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夏煤业基建公司(承揽)2023年8月国神公司大南湖二矿采场端帮皮带下坑工艺施工项目半移动破碎站询价采购(2次挂网)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编号WZHNGS-WZXJ-2023080187)
金额
-
项目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3/08/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wzhngs-wzxj-2023080187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国家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博德凯石机械设备(营口)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宁夏煤业基建公司(承揽)2023年8月国神公司大南湖二矿采场端帮皮带下坑工艺施工项目半移动破碎站询价采购(2次挂网)项目采购
2023-08-28 15:40:15
宁夏煤业基建公司(承揽)2023年8月国神公司大南湖二矿采场端帮皮带下坑工艺施工项目半移动破碎站询价采购(2次挂网)采购结果公告
(采购编号 WZHNGS-WZXJ-2023080187)
一、成交供应商: 博德凯石机械设备(营口)有限公司
二、公告期: 2023-08-28 至 2023-08-31
三、采购人: 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
四、采购机构: 国家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五、监督:
采购机构负责受理采购异议;采购人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采购投诉。
六、异议
潜在报价人、报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的,应在采购结果公告期间提出,有效异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异议提出人应是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参与者或是本项目的利害关系人;
2.异议应在采购结果公告期间提出;
3.异议人真实名称及有效联系方式,非国家能源e购平台注册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明确异议项目的采购单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机构、采购人;
5.提出异议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投诉
异议提出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或认为采购活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能源集团公司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起投诉。
(一)、有效投诉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参与者,或者与本项目有利害关系;
2.对采购结果提起投诉前已依法依规进行异议;
3.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
4.在投诉受理的有效期限内;
5.同一投诉事项未经国家能源集团及其所属子分公司的纪检监察机构或信访部门处理。
(二)、投诉书应包括的内容:
1.采购编号、项目名称、被投诉人名称;
2.投诉人的名称、授权代表(如需)、授权委托书(如需)及联系方式;
3.应附提出异议的答复情况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4.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及主张;
5.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6.外文投诉材料(如有)的中文译本;
7.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未按上述要求提出异议、投诉的,视为无效,将不予受理。
九、针对恶意投诉,将按照国家能源集团失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
2.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且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其他恶意投诉情形。
公告机构:国家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公告日期:2023-08-28 15:40:15
2023-08-28 15:40:15
宁夏煤业基建公司(承揽)2023年8月国神公司大南湖二矿采场端帮皮带下坑工艺施工项目半移动破碎站询价采购(2次挂网)采购结果公告
(采购编号 WZHNGS-WZXJ-2023080187)
一、成交供应商: 博德凯石机械设备(营口)有限公司
二、公告期: 2023-08-28 至 2023-08-31
三、采购人: 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
四、采购机构: 国家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五、监督:
采购机构负责受理采购异议;采购人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采购投诉。
异议接收单位:国家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 联系电话:0951-7678068 |
邮 箱:20013464@ceic.com |
投诉接收单位: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联系电话:09516970623 |
邮 箱:15026236@chnenergy.com.cn |
六、异议
潜在报价人、报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的,应在采购结果公告期间提出,有效异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异议提出人应是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参与者或是本项目的利害关系人;
2.异议应在采购结果公告期间提出;
3.异议人真实名称及有效联系方式,非国家能源e购平台注册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明确异议项目的采购单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机构、采购人;
5.提出异议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投诉
异议提出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或认为采购活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能源集团公司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起投诉。
(一)、有效投诉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参与者,或者与本项目有利害关系;
2.对采购结果提起投诉前已依法依规进行异议;
3.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
4.在投诉受理的有效期限内;
5.同一投诉事项未经国家能源集团及其所属子分公司的纪检监察机构或信访部门处理。
(二)、投诉书应包括的内容:
1.采购编号、项目名称、被投诉人名称;
2.投诉人的名称、授权代表(如需)、授权委托书(如需)及联系方式;
3.应附提出异议的答复情况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4.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及主张;
5.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6.外文投诉材料(如有)的中文译本;
7.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未按上述要求提出异议、投诉的,视为无效,将不予受理。
九、针对恶意投诉,将按照国家能源集团失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
2.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且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其他恶意投诉情形。
公告机构:国家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公告日期:2023-08-28 15: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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