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 卖 公 告
(第一次拍卖)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本院)将于2022年8月30日10时至2022年8月31日10时(延时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法院账户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网址:https://sf.taobao.com/0751/06)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车牌号为粤F51525宝来牌小型轿车一辆,注册日期:2005年8月22日,品牌型号:宝来牌FV7162 E4,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电瓶目前处于亏电状态,该车辆停留在本院,意向买受人可以实地查看车辆状况,详细情况见竞买须知及标的物描述、电话咨询。
本次拍卖起拍价为人民币20000元,保证金为4000元,增价幅度为200元及其倍数。
成交价款自成交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二、有关事项说明
(一)标的物成交后,本院只负责向车辆登记部门出具协助过户相关法律文书,具体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前往办理;因政策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二)标的物按现状交付,交付时标的物可能存在与评估报告或实际现状不一致的风险,交付实物时的风险如隐藏瑕疵、缺陷、损毁等均由买受人承担,本院概不负责。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四)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即使一人参与竞拍,只要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拍卖也可以成交。
(五)标的物因注销抵押权可能导致过户迟延的风险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由买受人承担。
(六)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竞买人可选择标的物开拍前报名或竞买人参与竞价,缴交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三、竞买人条件: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对于买受人恶意竞价,构成妨碍网拍正常进行的,本院将依法对其追究责任。
(二)竞买人须以本人名义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实名注册;如参与竞买人未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应当在拍卖开始前(不晚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执行局(联系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启明北路1号)办理或提交委托手续;如参与竞买人需联名竞买的,因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无法注册联名账户,联名竞买的相关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开始前(不晚于两个工作日)共同到本院执行局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或竞买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执行局办理交接手续。
以上所有委托必须在委托手续齐全后,受托人才能网上报名交保证金,如果在委托手续办妥之前受托人网上交保证金报名,竞买活动会被认定为受托人的个人行为。因此,为了保证顺利参与竞买,建议有意竞买人尽早办理相关手续。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或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竞买手续的,所造成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三)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依法享有免交保证金的优惠,但申请执行人至少应在拍卖前(不晚于三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而可能导致无法实现该优惠或影响竞买等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
(四)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在拍卖开始前(不晚于五个工作日)向本院执行局提交有效证明和申请,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提交或不提交,造成无法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负责或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五)相关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未收到拍卖通知的,自本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起满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一)执行依据法律文书编号:(2018)粤0204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案号:(2020)粤0204执恢289号。
(二)咨询电话:15387352837,何先生(双休日与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地址:韶关市浈江区启明北路1号金港湾商贸城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五、特别(重要)提示:
(一)拍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
(二)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无论是否实地看样,都视为对本拍卖财产实物现状的确认,即视为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
(三)因此次拍卖过户产生的税与费由买受人和被执行人按规定各负各税。请竞买人注意咨询或了解拍卖标的物交易相关税费政策。
鉴于税费各负,故买受人在竞买成交后务必在一个月内申请办理过户登记,以便本院预留款项,逾期办理所造成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缴纳方式: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缴纳税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买受人需在产权过户后十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向法院提出申请,退还已垫付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逾期不办理退还税费手续的,将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部分税费,本院将及时发还该拍卖款项,不再退还该部分税费。
对拍卖财产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具体费用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其他变更手续的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相关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由相应主体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可能存在的违章被罚款、扣分未处理等情形及其在扣押过程中产生的停车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处理解决。因此,竞买人在竞买前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审慎竞买。
(四)动产的状况以实物为准,有产权登记的特殊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状况以实物及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为准。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同意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六)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将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拍卖标的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若拍卖流拍的,所有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将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拍卖余款通过银行转账在拍卖成交之日起十日内缴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韶关复兴支行,账号:447135010400054690000007724),填写缴款单时备注注明本案执行案号[(2020)粤0204执恢289号拍卖款],并将缴款凭证及买受人身份证(均为复印件)直接交至承办法官或邮寄至本院(请注明承办法官为收件人)。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法院将出具相应法律文书并送达相关职能部门再通知买受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院签收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期间所需时间约30日,请耐心等待。
(七)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同意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八)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六、竞买人参与竞价,缴交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七、司法拍卖辅助服务告知及服务费的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及《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本院已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辅助工作,协助法院接受咨询,展示拍卖财产,引领现场看样;拍卖相关文书材料的交接;协助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协助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辅助性工作。相关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标的物成交后从成交价款中优先支付给第三方机构。
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拍卖标的成交金额或抵债金额不同,按以下标准实行分段费率:1、1万元以内(含1万元)50元;2、1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部分1.5%(即封顶650元);3、5万元至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部分0.8%(即封顶8250元);4、1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的部分0.4%(即封顶24250元);5、500万元以上的部分0.1%(单件标的封顶50000元)。
八、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本院已委托湖南鸿昱达拍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鸿昱达拍询”统一安排),登陆访问www.paifuzaixian.com“拍辅在线”网站、关注微信公众号“鸿昱达拍询”或者微信小程序“拍辅在线”可自助预约看样。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韶关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出具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何先生:15387352837。
鸿昱达拍询:400-840-2100。
法院联系电话:黄法官、张书记员:0751-8551209。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联系地址:韶关市浈江区启明北路1号金港湾商贸城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