造商的存储生产、检测和仓储管理标准化,制造商应提供通过静电防护标准认证,满足得 0.5 分。评审依据:以投标人现场提供的加盖制造商公章的 IEC 61340-5-1静电防护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缺少任意材料、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不计分。
上述所列硬件设备分1-4项设备性能为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功能一部分,属于重复计分项。硬件设备5-6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及证书扫描件,均不是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属于将非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加减分项。且同时满足硬件设备的技术参数及资质证书的生产厂商不足三家,属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被投诉人答复:1.原招标文件第二项存储、备份及远程容灾设备中核心业务存储系统第8条扩展柜:支持 2U12/2U2盘位,加分内容为支持四种 2U12/2U25/3U48/5U92 扩展柜,得 1 分。属于优于招标文件内容加分。2.原招标文件第二项存储、备份及远程容灾设备中核心业务存储系统第11条支持 RAID 1、RAID 10、 RAID50、RAID5、RAID6等;加分内容为满足 RAID0/1/5/6/10/50/60功能的同时且可共存,且支持自动备份功能,支持两种热备技术,热备盘或者热备空间,且可共存,满足得 0.5 分;3.原招标文件第二项存储、备份及远程容灾设备中核心业务存储系统第15条配置自动分层;支持全容量许可的存储自动分层功能,可实现 SSD、 SAS、 NL-SAS三层数据分层,系统自动将动态热点数据提升至高速盘中,以解决动态数据热点的性能问题,后续扩容无需额外购买许可;加分内容为支持全容量许可的存储自动分层功能,可实现四层数据分层,系统自动将动态热点数据提升至高速盘中,以解决动态数据热点的性能问题,后续扩容无需额外购买许可,满足得 0.5 分;4.原招标文件有基本存储功能;加分内容为满足基本要求的同时支持存储虚拟化功能,可以整合异构厂商的存储阵列,通过虚拟化功能将存储资源统一管理和分配;接管异构存储厂商的空间后,可以把异构空间作为存储的 RAID 资源池,并且资源池可以划分多个卷对主机提供存储服务,满足得 0.5 分;5.为确保存储产品质量及产品前沿性,要求存储制造商具有面向存储研究的研发实验室;此条依据提供国家或省级的证明都是给予加分。6.为保证存储制造商的存储生产、检测和仓储管理标准化,制造商应提供通过静电防护标准认证,满足得 0.5 分。此认证满足三家供应商(见附件材料)。
投诉事项三:该招标文件第23条评标标准和方法23.2评标原则和标准中“环保及信誉(4分):1.为响应国家低碳的要求,服务器厂商在产品设计、研发、生产、过程需采取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措施,符合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服务器和安全产品生产厂商需通过 ISO14064 温室气体核查,满足得 1 分。评审依据:提供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截图并加盖设备厂商公章;否则不计分。2.所投服务器和安全产品制造厂商应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专业的售后服务专业队伍,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和质量监测体系。通过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七星级得 3 分,五星级及以上得 2 分,一星级及以上得 1 分。评审依据:提供证书复印件和国家认监委官网截图并加盖产品厂商公章;否则不计分。
ISO14064认证并非国家强制的认证;其次,国家并未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认证,且国家标准委发布关于温室气体管理国家标准是针对发电、钢铁、民航、化工、水泥等10个重点行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仅以“温室气体”这个词,将国外的认证证书与国家关于温室气体管理标准相混淆,有意偷换概念,将非国家强制认证作为加分项,存在故意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是针对服务器和安全产品制造厂商的售后服务要求,而本项目最终的承建方为中标供应商,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具有合同履约关系,本项目的服务,采购人直接面对的是中标供应商,与设备生产厂商无关,且售后服务评分已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函,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被投诉人答复:1.ISO14064温室气体核查为国家认证证书并非国外的认证,可以附件证明资料。2.本项目采购内容有软件应用和硬件设备,所以针对服务器和安全产品制造厂商的售后服务要求用来加分,与采购项目相适应并与合同履行相关。
三、调查认定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调阅了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现将核实情况认定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一:省市县一体化管理功能和数据迁移方案的演示加分均是在供应商已有业绩的前提下进行的演示,设置省市县一体化管理功能要求评分是采购单位根据未来的发展趋势而确定的,文件要求所有响应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演示来佐证是否符合采购人的需求,符合《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 “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采购文件如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并在评审过程中对所有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进行查验......”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二中所涉及的评审加分均是要求供应商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提供优于招标文件功能的产品作为加分,同时本项目软硬件设备和服务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的,为保证产品的售后服务和设备及人员的安全,要求制造商提供相应的认证和产品质量和安全保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正是响应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的具体体现,同时要求供应商具有良好的服务水平也与本项目的需求息息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四、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你公司的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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