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卡口图片人脸智能识别模块及配套服务项目第1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扩建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标志产品人脸识别比对图形处理卡动态识别驾乘人员特征识别服务器以图搜车服务视频专网大数据集群应用服务保证业务相关数据的安全系统运维人脸相关算法服务特征库建库运输卡口人脸检测扩展算法服务软硬件日常维护备品备件指挥调度无证驾驶后台人工确认在逃人员实时识别比对预警操作系统授权服务监督考核工具人脸智能识别模块服务器固件软件包人工智能人脸识别新技术超级电容在线支持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像机接入故障排除服务人员身份识别运维服务现场培训服务人脸黑名单维护人脸聚类水货物类特殊应急专项保障交通监控视频联网失驾人员预警布控GPU卡系统维护内容培训服务数据库大数据集群应用服务无证驾驶人员分析预警交警用户在数据传输过程中的问题和故障调试人脸相关的二次识别运营部件Raid卡物业管理驾乘人员车辆轨迹查询新零件辅助材料中型小计进口产品定期巡检机动车维查布控特征库特征比对驻场服务建筑物人脸识别系统接入服务路机架式服务器启动监督技术对接技术支持驾驶人身份实时识别手册人脸识别实时预警证件照特征提取冗余电源人车关联的信息展示产地位注业保险人车关联档案分析环保产品人脸智能比对分析系统人像聚类双口万兆网卡装修以人搜车卡口图片特征库状态查询故障修复节能产品AI服务器维修改建服务器操作系统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基础信息管理技术资料通讯线缆吸毒人员实时识别比对预警新建失驾人员分析预警拆除业务指导服务人脸智能识别系统抓拍数据推送现场移动现场勘察业务数据维护人脸识别服务系统故障结构化巡检服务卡口人脸比对驻场维护软件版本升级卡口系统技术协助错误数据进行检查燃料耗材人工干预电缆应用系统驾驶人特征轨迹查询特征库特征更新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修缮运行监督配套服务系统运行保障两型产品设备交通状态监测管理一比一比对证件照查询操作技术咨询驻场运维人脸布控预警调优在进人员实时识别驾驶人实时检测伴随服务数据调度服务各业务系统正常工作安装调试货物组装人脸归类服务历史库特征比对原材料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2/2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212070154
预算金额140.12万元
招标公司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招标联系人肖铁钢0731-88878808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毛新0731-84511088
中标公司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卡口图片人脸智能识别模块及配套服务项目第1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九、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已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第 2 个工作日止)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十、其他补充事宜
十一、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附件列表: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卡口图片人脸智能识别模块及配套服务项目第1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CSCG-202212070154
二、项目名称: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卡口图片人脸智能识别模块及配套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四、主要标的信息
详见中标(成交)供应商分项报价表或报价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六、中标(成交)候选(前三名)评审结果
七、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投标供应商名称、原因和依据
无
八、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二、项目名称: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卡口图片人脸智能识别模块及配套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 地址 | 中标(成交)价格(元) |
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省青岛市市辖区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宁夏路308号 | 1385000 |
四、主要标的信息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 |||||||
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标的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
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卡口图片人脸智能识别模块及配套服务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1 | 1385000 |
详见中标(成交)供应商分项报价表或报价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旭军(组长)、金浩、刘奇峰
排序 | 候选人名称 | 评审结果(综合评分法填写评审得分,最低评标价法填写最终报价) |
1 | 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385000.00元 |
2 |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 1398500.00元 |
3 |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400000.00元 |
无
按长沙市公安局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本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已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第 2 个工作日止)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十、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一、采购人信息 |
采购单位: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联系人:肖铁钢 |
电 话:0731-88878808 |
地 址:银盆南路1号 |
二、代理机构信息 |
代理机构: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联系人:毛新 |
电 话:0731-84511088 |
地 址:湘府东路二段199号招标大厦 |
免责声明: | 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附件列表:
-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卡口图片人脸智能识别系统采购项目谈判文件(定稿).doc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卡口图片人脸智能识别系统采购项目谈判文件(定稿).doc
- 青岛海信报价表及分项价格表.pdf青岛海信报价表及分项价格表.pdf
- 成交通知书.pdf成交通知书.pdf
2023 年2 月22 日
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卡口图片人脸智能识别模块及配套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政府采购编号:CSCG-202206150073
委托代理编号:0623-2281N3406135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2月
目录
第一章谈判通知
第二章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谈判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谈判通知
(被邀请供应商名称):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卡口图片人脸智能识别模块及配套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2206150073,委托代理编号:0623-2281N3406135)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经谈判小组确定,通知你单位参加谈判。
1、请你单位于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16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持谈判通知、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确认函到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99号招标大厦十四楼1408室)获取谈判文件。
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7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99号招标大厦十二楼开标厅)
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保证金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请于2022年2月16日17时前来函以确认是否参加谈判。
5、联系方式:
采购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联系人:长沙市银盆南路1号
电话:肖铁钢
地址:0731-88878808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毛新
电话:0731-84511088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99号招标大厦十四楼1408室
2023年2月13日
第二章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卡口图片人脸智能识别模块及配套服务采购项目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名称: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长沙市银盆南路1号 电话:0731-88878808联系人:肖铁钢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99号招标大厦十四楼1408室电话:0731-84511088联系人:毛新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1)发布邀请公告□ (2)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3)随机从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抽取 |
第二章第2.3款 | 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1) 谈判通知;(2) 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3)确认函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2)提交《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委托代理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4)其他说明。(非法人组织参与投标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2.2、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如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请自行说明。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
响应文件组成 | 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以及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或投标单位依法登记的分支机构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不接受□ 接受 |
第二章第6.2(3)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 |
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 | /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第二章第9.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1)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2)其他。 | 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 期) 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第二章第9.2款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4、支持小微、残疾、监狱企业发展;5、其他。 |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第 最新一 期)内非标记★符号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4 %、价格 4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第 最新一 期)内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4 %、价格 4 %。3、采购产品为《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内的:(1)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8 %、价格8 %。(2)对在本地设有生产基地和备品备件库、有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的两型产品,给予商务/标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为 8 %。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福利和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10 %,不重复享受政策。(2)给予联合体4%-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
第二章第9.6款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
第二章第9.6款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 |
第二章第9.6款 |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二、谈判文件 | ||
第二章第10.3款 | 谈判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采购需求 |
第二章第11.1款 | 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 2023 年2月14日至 2023 年2月16日 |
第二章第12.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3 年2月17日14时00分 (北京时间)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6.5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1401238.64元 |
第二章第17.4款 |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
第二章第17.5款 |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提交的时间: 、地点 。 |
第二章第19.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日历日) |
第二章第20.1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叁份(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副本可为正本复印件,正副本均可双面打印,响应文件须装订成册;投标人须递交与正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件(U盘)壹份(电子文件须为PDF盖章版);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21.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卡口图片人脸智能识别模块及配套服务采购项目响应文件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
第二章第23.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99号招标大厦十二楼开标厅)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 ||
第二章第37.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ccgp-hunan.gov.cn |
第二章第39.3款 | 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七、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41.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的确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并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按长沙市公安局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收取)。 |
第二章第42.1款 | 其他规定 | / |
附页1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刘 波 | 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 13874998873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肖勇光 | 分行高级经理 | 13755192647 |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 黄飞燕 | 营业部总经理 | 13308463468 |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 蒋寒奇 | 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 13548982975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刘栅延 | 支行行长 | 13337316405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蒋修远 | 支行客户经理 | 18607310422 |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 邓永胜 | 岳麓支行副行长 | 13617319650 |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 蔡学军 |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 13055167195 |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 宋学农 | 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 0731-845822141 |
长沙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谢俊峰 | 湘江中路支行公司业务管理经理 | 84919503;13687320956 |
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 唐红英 | 溁湾支行行长 | 89750053;18673166920 |
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 | 颜国恒 | 芙蓉中路支行 | 88665238;13574801920 |
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 | 李 宁 | 天心区支行副行长 | 85114839;13975813058 |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 刘 毅 | 丽臣路支行行长 | 82741897;13808436058 |
长沙银行 | 廖 科 | 金城支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 84413595;13707319275 |
邮储银行长沙分行 | 严春燕 | 岳麓支行副行长 | 85579459;13875864330 |
附页2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 何 嘉 | 010-88822659/13718642233 |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蔡建雄 | 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 |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彭 球邓霞英 | 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 |
附页3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月日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谈判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3“供应商”是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谈判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谈判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谈判通知,供应商应持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谈判文件。
2.4“谈判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
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
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
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谈判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谈判。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谈判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谈判文件
10.谈判文件的组成
10.1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谈判通知
第二章谈判须知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
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谈判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谈判文件提供期限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3.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货物说明或者服务方案(根据项目属性编制)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7)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8)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的首次报价的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的电子文件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5.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谈判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响应与偏离表》、《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
(3)谈判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16.3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4.1款的有关要求。
16.4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5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在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7.3证明货物及其服务与谈判文件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谈判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技术规格响应与偏离表,并申明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或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7.4除谈判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7.5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谈判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8.保证金
18.1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9.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8.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8.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8.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本章第12.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定合同的,或转让、分包项目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9.响应文件有效期
19.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0.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0.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谈判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0.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0.3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在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加贴封条,并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1.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供应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3.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3.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拒收。
23.2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24.供应商资格审查
24.1供应商有本章第17.1款情形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4.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6.2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4.3除本章第17.1款、第17.2款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5.谈判程序
25.1谈判程序:初步审查、谈判(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谈判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初步审查
26.1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形式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谈判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由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规定认定。谈判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澄清
28.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9.符合性审查
29.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谈判),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9.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30.谈判
30.1对于本章第10.3项未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谈判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9.1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谈判。
(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对于本章第10.3款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谈判小组可以组织多轮谈判。在每一轮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9.1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谈判,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0.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
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谈判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8.4款规定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及谈判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0.7谈判文件在谈判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31.提出成交供应商
31.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供应商符合本章第9.2款关于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最后报价按本章第9.2款、第9.3款、第9.4款规定进行价格扣除,并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
31.2按本章第31.1条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2.确定成交供应商
3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2.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2.3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31条的规定。
33.谈判的特殊情形
33.1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章第30.1款、第30.2款、第31.1款、第34.1款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4.谈判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谈判邀请公告公示期满后,报名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谈判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谈判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谈判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供应商若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谈判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8.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签订合同
40.1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1.采购代理服务费
41.1采购人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42.其他规定
42.1谈判文件的其他规定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甲方)
供应商(全称):(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1、。
2、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需支付预付款的,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1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6.8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7.货物包装要求
7.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20.不可抗力
20.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0.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0.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1.解决争议的方法
21.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1.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2.法律适用
2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3.通知
23.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3.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4合同生效
24.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5.附则
25.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货物类)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
详见采购需求项目现场
详见采购需求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详见采购需求质量保证期
详见采购需求响应时间
详见采购需求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详见采购需求伴随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解决争议的方式
详见采购需求合同未尽事项
第四章采购需求
项目名称及概括: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卡口图片人脸智能识别模块及配套服务采购项目
1.1需求分析:
1、卡口人脸检测。需要在不增加前端设备的基础上,利用现有卡口车辆图片实现驾驶人和副驾驶人的人脸检测。
2、卡口人脸比对。需要具备1:1、1:N等多种人脸比对能力,以支撑实战业务应用需求。
3、扩展算法服务。需要支持人脸相关算法服务的弹性扩展,例如人脸聚类,提供同一人员的人脸归类服务等。
4、失驾人员预警布控。针对确认的失驾人员,需要能够实时预警和布控,管控失驾违法行为。
1.2建设目标:
1、提升交通安全通过主动发现和实时预警失驾、准驾不符等危险驾驶行为,及时防范和处置,消除安全隐患,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2、提高管理效能无需拦截车辆即可实时掌握路面机动车驾乘人员身份信息,实现从静态管理到动静结合的转变,科技赋能解放警力,提高管理效能。
3、管控失驾行为通过动态识别、实时比对确认失驾、准驾不符等驾驶人员身份信息,助力交管部门实时打击和管控此类交通违法行为。
4、支撑业务应用通过提供人脸检测、人像聚类等算法服务,为交管部门扩展人车关联、以人搜车等业务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1.3建设依据:
部局下发《关于印发<深化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公交管[2020]309号)
湖南省交警总队下发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升级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公交传发[2020]291号)
项目清单及要求:
2.1设计原则
先进性方案基于行业领先的算法,在影响整个系统性能指标的关键部位选用先进的技术,以确保技术先进性;算法能力支持弹性扩展。
专注性面向交警各类应用系统提供算法和数据服务。
经济性在系统设计中严格贯彻经济性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车辆卡口平台,在现有卡口车辆图片基础上实现人脸相关的二次识别。
兼容性系统采用统一和开放的协议,能与其它的交管业务系统进行数据交互。
安全性系统充分考虑信息资源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通过完善的业务场景流程控制以及信息加密技术,确保系统数据的高度安全性和保密性。
2.2方案定位
建立卡口图片人脸智能识别系统,实现动态发现预警嫌疑驾驶人员的违法驾驶行为,依托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应用人工智能人脸识别新技术,主动检测定位卡口过车图片中目标车辆主、副驾驶人人脸图像,自动提取人脸特征信息,传输交换至后台与本地或本省常住人口信息库、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库进行实时比对分析,主动发现具有失驾、无证驾驶、准驾不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嫌疑驾驶人,并通过集成指挥平台实时推送预警,通知民警现场拦截。同时,系统支持与吸毒、在逃、临控等大公安重点关注人员进行实时比对,实现对车内重点人员的管控。
2.3逻辑架构
应用层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人脸识别系统(应用侧)
驾驶人身份实时识别人脸识别实时预警驾驶人特征轨迹查询无证驾驶后台人工确认
人脸黑名单维护在进人员实时识别比对预警吸毒人员实时识别比对预警以人搜车人车关联档案分析
算法服务层交通人脸识别服务引擎
卡口人脸检测卡口人脸比对特征库建库特征库状态查询特征库特征更新
特征库特征比对证件照查询历史库特征比对一比一比对证件照提取特征
人脸检测像机接入抓拍数据推送人像聚类
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核心版)
平台层
道路交通基础信息管理交通监控视频联网非现场交通违法管理交通状态监测管理
机动车维查布控交警执法站管理应急指挥调度勤务管理及监督考核
逻辑架构主要分为三层。
平台层提供交通监控视频联网、指挥调度等平台侧基础能力;
算法服务层主要提供人脸检测、结构化、比对、聚类等算法服务能力;
应用层主要提供失驾人员预警、布控、轨迹查询等应用侧能力。
根据方案设计原则,重点建设算法服务层能力,提供卡口人脸检测、卡口人脸比对、特征库建库、特征库状态查询、特征库特征更新、特征库特征比对、证件照查询、历史库特征比对、一比一比对、证件照特征提取、人脸检测、像机接入、抓拍数据推送、人像聚类等服务。
2.4网络架构
本次升级,支队集成指挥平台需新增部署驾乘人员特征识别服务器(配置参照总队下发文件《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技术实施方案》)。
支队总队
脚
集成指挥平台集成指挥平台集成指挥平台集成指挥平台集成指挥平台集成指挥平台集成指挥平台
数据库数据库大数据集群应用服务数据库大数据集群应用服务
视频专网公安信息网 | 视频专网公安信息网 |
卡口系统集成指挥平台集成指挥平台集成指挥平台卡口系统集成指挥平台集成指挥平台接入服务数据调度服务以图搜车服务接入服务数据调度服务(原二次识别)(GPU)(原二次识别) | 87集成指挥平台集成指挥平台以图搜车服务人脸识别服务(GPU)(GPU) |
集成指挥平台
人脸识别服务
(GPU)
系统部署在公安内网。其中,总队AI服务器满足省级8000万底库场景,用于建库以及支撑各支队与省常口库的比对。
2.5资源需求
全省人口库(含身份证号、姓名、证件照)或已建全省驾驶人员库。
2.6功能设计
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人脸识别系统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开发,实现卡口车辆通行图片中目标车辆驾驶人与乘坐人身份识别以及违法嫌疑分析预警;支持失驾、无证驾驶、准驾不符、毒驾、在逃等嫌疑信息的主动发现、实时预警、离线分析布控;支持驾乘人员车辆轨迹查询、以人搜车、人员身份识别;支持对指定的人脸图片进行人脸布控与预警。
1、驾驶人身份实时识别:实现卡口过车图片驾乘人员身份的实时识别和展示。
2、人脸识别实时预警:失驾、无证驾驶、准驾不符等行为的实时预警。
3、驾驶人特征轨迹查询:支持根据车辆号牌或者身份证号码查询驾驶人的行车轨迹。
4、无证驾驶后台人工确认:支持无证驾驶预警的后台人工确认操作。
5、人脸黑名单维护:支持对黑名单库的新增、删除等操作。
6、在逃人员实时识别比对预警:支持与在逃库的实时比对和预警。
7、吸毒人员实时识别比对预警:支持与吸毒库的实时比对和预警。
8、以人搜车:支持输入人脸图片,搜索出驾驶车辆的图片和相关信息。
9、人车关联档案分析:人车关联的信息展示,支撑布控、抓逃等场景。
2.7运行环境条件
1、与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共用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网络环境,共用过车数据、图片数据。
2、与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核心版软件无缝对接,数据分析结果应直接在集成指挥平台核心版展示;直接通过集成指挥平台进行预警,布控、非现场违法信息直接写入集成指挥平台。
3、与公安交通综合应用平台对接,实现直接查询全国机动车信息、全国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违法信息。
4、与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以图搜车模块无缝对接,结合以图搜车模块,实现过车图片中指定车辆的驾驶人、乘坐人人脸检测与比对。
5、卡口图片:人脸区域像素不低于50*50,瞳孔像素不低于25。
2.8软件性能指标
1、人脸检测与特征提取,每秒并发访问50次以上,单次平均返回时间不超
过1秒。
2、特征库要求单块显卡至少支持存储2000万特征。
3、1比N比对在N为6000万的前提下,每秒并发比对不小于50次,单次返回时间不超过1秒,在相似度大于可信阈值的前提下,TOP1准确率不小于95%。
4、1比1比对在误识率低于十万分之一的前提下,拒识率低于10%。
2.9业务流程
与常住人口、 | 是否比中是 | 是否比中是 | 进行驾驶证异常分析 | 存在异是生成嫌疑信常?息并预警否 | |||||||
成功检测到驾提取驾驶人人 | 成功检测到驾提取驾驶人人 | 成功检测到驾提取驾驶人人 | 成功检测到驾提取驾驶人人 | 暂住人口比对 | 进行驾驶证异常分析 | 存在异是生成嫌疑信常?息并预警否 | |||||
检测驾驶人人脸区域 | 检测驾驶人人脸区域 | 成功检测到驾提取驾驶人人 | 存在异是生成嫌疑信常?息并预警否 | ||||||||
结束 | 与在逃、吸毒、临控等黑名单比对 | 与在逃、吸毒、临控等黑名单比对 | 与在逃、吸毒、临控等黑名单比对 | 是否比中是直接预警 | |||||||
结束
驶人?脸特征
否-
人
2.10软硬件设备配置清单
本项目公安集成指挥平台卡口图片人脸智能比对分析系统具体配置、功能要求如下:
序号 | 名称 | 配置/功能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计 |
一 | 驾乘人员特征 识别服务器 | 硬件参数:1、2U2 路机架式服务器2、CPU:FT-2000或海光二号7000系列等其他同等国产CPU3、操作系统:银河麒麟 V10 SP1 交管定制版或CentOS等其他国产兼容操作系统4、内存:DDR4 200MHz≥512GB5、系统盘:≥480GB SATA SSD*16、存储盘:≥SATA 7200RPM 4TB*47、Raid 卡:超级电容*18、网卡:配置双口万兆网卡(含光模块/多模)9、BIOS:服务器固件软件包(交管定制)10、GPU 卡:≥2块,寒武纪 MLU270-A4K或寒武纪 MLU270-V4K等其他兼容图形处理卡11、操作系统授权服务:含 5 年服务12、配置 1+1 冗余电源12、三年售后服务,含三年硬盘不返还服务。 | 台 | 2 | 220000 | 440000 |
二 | 驾乘人员人脸识别比对软件 | 技术要求:1、驾驶人实时检测:软件支持对接入的卡口过车图片实时自动检测驾驶人人脸;2、驾驶人身份实时识别:软件支持自动将实时检测出的驾驶人与省级常口库(公安提供)或已建省级驾驶人员库进行比对,识别确定驾驶人身份; 3、失驾人员分析预警:系统支持自动检测分析出驾驶证处于超分、停止使用等状况的嫌疑驾驶人, 并通过集成指挥平台实时推送预警信息;4、无证驾驶人员分析预警:软件自动将比对分析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嫌疑驾驶人,通过集成指挥平台实时推送预警信息;5、准驾不符人员分析预警:通过驾驶证准驾车型信息与机动车登记信息的碰撞比对,主动分析出存在准驾不符的嫌疑驾驶人,通过集成指挥平台实时推送预警信息; 6、自定义黑名单建库与比对预警:软件支持用户自定义黑名单建库,实现黑名单实时预警,同时支持离线分析号牌布控; 7、人脸布控预警:软件支持用户上传图片、设定预警阈值进行布控,系统自动将卡口过车中提取的驾驶人与人脸布控库进行实时比对预警; 8、以人搜车:软件支持用户上传人脸图片、按时间、地点等条件选点搜索,对于检索分析出的目标人员或车辆,支持快速车牌布控与人脸布控;9、能够按照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人脸识别服务软件接口要求提供接口服务;10、根据现有集成指挥平台过车图片数据存储网络部署。11、须与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实时对接,数据分析结果能直接在平台上展示,通过集成指挥平台进行预警。性能要求:1、人脸检测与特征提取,每秒并发访问 50 次以上,单次平均返回时间不超过 1 秒;2、特征库要求单块显卡至少支持存储 2000 万特征;3、1 比 N 比对在 N 为 6000 万的前提下,每秒并发比对不小于 50 次,单次返回时间不超过 1 秒,在相似度大于可信阈值的前提下,TOP1 准确率不小于 95%;4、1 比 1 比对在误识率低于十万分之一的前提下,拒识率低于 10%。其他要求:需与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实现无缝对接;2、包含安装调试。 | 套 | 1 | 756238.64 | 756238.64 |
三 | 通讯线缆、电 缆、其他耗材 | 通用 | 批 | 1 | 5000 | 5000 |
四 | 驻场运维 | 提供两人两年驻场运维服务,软硬件日常维护,软件版本升级与调试,新启用应用场景的技术对接。 | 年 | 2 | 100000 | 200000 |
五 | 合计 | 1401238.64 |
项目实施要求
1、验收标准和方法:
1.1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对到货产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外观质量、技术资料等进行检查,成交人需确保提供的所有产品均来自正规进货渠道,根据采购人验收方案,要求成交人在验收前向采购人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文件,以及测试资料等。
1.2验收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1.3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投标产品均需由获得相关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对未达到技术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一律拒收,采购人有权拒付不合格产品的费用,并可终止合同执行。
1.4因成交人所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则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人负责。
2、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要求:
2.1包装:原厂原包装送货,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经采购人指定人员验证。
3、售后服务的要求:
3.1在保质期内的产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退换货服务,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并及时响应。
3.2成交人不能因为停产、缺货等原因拒绝提供货物,应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同类或更高档次规格的产品,由此造成的产品差价均由中标方承担。
3.3该项目由成交人提供售后服务,不得将售后责任转交给其他机构实施。成交人不履行本合同质量和售后服务有关规定的,由其承担一切责任。
4、报价要求:
4.1本技术规格及要求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总报价中。
4.2免费的项目必须在投标文件的报价表中明确标出。
5、系统运维及培训
为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最大的工作效益,需要建立完善的运维服务保障体系:
建立7*24小时的系统运维机制,解答系统使用中的业务、技术等问题。组建专业技术服务团队,负责系统定期巡检、升级、调优,解决系统故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5.1日常维护内容:
7*24小时在线支持,解答用户在日常办理业务过程的操作技术咨询;解决因数据错误引起的无法办理相关业务的故障问题;系统运行情况的定期巡检;
对各相关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5.2业务数据维护服务
提供如下业务数据维护服务:
1、对于错误数据进行检查和人工干预;
2、解决因数据错误引起的无法办理相关业务的故障问题;
3、在收到有关请求后,人工解决交警用户在数据传输过程中的问题和故障;
4、保证业务相关数据的安全;使各业务系统正常工作。
5.3业务指导和培训服务
在服务期内,提供以下业务指导服务:
1、在系统升级前提供统一的现场培训服务,包括日常操作和系统维护内容培训服务;
2、通过电话、网络、传真、邮件及现场指导等方式提供日常业务指导服务,解答用户在日常办理业务过程的操作技术咨询,帮助用户解决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普通操作故障。
项目保密要求
1、项目应明确本单位负责本项目的安全保密第一责任人。
2、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有关信息化合作安全保密规定要求,开展定期安全保密教育和培训,对参与本项目员工使用的公安网络、处理公安数据等工作开展安全管理和技术管控。
3、不泄露甲方一切真实数据、不使用公安内部数据对外服务、不利用公安信息化案例对外宣传等危害公安数据安全的活动。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仅供本项目小组人员参考使用,乙方需严守资料中所涉秘密、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转借、复印。
5、乙方发现甲方的保密事项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指施,并及时报告甲方。
6、乙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掌握的甲方相关内部资料于验收通过后7日内退还建设单位,并删除相应电子档,不得私自留存。乙方应做出承诺,对未按要求清退、删除的公安内部资料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7、乙方在接收和退还涉密内容的资料时建立登记制度。
8、乙方造成的泄密事件,乙方需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9、乙方应对参加此项目的相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或机构泄露公安数据;保密期限;合同期间、合同终止或合同履行完毕后5年内。
10、如乙方违反保密条款或本项目保密承诺书内容的,应按合同总价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甲方可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11、如因本次项目信息泄露导致的重大舆情影响、重大安全事故等重大信息案件而导致的合同中止乙方应承担一切损失。
其他要求及说明
1、完成及实施地点
1.1合同签订后30日内供货完毕。
1.2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3交货方式:按采购人指定方式,所供货品需能直接使用,按标准配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增加费用。
1.4本项目质保期:本项目整体质保期2年。供货前需提前征得采购人同意方可供货。
2、结算方法
2.1付款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国库集中支付)。
2.2付款方式:经双方协定确定送货清单后,将对应货物送至指定地点,派专人安装调试并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79%,运维期2年,每年运维后按照考核结果支付,考核结果以《年运维考核细则》为准,每年运维费为合同金额的8%,两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剩余5%。
3、验收方式: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3.1设备到货验收:所有设备及软件系统在工期内按现场进度和业主要求到货,在安装与实施前,设备材料必须进行到货验收。由业主代表组织,验收时间按到货时间由业主方确定。设备到货验收时中标人需提供整套设备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3.2系统验收:整个系统调试完成后开始运行前的验收,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移交,验收完成后进入运维期,此次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4、投标人须具有ITSS信息技术运维能力要求,确保得到专业服务。
5、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逐条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年运维考核细则》
服务期两年,服务期从系统验收之日起。甲方依据《年运维考核细则》,每月对本项目运行维护服务情况进行一次百分制考核。每年考核得分等于考核周期内12个月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取小数点后两位)。
每年考核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的按租赁服务费用的100%支付;每年考核得分75-95分(不含95分)的按实际得分的百分比的比例支付租赁服务费用;每年考核得分75分(不含)以下的不予支付。
本考核制度从系统验收之日起开始实施。
序号 | 指标名称 | 考核内容 | 计分 | 评分标准 | 考核部门 |
1 | 特殊应急专项保障(10分) | 特殊应急专项保障期间的系统运行保障 | 10 | 采购人特殊应急专项保障期间,需要本系统支持时,中标人应安排专人提供本系统运行保障。因中标人保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此项不计分。 | 科信大队 |
2 | 故障修复及时率(30分) | 提供7*24小时故障排除服务,接到业主方报故障,达到现场后,须在2小时内排除故障。由第三方因素引起的故障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排除的,须向业主方进行报备。 | 30 | 非第三方因素引起的故障在规定时间内未排除,每例扣1分;由第三方因素引起的故障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排除且未及时向客户报备的,每例扣0.5分。 | 科信大队 |
3 | 巡检服务(20分) | 定期对本项目系统运行状况进行巡检 | 20 | 中标人每月对本项目系统运行状况进行巡检,包括软件运行情况、对应服务器状态、与无锡所接口状态等。未按安排巡检或巡检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 科信大队 |
4 | 驻场服务(30分) | 1)提供7*24小时故障排除服务;2)每天在8:30到17:30工作时间内,接到业主方报故障后,须在15分钟内响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 | 30 | 1)故障响应时间超过时间要求的,每例扣1分。2)驻场维护人员旷工半天的,每次扣1分。累计旷工三天的,扣5分。3)驻场维护人员迟到、早退的,每次扣0.5分。累计迟到、早退三次的,扣2分。 | 科信大队 |
5 | 文档质量指标(10分) | 每个月对系统运行、故障处理记录等服务文档记录进行检查 | 10 | 每个月对系统运行、故障处理记录等服务文档记录进行检查,文档记录异常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 科信大队 |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十个部分:
谈判响应声明
附件1: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附件4: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以及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或投标单位依法登记的分支机构近三个月内(2022年10月-12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二、保证金
附件3: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5: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附件6:联合体协议(格式)
四、货物说明
附件7:技术指标说明(货物类适用)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附件8-1: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8-2:提供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
附件8-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证明材料
附件8-4: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表
七、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9-1:报价一览表
附件9-2:分项价格表
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最后报价
一、谈判响应声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谈判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谈判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承诺在参与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若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之情形,我方同意接受条款规定作出的处罚。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1
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本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要求。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姓名:性别:年龄: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本人(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谈判;(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5)询问、质疑、投诉等相关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4
1、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以及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或投标单位依法登记的分支机构近三个月内(2022年10月-12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二、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1、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
2、根据供应商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上的账户信息,以转账或电汇方式退还至供应商的原缴纳账户。
附件3: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系参加(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现申请按该项目谈判文件规定,退返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小写),保证金请退还到以下原缴纳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地址:省市
如果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因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供应商(盖单位章):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日期:年月日
说明:《保证金退还申请书》需单独递交,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可在办理保证金交割手续时提交,也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补交,未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的供应商,将影响其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单位盖章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组织机构代码 | 邮政编码 | |||||||||
委托代理人 | 电子邮箱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注册地址 | ||||||||
营业执照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
营业执照 | 营业范围(主营) | |||||||||
营业执照 | 营业范围(兼营)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备注 | 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其他资料按第二章第42.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
附件5: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说明: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第二章第17.1项“在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应提供的更新或者补充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6
联合体协议(格式)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项目名称)项目(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的竞争性谈判。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基本信息:(各方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谈判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谈判,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联合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的,提交《附件8: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货物说明
附件7:
技术指标说明(货物类适用)
包号
序号 | 货物名称(品目分类) | 制造商名称 | 型号规格 | 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 | 政策功能类型及编号 | 备 注 |
说明:货物类项目按本表填写,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可另页描述。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
日期:年月日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序号 | 谈判文件条目号 |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与偏离 | 说明 |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谈判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附件8-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详见分项报价表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1、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运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类。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应按照货物的制造生成企业填报,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无需填报中小企业申明函。
附件8-2
提供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
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价 | 总额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货物制造商类型 | 商标名称 |
中型 | |||||||
小计 | |||||||
小型、微型 | |||||||
小计 |
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中小企业应享受的政策功能价格扣除。
2、栏目7“货物制造商类型”,填写:中型或小型、微型。
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4、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未按上述要求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对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监督管理部门可能以冒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依法予以处理。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8-3: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证明材料
说明: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第二章谈判须知第2.8款、第9.2款规定提供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清单”或“两型产品目录”所在页复印件(该页包含制造商或企业名称或申请单位名称、规格型号、有效截止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并在本章《九、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中提供相应数据。
(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中两型产品)。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附件8-4
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表
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1 | 2 | 3 | 4 | 5 | 6 | 7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价 | 总额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政策功能编码 |
节能产品 | ||||||
小计 | / | / | / | / | / | |
环境标志产品 | ||||||
小计 | / | / | / | / | / | |
两型产品 | ||||||
小计 | / | / | / | / | / |
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应享受的政策功能价格扣除。
2、栏目7“政策功能编码”是指货物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两型产品编号(货物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的,只填写一种)。
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七、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提供协议或授权函复印件或售后服务证明原件。
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9—1:
报价一览表(货物类适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编号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采购代理编号 | ||
1 | 合同包号 | |||
2 | 货物名称 | |||
3 | 规格型号 | |||
4 | 服务要求 | |||
5 | 数量 | |||
6 | 单价 | |||
7 | 总报价人民币 | 大写: 元人民币整小写: 元人民币整 | ||
8 | 备 注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9-2:
分项价格表
1、分项报价表说明
备注:(1)本表应对应“开标一览表”。投标人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明细表,其投标无效。
(2)不得填写“免费”或“赠与”,也不得进行“零”报价,否则投标无效。
(3)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的,本表相应内容应同时修改。否则,分项报价按投标报价修改的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风险由投标人自已承担。
分项报价表
货物类
项目编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分项名称 | 所属行业 | 制造商名称 | 从业人员 | 营业收入 | 资产总额 | 制造商规模 | 规格型号 | 品牌产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 |||||||||||||
合计报价 |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填0。
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最后报价(须自行准备,不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说明:1、最后报价按第二章谈判须知第30条规定提供,格式按附件9-1、9-2。
2、最后报价需填列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同时将附件8-2、8-4清单表中分别享受政策功能价格合计数按最后报价进行修正。
Hisense
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卡口图片人脸智能识别模块及配套服务
十、最后报价
附件9—1:
报价一览表(货物类适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卡口图片人脸智能识别模块及配套服务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编号 | CSCG-202206150073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卡口图片人脸智能识别模块及配套服务采购项目 | 采购代理编号 | 0623-2281N3406135 |
1 | 合同包号 | |||
2 | 货物名称 | 详见分项报价表 | 详见分项报价表 | 详见分项报价表 |
3 | 规格型号 | 详见分项报价表 | 详见分项报价表 | 详见分项报价表 |
4 | 服务要求 | 按谈判文件要求执行 | 按谈判文件要求执行 | 按谈判文件要求执行 |
5 | 数量 | 1项 | 1项 | 1项 |
6 | 单价 | 汉:33385000.00 | 汉:33385000.00 | 汉:33385000.00 |
7 | 总报价人民币 | 大写:壹佰叁拾捌万伍仟元人民币整小写,1385000.00元人民币整 | 大写:壹佰叁拾捌万伍仟元人民币整小写,1385000.00元人民币整 | 大写:壹佰叁拾捌万伍仟元人民币整小写,1385000.00元人民币整 |
8 | 备注 | 无 | 无 | 无 |
供应商(盖单位章):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学
日期:2023年
扫描全能王创建
Hisense
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卡口图片人脸智能识别模块及配套服务
附件9-2:
分项价格表
1、分项报价表说明
备注:(1)本表应对应“开标一览表”。投标人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明细表,其投标无效。
(2)不得填写“免费”或“赠与”,也不得进行“零”报价,否则投标无效。
(3)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的,本表相应内容应同时修改。否则,分项报价按投标报价修改的相同
比例进行调整,其风险由投标人自已承担。
分项报价表
水
货物类
项目编号:CSCG-202206150073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分项所属行制造商从业人营业收入资产制造商规格品牌单数量单价总价备名称名称员39规模型号产地位注业 | 序号分项所属行制造商从业人营业收入资产制造商规格品牌单数量单价总价备名称名称员39规模型号产地位注业 | 序号分项所属行制造商从业人营业收入资产制造商规格品牌单数量单价总价备名称名称员39规模型号产地位注业 | 序号分项所属行制造商从业人营业收入资产制造商规格品牌单数量单价总价备名称名称员39规模型号产地位注业 | 序号分项所属行制造商从业人营业收入资产制造商规格品牌单数量单价总价备名称名称员39规模型号产地位注业 | 序号分项所属行制造商从业人营业收入资产制造商规格品牌单数量单价总价备名称名称员39规模型号产地位注业 | 序号分项所属行制造商从业人营业收入资产制造商规格品牌单数量单价总价备名称名称员39规模型号产地位注业 | 序号分项所属行制造商从业人营业收入资产制造商规格品牌单数量单价总价备名称名称员39规模型号产地位注业 | 序号分项所属行制造商从业人营业收入资产制造商规格品牌单数量单价总价备名称名称员39规模型号产地位注业 | 序号分项所属行制造商从业人营业收入资产制造商规格品牌单数量单价总价备名称名称员39规模型号产地位注业 | 序号分项所属行制造商从业人营业收入资产制造商规格品牌单数量单价总价备名称名称员39规模型号产地位注业 | 序号分项所属行制造商从业人营业收入资产制造商规格品牌单数量单价总价备名称名称员39规模型号产地位注业 | 序号分项所属行制造商从业人营业收入资产制造商规格品牌单数量单价总价备名称名称员39规模型号产地位注业 | 序号分项所属行制造商从业人营业收入资产制造商规格品牌单数量单价总价备名称名称员39规模型号产地位注业 | 序号分项所属行制造商从业人营业收入资产制造商规格品牌单数量单价总价备名称名称员39规模型号产地位注业 |
驾乘人员特征识别服务器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紫光恒越技术有限公司 | 116 | 375000000.00 | 353000000.00 | 大型 | R3830G5 | 紫光恒越北京 | 台 | 2 | 220000 | 440000 | 无 | |
2 | 驾柔人员人脸 | 软件和信息技 | 重庆中科云从 | 256 | 379030000.00 | 617250000.00 | 大型 | V1.0 | 云从重庆 | 套 | 1 | 740000 | 740000 | 无 |
扫描全能王创建
备注 | 无 | 无 | ||
如 | 0000 | 20000 | ||
0真 | 00000I | |||
数量 | 1 | 2 | ||
单位 | 批 | 年 | ||
智是 | ||||
上 | ||||
T | ||||
¥劲不暴 | 0090000000000 | 0070000000000 | ||
Y不Y员 | 2611 | 2611 | ||
影网盟 | ||||
业 | 业 | 业 | 业 | |
维 | ||||
序号 | 3 |
P
不用
eesin
扫描全能王创建
成交通知书
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卡口图片人脸
智能识别模块及配套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
CSCG-202206150073)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经评审委员会认真评定并报
采购人确认,确定贵单位为项目的成交人,情况如下。
采购项目 | 项目名称 | 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卡口图片人脸智能识别模块及配套服务采购项目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成交单位 | 成交金额(大写) | 壹佰叁拾捌万伍仟圆整 | (小写) | 1385000.00元 |
成交单位 | 联系人 | 陈岳桂 | 联系电话 | 15116156400 |
成交单位 | 地址 | 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宁夏路308号 | 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宁夏路308号 | 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宁夏路308号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肖铁钢 | 联系电话 | 0731-88878808 |
采购单位 | 地址 | 长沙市银盆南路1号 | 长沙市银盆南路1号 | 长沙市银盆南路1号 |
请贵单位收到本通知后30日内(2023年3月24日),速与采购人
联系,签订合同。
特此通知
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经办人(签字)
2023年2月22日
本通知一式三份,成交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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